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佑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2879300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3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在廣和月子餐旁巷內雨水溝發現有股混 濁褐色腥臭廢(污)水排放,經沿線追查係發現為貴公司所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560 mg/L(標準限值 30mg/L)、化學需氧量4700 mg/L(標準限值100 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第30條第1項第5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20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在鳳仁路230之8號前道路側溝發現有大量白色混濁色腥臭廢(污)水排放,經沿線追查係發現為貴公司所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62 mg/L(標準限值 30mg/L)、化學需氧量945 mg/L(標準限值100 mg/L)及生化需氧量553 mg/L(標準限值 3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第30條第1項第5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0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巡查,發現廣和月子餐旁巷內雨水溝有混濁褐色腥臭廢(污)水排放,經沿線追查係發現為貴公司所排放,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委外代操作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魷魚)加工作業,廠內設有多道廢(污)水設備,惟處理效率不佳,致最後一槽活性污泥桶及放流水桶槽有大量污泥排出廠外,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38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296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生化需氧量564mg/L(標準限值為3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02
- 罰鍰金額
- NT$39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0年1月15日9時50分至本市鳳山區鳳仁路222號周界會同附近居民於下風處巡查發現有海鮮腐敗惡臭異味飄散至廠房旁水溝及鳳仁路230號巷內(放流水排放管處),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從事海鮮魷魚食品加工生產作業,於廠房二樓污水處理設施(廠)屬開放空間,並無設置收集處理空氣防治設備,另查海鮮食品加工作業區及污泥脫水區設有一套簡易式收集設備,因現場馬達抽取空氣量不足及收集過濾桶未密閉收集且處理過濾效率明顯不足,造成惡臭異味逸散至周界外(下風處),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0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魷魚加工作業,其清洗魷魚及機具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廠房上方廢水處理設施後未經妥善處理直接排至廠外排水溝流入鳳山溪,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1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眾陳情派員於旨揭時至本市鳳山區鳳仁路222號周界會同附近居民於下風處巡查發現有海鮮腐敗惡臭異味飄散至鳳仁路230號巷內,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從事海鮮魷魚食品加工生產作業,並於廠房一樓操作污泥脫水機並使用電風扇將污泥吹乾所產生之惡臭異味,因現場製程區及廢水處理設施皆未裝設空污防制設備,造成惡臭異味逸散至周界外(下風處),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3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8/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往稽查時,於本市鳳山區鳳仁路230號旁道路排水溝有廢水排放,經沿線查察發現係由貴公司廠房後方管線所排放,貴公司從事魷魚加工作業,其清洗魷魚及機具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廠房上方黑色廢水桶槽後溢流至屋頂雨水收集溝未經處理直接排至廠外排水溝流入鳳山溪,並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再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製程產生之清洗廢水經收集未妥善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外(鳳仁路230巷)排水溝,造成環境污染,惟上述廢水(液)未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