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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0562678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5/01/14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西濱公路南下121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M-2332(子車:HJ-038,司機:張建彬)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5/01/14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及埔口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南下121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M-2311(子車:HJ-028,司機:傅皓翔)載運旺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泰公司)廢水處理設施產出之剩餘土石方(土油沙),經本局向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核回復,旺泰公司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產品土油沙,其產出程序,即係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登載「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次產品細砂」,亦謂「植耕沙」;另查旺泰公司所核准之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次產品細砂,其備註欄已註明須符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前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1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005014號函訂定「砂石場廢水處理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又查當日行為人未依管理規範攜帶產生源聯單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4/06/2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5月8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派出所,查獲傅凱彥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KLM-2317)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頭屋鄉苗126線與獅豐橋交界處,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
處分日期
2024/05/31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車號:HJ-037﹞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4/04/13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於本縣轄台61線通霄聯絡道與中山路路口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LM-2338(子車:HJ-052,司機:傅皓翔)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未持有載明該批次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4/03/01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HJ-0**)駕駛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裁罰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
處分日期
2023/10/3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指定清除區域內任意棄置廢棄物。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3/08/1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7月8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查獲司機傅凱彥駕駛貴公司權屬車輛(車號:KLM-2317)載運剩餘土石方,行駛於本縣頭份市自強路230號,依司機所出示買賣合約書,經至內政部營建署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土方賣方為旺泰股份有限公司,旺泰公司非屬登記在案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且未有出示載明運送單位、車輛車號、土石方數量、運送路線等資訊運送憑證,視同未隨車持有運送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9/1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M-2315,半拖車車號:HJ-02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1年7月12日行經本縣芳苑鄉芳功段678-01、02~06地號,案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警員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於111年7月12日現場稽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