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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蘆竹廠

統一編號:24398888

共 2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7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5/02/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證號:H4993-02」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27日現場稽查時,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理辦法)」及「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核結果,其中攝錄影監視系統出入口及洗車設備畫面不符合逸散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缺失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管理辦法規定,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18374)限期於114年1月24日前完成改善。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2月4日現場複查時,確認洗車平台影像畫面未儲存於數位載體,未改善完成,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暨逸散管理辦法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9/05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M01),證號:H4993-02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14日現場稽查時,物料堆置區採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記缺失4點;車行路徑鋪設混凝土惟表面覆蓋泥土髒污導致路面有明顯色差,記缺失4點;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以上缺失點數共計12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逸散管理辦法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3/22
罰鍰金額
NT$2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稽查時非下雨期間且現場未作業,現場測量貴事業逕流廢水沉砂池(ST01)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為80CM(<2.85M,許可文件登載高度即池深為5.7M),未符合法規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9/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1年8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H46B2890)稽查(稽查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山中街83號),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經本局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勾稽區間:110年1月至111年6月)顯示,原料360001自來水110年1月、3月及5月申報量超過廢清書之最大使用量(公噸/月),貴公司未依核准之廢清書營運,核已違反前開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9/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辦理。惟經本局於111年7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現場查核發現,貴事業產出之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事業員工生活垃圾(H-0002)、廢鐵(R-1301)、營建混合物(R-0503)、廢塑膠混合物(D-0299),未在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之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名稱,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9/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衍生性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規定:「貯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辦理,惟案經本局於111年7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現場查核發現,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設施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營建混合物(R-0503)貯存設施無排水收集處理設施。惟經本局於111年7月6日派員至貴事業現場查核發現,貴事業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設施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營建混合物(R-0503)貯存設施無排水收集處理設施。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2/24
罰鍰金額
NT$12,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9款
違規情節
該事業廢水專責人員當日未在場,然未依規定備有請假紀錄簿(單)提供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常駐在場時填寫。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2/20
罰鍰金額
NT$3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日進行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小組專案稽查,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證號:操證字第4993-02」,現場未運作,並未發現明顯污染情形,惟查該廠另於本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108-3、108-37、91-36、91-35、91-14等土地進行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之堆置,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保署公告第5批「堆置場作業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堆置,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12/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案係桃園市政府辦理砂石碎解場聯合稽查2.查良穩公司其衍生廢棄物D-1801、H-0002、R-1301、R-0503、D-0299貯存地點亦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3.以上內容經良穩公司確認無誤並簽章。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12/2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車號:ASF-1892)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2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蘆竹廠107年7月3日原廢水進流量水錶讀值:392,520度、回收使用量水錶讀值:255,838度、廢水專用電錶讀值:4,095度,惟查107年6月29日操作及檢查紀錄表所記錄之原廢水進流量水錶讀值:406,223度、回收使用量水錶讀值:267,889度、廢水專用電錶讀值:777,240度,現場水錶水量、電錶電量與操作及檢查紀錄表所記錄之水錶水量、電錶電量不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累計水量、電量讀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8/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4月16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物料(1分石、2分石,及半成品5分石)堆置於坑子口段海湖小段91-50、91-51、91-24、91-36及108-3地號,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堆置場」,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惟該堆置區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堆置,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11/28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11/1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10/19
罰鍰金額
NT$4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10/1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6/08/2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12/08
罰鍰金額
NT$3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5/07/29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3/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2/06/3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2/05/02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1/04/1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1/04/1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0/08/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0/08/12
罰鍰金額
NT$1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0/04/1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之1,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