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華的店
統一編號:26791078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2/02
- 罰鍰金額
- NT$9,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噪音管制法暨「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辦理。本府109年4月13日府環空字第1090065428B號「花蓮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違反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26日23時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敘之規定。本案屬第三次違反公告之行為,依「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經處罰後仍未停止其行為,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至上限金額,處以新台幣9,000元罰鍰。本案業於109年12月14日府環空字第109024638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09年12月21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09年12月28日止,該業未提出陳述意見書,視同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6/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 本案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本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80148925A號公告,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並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合先敍明。2.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3日00時30分前往稽查,貴業查證實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經查貴業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已違反上述之規定。3. 請於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提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4/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 本案經查前案109年2月24日稽查時已告知業者公告管制時段內勿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惟本次再於109年3月4日23時前往稽查,該業查證有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進行歡唱情形(已蒐證錄影),違反花蓮縣政府108年7月30日府環空字第1080148925A號公告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不得於各類管制區內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整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設備,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唱歌者並依同法第23條辦理。2. 請於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提出陳述意見之權利,未於期間內提出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