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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共 54,43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1501 - 31550 筆)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
違規情節
臺端駕駛車輛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方式交付清除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5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臺端所有車輛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將清洗作業廢水排入水溝,污染環境。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局所轄五堵貨場,現場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 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2. 車行路徑:工區內至主要道路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以上缺失記點合計達20點。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3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合作社所屬位於本市泰山區中港南路103號之屠宰場,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新北巿環水許字第05271-00號),現場查獲將清洗羽毛桶之作業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至廢水處理設施,逕予溢流至作業環境。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939,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檢測結果下達,化學需氧量:109 mg/L(最大限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78.4 mg/L(最大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管理委員會所屬「悅讀MIHO公寓大廈」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年1月至12月廢水處理設施操作情形之資料,惟遲至106年8月18日始完成申報。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會同該屠宰場人員於廢(污)水放流口採樣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4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50毫克/公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全國厚生加油站,於本市汐止區長安段810、856(部分)地號進行地下管線更新工程,係屬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逕行從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等土地利用禁止行為。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駕駛車輛(車號:MBE-9207)隨地拋棄煙蒂,致污染環境。
處分日期
2017/11/0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規懸掛廣告物逾公共設施(電箱),屬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969-ZS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AAB-5313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BS-560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KEA-8237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8*1-R7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禾勳工程行因承攬烏來區公所「溫泉街沿線擋土牆美化工程」,作業產生之其他污染物(清洗漆料廢液)未經妥善處理,逕行棄置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388,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管理委員會所屬瓏山林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前經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複查時,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6.7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為110mg/L (限值:100 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屬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3,45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10/3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將廣告看板放置於路旁,屬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開發案基地現場部分設置甲種圍籬,部份未設圍籬,部份以擋土牆或天然地勢高低差作為開發基地內外之區隔,且圍籬上無植栽。顯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103年1月)承諾事項之「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檢核表」第17項「工地圍籬應進行植栽綠化,且圍籬上植栽面積不得小於50%。」辦理。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2*7-R6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091-*P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8N-02*1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9*7-R6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公司所有6928-E*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1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企業社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稽查時作業中,惟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於排放口採水檢驗結果:pH值為10.81(限值:6.0~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75,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企業社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稽查時作業中,經於排放口採水檢驗結果:pH值為10.81(限值:6.0~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1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鎳超標(3.77mg/L)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承攬「直潭壩進水口下游右側護岸及水庫周邊設施更新改善工程」,經於施工處之河川上、下游採樣檢測,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之甲類水體,貴公司於河川區域內進行其他工程致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百分之15。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1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1,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4土建字第00612號新建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施工前未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清洗車輛機具之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行棄置其它污染物(洗車廢水)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再興豆腐坊從事豆腐製造之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行棄置其它污染物(豆腐原液)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進行網版清洗作業之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行棄置其他污染物(廢剝膜液)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攬「萬里區中幅公園跨溪便橋新建工程」,經於施工處之河川上、下游採水送驗,送驗結果:上游懸浮固體物為<2.5mg/L,下游懸浮固體物為163 mg/L,工程進行河段屬已公告水體分類之丙類水體,貴公司在河川區域內進行其他工程致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百分之30。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為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1114696),經查發現未申報105年10月份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廢棄物代碼:E-0222)貯存量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向關務署高雄關報運進口貨物「USED SEDAN BODY & USED AUTO SPARE PARTS FOR SEDAN USE一批(報單第BE//06/435/J0000號),經查該批貨物(貨櫃櫃號DRYU0000000),發現貨櫃內有3臺截切車輛,經判定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然而貴公司未取得許可文件,逕行輸入該批貨物。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未申報106年4月份~106年8月份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廢棄物代碼:D-2601)、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7)、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E-0222)及廢錫(R-1305)貯存量與未申報106年5月份~106年7月份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及廢錫產出量。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AS-0000),載運廢棄物(營建混合物:矽酸鈣板、水泥袋、木板),經攔查雖隨車持有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欄位之第1欄位:駕駛簽名、第2欄位:清運日期資料、廢棄物產源等多處誤植及第3欄位:再利用機構或處理機構負責人或技術人員簽名空白,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登記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從事電力設備製造業,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經查106年7月份廢電線電纜(以物理處理法處理者)(廢棄物代碼:D-2601)產出量、貯存量申報情形與實際不符。
處分日期
2017/10/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收受廢塑膠經破碎產生塑膠製品,惟未檢具再利用檢核表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即逕進行再利用作業
處分日期
2017/10/2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
處分日期
2017/10/2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端所有34*6-EA車輛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處分日期
2017/10/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堆置剩餘土石方,實際堆置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現場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制效果:1.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區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且未採行覆蓋、噴灑化學穩定劑或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計4點。2.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鋪設鋼板之面積不足,且有路面色差,計4點。3. 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4點,以上缺失記點合計達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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