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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統一編號:03774909

共 1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5 筆)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4/07/09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40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未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之替代方法執行,記缺失10點。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4.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1/10/2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違規情節
貴處代管之台北小城社區抽水馬達設備,未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第3類管制區日間管制標準(37分貝)。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1/04/0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違規情節
貴處所屬直潭淨水場之自來水直接供水點,經本局派員稽查採驗處理後自來水水質,檢驗結果:錳0.081mg/L(限值0.05mg/L),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1/02/2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
違規情節
本局110年1月12日採樣檢驗該處自來水(管網)水質,錳濃度0.086mg/L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錳最大限值0.05mg/L)。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1/01/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6款
違規情節
於109年6月5日21時許派員前往案址稽查,噪音源為抽水馬達設備,稽查時噪音源運轉中,於陳情人指定之適當處量測之低頻音量為46.1分貝,背景音量39.6分貝,修正後音量為45分貝,業已超過噪音管制標準(32分貝),依法限期於109年7月4日20時前改善完成。 又於109年9月25日21時許複查,稽查時噪音源運轉中,於前次相同地點所量測低頻音量為34.7分貝,背景音量25.3分貝,修正後音量為34.2分貝,量測結果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20/05/04
罰鍰金額
NT$52,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屬長興淨水場,淨水場內編號6藥劑槽,未設置有效防制設施,致多元氯化鋁(PAC)滲漏至廠內雨水側溝注入萬盛溪,污染水體)(萬盛溪:丙類水體)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0/04/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單位所屬直潭淨水場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0501757),經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107年11月至108年11月廢棄物申報資料,發現申報淨水污泥(廢棄物代碼:R-0909)107年12月至108年4月之產出、貯存及清除(清運聯單)與實際狀況不符。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13/12/13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9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2/10/15
罰鍰金額
NT$2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2/06/20
罰鍰金額
NT$27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2/06/0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2/06/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11/10/2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10/07/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10/05/2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