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3831525
共 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6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05
- 罰鍰金額
- NT$5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查該事業113年8月14日向本局通報焚化處理設備(旋轉窯式焚化爐)之耐火材崩落,緊急停爐檢修,經桃園市政府113年8月22日府環海循字第1130230055號函同意部分廢棄物處理期限延長至113年9月6日,於完成該批廢棄物處理前,應停止收受廢棄物,並於完成設備維修後,檢具相關文件報桃園市政府核備後始得開始收受。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該事業於處理設備設施損壞期間仍有收受廢棄物進廠情事,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29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查該事業113年6月20日向本局通報焚化處理設備(旋轉窯式焚化爐)之耐火材崩落,緊急停爐檢修,經桃園市政府同意廢棄物處理期限延長至113年7月24日,於完成該批廢棄物處理前,應停止收受廢棄物,並於完成設備維修後,檢具相關文件報桃園市政府核備後始得開始收受。惟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區間:113年5月23日至113年7月8日),該事業於處理設備設施損壞期間仍有收受廢棄物進廠情事,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第2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本局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查現場貯存112年12月14日收受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E5401857)之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0.2公噸)、112年12月19日收受盧森堡商達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管制編號:O17N8209)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1.0公噸),未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處理完成,現場比對貴事業112年12月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申報資料顯示該批廢棄物已處理完成,與現場事實不符,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第2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本局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查現場貯存112年12月14日收受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E5401857)之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0.2公噸)、112年12月19日收受盧森堡商達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管制編號:O17N8209)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1.0公噸),未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處理完成,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經本局於113年2月1日至該事業稽查,查現場之C類及D類廢棄物未分區貯存,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本處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查觀塘段93地號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9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本局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經查現場未依許可證內容辦理情形如下:一、D區貯存區及E區貯存區未依許可證內容貯放廢棄物。二、D-1799及D-1702貯存區未依許可內容貯存,貯存收受之C類廢液。三、廠區配置圖所示空地及走道未依許可證內容,堆置收受之C類及D類廢棄物。四、空桶待清運區堆置收受之廢棄物。五、觀塘段93地號,未依許可核准內容存放廢空桶、廢鐵、廢木材棧板。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廢水處理區勘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軟水系統產生之廢水應排入調勻槽(T01-06),現場接一軟管排至中間池(T01-05)。(2)調勻槽(T01-06)有一處將廢水排入好氧生物槽(T01-03)。以上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領有甲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2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016-1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4項:「處理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進行錄製影像調閱檢視,並於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規定辦理。二、本局於112年3月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並請貴公司配合調閱111年4月13日之錄製影像,惟貴公司當下無法配合本局調閱上開錄製影像並經本局112年3月20日桃環事字第1120022706號函限期提供,貴公司112年3月29日向本局申請展延提供影像檔案日期至112年4月30日並經本局同意在案,惟貴公司至今仍未提供111年4月13日之錄製影像,其未依本局同意之期限內提供,亦未因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通報或函知本局,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3/23
- 罰鍰金額
- NT$1,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294-02號」,該製程屬於環保署公告第4、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惟經本府環保局派員於112年3月8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之二氧化硫於112年1月31日5時(325.75 ppm)、6時(520.03 ppm)、7時(305.25 ppm)有3筆實際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 150 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27
- 罰鍰金額
- NT$139,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5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固定污染源-旋轉窯式焚化爐(E001),該污染源前方及後方共有二處上銜接處於升載中噴出大量黑煙並逸散於大氣中,惟未依照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密閉收集,造成周界空氣污染,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62條規定限期於110年6月6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7日派員前往複查,惟貴公司仍未將前開缺失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1/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固定污染源旋轉窯式焚化爐(E001),該污染源前方及後方共有二處上銜接處於升載中噴出大量黑煙並逸散於大氣中,惟未依照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密閉收集,造成周界空氣污染。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294-00),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3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未依前揭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缺失說明如下:(一)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壓降值50.5mmH2O(許可範圍為100-135mmAq)。(二)靜電集塵器(A004)壓降值6.5mmH2O(許可範圍為10~25mmAq)。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之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廢棄物代碼:C-0301)與過氧化氫貯存槽液體混合貯存,未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方式或危害特性分類貯存。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執行107年第4季RATA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8/12/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294-00號,屬於環保署第4批應連線之製程。經查核公司於9/17、9/21及10/7一氧化碳有超標之情形,9/17超標3筆、9/21超標8筆、10/7超標7筆,皆超過一氧化碳一小時動平均值100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