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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督察大隊

共 2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2 筆)

處分日期
2024/05/15
罰鍰金額
NT$4,81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督察當時,作業廢水正持續流入抽水井1 (T01-12)左方未經許可之孔洞(管線)且繞過處理單元砂濾器(T01-13),直接由抽水井1(T01-12)排至放流口(D01)排放,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369 毫克/公升,限值30 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424 毫克/公升,限值160 毫克/公升),且懸浮固體檢測值超過放流水標準11.3倍。
處分日期
2024/05/15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2座廢水處理單元砂濾器(T01-13)各有1條未登載於排放許可證之固定管線通往抽水井1(T01-12);砂濾器(T01-13)之逆洗管線、自來水管線與放流管連通(111年9月19日查證確認),與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廢水處理單元抽水井1(T01-12)右上方有1條未登載於排放許可證之固定管線連接至放流管,一旦廢水達該管線高度時,廢水即由抽水井1(T01-12)排至放流 管;另查抽水井1(T01-12)左上方有1個約4英吋之塑膠硬質管線,當作業廢水液位達該高度時,廢水即由該管線排至放流口,與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
處分日期
2024/05/15
罰鍰金額
NT$46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違規情節
現場測得放流水導電度為3.34 毫西門/釐米(mS/cm),而放流水前一處理設施(砂濾器,T01-13)測得處理後廢水導電度為4.54 毫西門/釐米(mS/cm)。放流水導電度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水導電度之80% (3.34/4.54=73.56%),未維持廢水處理設施應正常操作規定。
處分日期
2023/04/10
罰鍰金額
NT$60,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案係經限期改善或補正屆期,辦理查驗結果,仍未完成改善或補正。查鐵棚架、露天未完成再利用程序廢棄物堆置區之堆肥滲出水,仍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與逕流廢水混合流入逕流廢水之溝渠,與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亦同時違反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事業所產生之廢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規定。
處分日期
2023/04/10
罰鍰金額
NT$101,85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案係經限期改善,屆期辦理查驗結果,仍未完成改善。查T01-01沉砂池東側,發現露天未完成再利用程序廢棄物之堆肥滲出水疏漏至地表土地,仍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3/04/10
罰鍰金額
NT$4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案係經限期補正屆期,辦理查驗結果,仍未完成補正。查鐵棚架、露天未完成再利用程序廢棄物堆置區之堆肥滲出水,仍未載明於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事業廢水流程圖之事業廢水來源,與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3/04/10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案係經限期申報屆期,於111年6月10日辦理查驗結果,仍未申報。查108年7月1日至 110年6月30日期間,仍未依規定定期申報廢(污)水相關資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第1 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2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6/08
罰鍰金額
NT$2,57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於放流口排放廢水於承受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中懸浮固體940毫克/公升,最大限值3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175毫克/公升,最大限值3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815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00 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49,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鐵棚架、露天未完成再利用程序廢棄物堆置區之堆肥滲出水,未妥善收集處理,直接與逕流廢水混合流入逕流廢水之溝渠,與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亦同時違反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事業所產生之廢水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115,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
違規情節
T01-01沉砂池東側,發現露天未完成再利用程序廢棄物之堆肥滲出水疏漏至地表土地,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5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鐵棚架、露天未完成再利用程序廢棄物堆置區之堆肥滲出水,未載明於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事業廢水流程圖之事業廢水來源,與核准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6/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08年7月1日至 110年6月30日期間,未依規定定期申報廢(污)水相關資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2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2/04/25
罰鍰金額
NT$1,125,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
違規情節
貴文創館「台灣萬里長城」主題樂園開發案,未經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營運)行為。
處分日期
2021/12/23
罰鍰金額
NT$25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違規情節
廠內3座沉砂池未維持正常操作,未定期維護、清理淤砂,未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亦未有留存紀錄以備查核,該違規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18條之1第4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理第9條第4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2/23
罰鍰金額
NT$3,19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未依許可文件登記事項運作,將洗車平台廢水流入未經許可之地下水槽後,逕行以沉水馬達私接管路抽取至廠內溝渠陰井,以未經核准放流口繞流排放至廠外水溝,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述情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1/25
罰鍰金額
NT$748,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9年7月1日辦理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查核事宜,發現109年1月起至109年6月止,期間未依「旭塔觀光飯店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八章表8.5-1施工階段監測內容表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項目為:空氣品質、地面水水質、噪音、振動、交通流量、放流水水質及生態監測),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326,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9年5月27日辦理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查核事宜,發現108年12月起至109年5月止,期間未依「臺灣六龜渡假村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第五章第5.1節表5-1環境監測計畫表執行施工期間之環境監測(項目為:空氣、噪音、振動、水質及交通),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10/07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8年4月16日辦理「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查核事宜,查本開發案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1章第1-5頁,第一期發展區現階段應屬「施工暨營運階段」,依規定開發單位應執行第4章4.4環境監測計畫變更後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施工期間環境監測有12類(表4.4-1),營運期間則有河川水質、交通量及空氣品質等3類(表4.4-2),其中河川水質、交通量之監測地點、頻率、項目,於施工、營運期間皆相同。另空氣品質之監測項目,於施工、營運期間雖相同,惟施工期間空氣品質監測地點、頻率為產業專用區、第3置換回填區(詳見圖4.4-1),每2個月1次;營運期間則為產業專用區上風處-明德新村、下風處-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詳見圖4.4-2),每季1次,二者並不同。開發單位自105年第2季(4月至6月)至108年第1季(1月至3月)期間,雖有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惟未執行營運期間之空氣品質監測,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8/26
罰鍰金額
NT$75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銘震實業社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作業廢水排放至廠外溝渠,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驗值266mg/L,最大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40mg/L,最大限值100mg/L;重金屬鉛檢驗值1.91mg/L,最大限值1mg/L),其中鉛為本署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等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5/12
罰鍰金額
NT$2,86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五金零件表面處理作業,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本署於109年1月7日夜間至8日凌晨派員應用科學儀器督察,發現貴公司排放之廢水水質異常並於8日01:10查獲貴公司作業廢水流入蓄水池後,逕行以專管抽排於廠內雨水溝,未經全部廢水處理單元處理,且以未經核准放流口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值10.2,標準值:6.0~9.0;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96毫克/公升,標準值:1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159毫克/公升,標準值:3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0/01/09
罰鍰金額
NT$1,746,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7年11月19日辦理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發現本開發案自104年1月開始施工,貴公司僅能提供104年第1季至第3季施工期間監測報告,惟自104年10月至107年9月期間,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切實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即與環境影響說明書第8-53頁表8.5-1施工階段監測內容所載監測項目、頻率、地點等不符,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9/12/23
罰鍰金額
NT$7,51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電鍍作業廢水,未經廢水處理單元,以預留暗管繞流排放至未經核准登記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採樣檢測結果:總鉻檢驗值93.9mg/L(最大限值2mg/L);六價鉻檢驗值85.9mg/L(最大限值0.5mg/L);鎳檢驗值160mg/L(最大限值1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