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工程行
統一編號:40894856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20
- 罰鍰金額
- NT$280,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1月15日前往本市安南區海西段80-6地號土地稽查,該處堆置有拆除後之建築等廢棄物,查係安南區海西段80-6地號之土地所有人從102年1月5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止,將該筆土地租予楊OO從事資源回收業,因經營不善,楊OO於106年1月1日轉租予何為工程行作為環保業務使用,經查何為工程行及所雇請之蘇OO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即逕行清除處理廢棄物,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1/02
- 罰鍰金額
- NT$21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原於106年12月26日至安南區海環街28巷86-3號(安南區海西段80-6地號)稽查,發現貴機構有土石、磚、廢塑膠、木材、廢布等雜物堆置於廠區內,惟查貴機構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者核可,即逕行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規定,並經本局告發處分在案,且限期於108年7月29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7年8月23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機構未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限內將上述違規情形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10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原於106年12月26日至安南區海環街28巷86-3號(安南區海西段80-6地號)稽查,發現貴機構有土石、磚、廢塑膠、木材、廢布等雜物堆置於廠區內,惟查貴機構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者核可,即逕行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規定,並經本局告發處分在案,且限期於108年2月28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7年3月14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機構未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限內將上述違規情形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1/04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原於106年12月26日至安南區海環街28巷86-3號(安南區海西段80-6地號)稽查,發現貴機構有土石、磚、廢塑膠、木材、廢布等雜物堆置於廠區內,惟查貴機構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者核可,即逕行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規定,並經本局告發處分在案,且限期於107年7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7年7月31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機構未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限內將上述違規情形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業已告發處分在案,並限期至107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7年11月19日至現場稽查,上述違規情形仍未改善完成。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1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原於106年12月26日至貴機構稽查,發現貴機構有土石、磚、廢塑膠、木材、廢布等雜物堆置於廠區內,惟查貴機構未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者核可,即逕行營建混合物再利用,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七、營建混合物規定,並經本局告發處分在案,且限期於107年7月30日前將上述違規行為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7年7月31日派員至貴機構稽查,發現貴機構廠區內仍未將廢棄物清理完成,且亦未完成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核可,是貴機構未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限內將上述違規情形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6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1月15日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海環街28巷86-3號(安南區海西段80-6第號)稽查,發現貴工程行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逕行載運營建混合物(夾雜土、石、磚、廢塑膠、木材、廢布)等雜物,於上述地點進行土、石、磚分類再利用。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5日11時30分許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海環街281巷86之3號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工程行有以鐵桶焚燒廢木材,現場未有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