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謚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5096888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8日派員前往本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號稽查,貴公司領有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管制編號:H45B6755),現場查獲貴公司廠內廢水泥電桿(R-0504)再利用產生之廢土石,堆放楊梅區大平段14地號土地,與上開廢清書核准登記之地號有別。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14日派員前往本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號稽查,貴公司領有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管制編號:H45B6755),現場查獲貴公司場內廢棄物(R-0402廢磚)採露天方式貯存,且未設有有效之排水收集設施,亦未能有效收集場內逕流廢水。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土方堆置高度1.25倍、未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局部集氣系統、未採用密閉式作業、未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未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等,共計缺失點數1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7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以未符合產品級配規範(CNS15305)之廢棄物進行銷售及回填,未依核准之廢清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29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3日新北環稽字第1120797754號函說明三,經濟部工業局說明貴事業(事業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號)於111年1月至112年第1季期間申報收受廢磚、廢陶瓷及廢水泥電桿,其中廢磚主要來源為住宅、廠房或其他工程施工建造、拆除、整修所產生,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8/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2年4月24日派員至該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三六五號)勘查,發現廢鐵、廢磚瓦等貯存區與經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不一致,核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H45B5755;工廠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號)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0706060002),再利用廢棄物為R-0402廢磚、R-0403廢陶瓷、R-0406廢瓦、R-0502石材廢料(板、塊)(上述係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及R-0504廢水泥電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應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前於111年1月21日至臺南市仁德區大甲段1460、1461地號督察,發現該址回填堆置有營建混合廢棄物,地主代表許○○表示係向貴公司購買再生級配料回填,並委託宏海通運有限公司運送,並提供買賣契約書(簽訂日期110年11月20日至111年12月31日);又於111年4月20日貴公司負責人邱○○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其坦承確實有將產品級配販售○○;惟查貴公司110年11月至111年3月申報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並未申報售○○之相關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第3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0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加工業,惟貴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貯留製程廢水回收使用。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現場有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石塊,磁磚,水泥塊,土方)進行加工,惟貴公司未具備再利用機構之資格,逕自從事營建混合物再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