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統一編號:23708554
共 1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9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4年3月17日派員前往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現場部分廢塑膠(R-0201)堆置於廠區後方、二樓後方及廢人造纖維(R-0801)堆置於衍生廢棄物貯存區與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製程及配置圖不符(下稱廢清書),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核准之廢清書營運,核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27日派員複查,惟貴事業112年5、6月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等紀錄及網路申報再利用產品量及流向仍未修正,另抽查113年9、10月再利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等紀錄,經要求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皆未能提供,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共通性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8月11日派員前往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現場人員表示堆置於苗栗之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皆已退運回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並皆完成再利用,惟本局112年8月11日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申報自苗栗退運之廢塑膠之營運紀錄,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前揭規定申報,核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12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11日環署循字第1121095837號函,專案編號:EP1120602)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1年10月至112年4月),發現貴事業觀音廠(管制編號:H45C2918)聯單申報異常,未於收受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R-0201)30日內完成處理(聯單編號:H47B898911100004),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0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5日派員前往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稽查當時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部分收受之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未經破碎設備,直接投入打包機後作為產品銷售,與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流程不符,部分收受之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經破碎後,產品尺寸大於10公分,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內容運作且產品規格與核准之廢清書(產品規格小於10公分或小於5公分)不符,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核准之廢清書營運;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堆置於原料貯存區(2)外,與核准之廢清書不符,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核准之廢清書營運,核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5日派員前往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現場抽查111年12月營運紀錄,現場提供清除機構為良○○○○○公司之遞送聯單共有14筆,惟本局112年7月5日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僅申報7筆營運紀錄;另現場提供清除機構為雄○○○○司之遞送聯單共有2筆,惟本局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申報該2筆營運紀錄,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規定申報,核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0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5日派員前往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堆置於原料貯存區(2)外,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5日派員前往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現場抽查112年5、6月發票,5、6月銷售產品至宇○○○○○○○公司(下稱宇○公司),惟本局112年7月14日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申報再利用產品銷售至宇○公司及其銷售量;再查5、6月銷售產品至泰○○○○○公司(下稱泰○公司)共***公噸,惟本局112年7月14日於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申報銷售○○○○○○○○○至泰○公司共***公噸,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提供之銷售量與申報資料不一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款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1/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6月13日環廢字第1120056400號函,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收受之廢塑膠約279公噸(廢棄物代碼:R-0201)堆置於苗栗縣〇〇鎮〇〇里〇〇號廠房內,惟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收受之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係貯存於廠內,寶潔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0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7月1日環署循字第1111088031號函,專案編號:EP1110401)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0年9月至111年3月),發現貴事業觀音廠聯單申報異常,未於收受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R-0201)30日內完成處理(聯單編號:P55A006811100022、H45A416811100017及H430223811100132),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23/07/04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
- 違規情節
- 所屬楊梅廠將收受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R-0201廢塑膠堆置於苗栗縣通霄鎮五北126之5號廠房內,惟經查堆置之地址廠房,未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許可文件,且未經核准得從事再利用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9/2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情形如下:現場查核發現廢紙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699)、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廢鐵(廢棄物代碼:R-1301)等廢棄物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本局前以111年4月15日桃環事字第1110031069號函裁處貴公司,並限期於111年6月12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貴公司尚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9月19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9/2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情形如下:稽查時發現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原料、成品(塑膠碎料)、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棄物代碼:D-1801)、廢紙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699)、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之貯存區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廠區配置圖不一致;製程新增打包機、切斷機,與核准之廢清書不符;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1011100002)負責人(張◯◯)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負責人、公司代表人(張◯◯)不一致,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前以111年4月15日桃環事字第1110031069號函裁處貴公司,並限期於111年6月12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惟貴公司迄今仍未提出廢清書變更申請,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9月19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1年3月10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情形如下:稽查當時貴事業現場再利用負責人、廢棄物R-0201廢棄物貯存區、成品貯存區、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廢紙混合物等與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1011100002)再利用負責人及廢棄物貯存區平面配置圖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1年3月10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楊梅區高青路32巷7號)稽查情形如下:現場查核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廢紙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699)、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等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貴事業收受衍生性廢棄物廢紙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699)、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等廢棄物之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1年1月27日以網路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負責人變更,惟檢視貴公司提供資料,貴公司已於110年9月8日完成公司登記資料之負責人變更,貴公司未於15日內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之負責人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至貴事業回收貯存場稽查,發現貴事業於廢玻璃容器貯存區堆放雜物,又於廢塑膠容器貯存區堆放廢塑膠棧板,未依其中文標示之種類名稱放置回收之廢容器。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塑膠、廢鐵容器、廢鋁容器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貴公司未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限期貴公司於108年9月20日前完成廢棄物清理作業,案經本局108年9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內仍堆置生活垃圾、廢塑膠、廢纖維等(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種類)約50公噸未清理完成,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依法裁處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07/1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塑膠、廢鐵容器、廢鋁容器等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案經本局108年5月29日現場勘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內堆置生活垃圾、廢塑膠、廢棉紗等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種類,貴公司未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