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9875202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8/1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莒光三街六號,從事有害廢棄物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鉛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2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查核自動粉碎分離機(E001)作業時,周邊有些微粉塵散布廠房內,空氣中瀰漫淡淡的刺鼻酸味,粉碎產生廢氣收集後由酸氣水洗塔(A001)處理,核對其洗滌液流率顯示0 L/min(許可50~420 L/min);又查核廠內精煉爐(E006~E011)作業時,發現收集廢氣之管道有打開情事,造成廢氣收集不完全,貴公司未維持其空氣污染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1/23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檢舉並提供影片,貴公司廠房於110年10月15日17時許逸散大量粒狀物於空氣中,經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18日10時20分前往查察,稽查當時與廠方人員確認影片位置為貴公司M01及成品堆置區上方,遂前往勘查,稽查當下發現操作單元於操作時產生大量煙霧(粒狀污染物),惟現場未設置適當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廠內,再經由太子樓及屋頂縫隙逸散至廠外,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莒光三街六號從事有害廢棄物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鉛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355-01號),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稽查貴公司鉛二級冶煉程序(M01),E006~E011為精煉爐未裝設氣罩,且現場E006、E007、E009精煉爐操作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1/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莒光三街六號從事有害廢棄物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鉛二級冶煉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355-01號),本局於108年11月27日稽查貴公司鉛二級冶煉程序(M01),(1) A011、A012驟冷塔、A013、A014洗滌塔之NaOH總使用量108年5月用量為76,400公斤、108年6月用量為67,000公斤,超出許可核定值A011、A012驟冷塔NaOH加藥量範圍5~7.59公斤/小時、A013、A014洗滌塔加藥量範圍10~16.22公斤/小時,總和NaOH加藥量範圍21,600~34,286.4公斤/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2) 新增一座10噸精煉爐且現場操作中,使用燃料為天然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1/02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旨揭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目標為不超過揮發性有機物25,311公斤/年,惟統計106年第3季至107年第2季排放量,貴公司實際年排放量為揮發性有機物29,546公斤/年,共逾4,235公斤/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1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10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7年3月非製造程序及廢氣處理程序之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107年5月鉛及其化合物(總鉛)(代碼:C-01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4/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監視系統影像紀錄僅保存105年11月8日止,未按規定保存6個月(至105年8月21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2/12/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