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佳昇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7213081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10/24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於113年3月26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在案,故本局於113年9月18日至貴公司執行複查作業,稽查情形茲分述如下:一、經查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機構,其登記核准事項為廢鐵(代碼:R-1301)、廢銅(代碼:R-1302)、廢鋁(代碼:R-1304)等項目,係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作業程序(450104),用途分別為鐵製品原料、銅製品原料、鋁製品原料,貴公司屬批發零售業,不得有貯存行為。二、本局已於113年5月13日高市環局廢處字第40-113-050019號裁處書裁處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文到90日內改善完成,本局113年9月18日複查仍未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5/1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前於112年8月9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在案,故本局於113年3月26日至貴公司執行複查作業。二、經查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機構,其登記核准事項為廢鐵(代碼:R-1301)、廢銅(代碼:R-1302)、廢鋁(代碼:R-1304)等項目,係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作業程序(450104),用途分別為鐵製品原料、銅製品原料、鋁製品原料,貴公司屬批發零售業,不得有貯存行為。本局前往複查發現貴公司現況為貯存廢鐵、廢鋁、廢銅等項目,顯於核准事項不符,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上述內容經該公司人員梁詠騏確認無誤後,請簽名。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27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社區和平路二段310號堆置廢鐵金屬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經本局於112年8月9日稽查發現堆放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環境部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5批第2類堆置場程序)。因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本局於112年8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二段310號)執行稽查作業,發現違規情形如次:經查貴公司未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同再利用登記檢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逕自收受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依本局於112年8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二段310號)執行稽查作業,發現違規情形如次:經查貴公司未依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9/13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本局於112年8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二段310號)執行稽查作業,發現違規情形如次:現場之廢鐵、廢電線、電纜廢電路板等露天貯存未保持清潔完整,且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或滲透設備或措施,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29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含油污水,污染人行道、路面及水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6/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10年4月29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案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發現⭕○○109年8月31日至110年4月12日投保於「⭕⭕⭕⭕有限公司」,經貴公司110年6月2日函說明(略以):「109年8月間與⭕⭕公司共同合作承攬⭕⭕公司拆除工程,故派遣梁光華○○進入⭕⭕⭕⭕工作並於施工期間投保於該公司」。顯未專任並常駐於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