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522186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3/02/16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25日派員前往復查,查員林廠M03製程111年1月至7月原物料使用量彙總表,聚胺基甲酸酯樹脂(PU)使用量為362.961公噸(許可用量為286.080公噸/年)、二甲基甲(乙)醯胺為181.95公噸(許可用量160.650公噸/年),其原料使用量仍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本案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3/01/07
- 罰鍰金額
- NT$1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2/12/2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員林廠從事PU皮製造相關作業,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3(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62-04)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4月12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301(防制設備為A301、A302、A30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經採樣檢測結果,防制設備前端VOC排放量為1.68kg/hr,後端VOC排放量為8.19kg/hr,其防制設備(A301、A302、A303)之廢氣處理效率為0%,依規定該製程之防制設備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惟檢測結果該製程防制設備處理效率之削減率未符合操作許可之操作條件(削減率應大於34.3%)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2/12/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PVC皮製造作業,領有PVC皮製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N1377-03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17日執行督察,督察時製程作業中,經抽查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A017及A015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監測儀錶壓降顯示值分別為0及大於100毫米水柱,均與許可之操作参數(1~80毫米水柱)不符,且未依規定每日記錄,貴公司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2/05/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員林廠從事PU皮製造相關作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0日派員稽查,現場製程運作中,查PU皮製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原料許可核准用量(單位:公噸/年):聚胺基甲酸酯樹脂(PU)286.08公噸、架橋劑1.78公噸、色膏16公噸、二甲基甲(乙)醯胺160.65公噸;經查貴公司109年至110年6月製程設備原料使用量:聚胺基甲酸酯樹脂(PU)(109年)使用量674.882公噸、(110年)使用量427.659公噸,架橋劑(109年)使用量2.536公噸,色膏(109年)使用量27.736公噸、(110年)使用量19.34公噸,二甲基甲(乙)醯胺(109年)使用量345.31公噸、(110年)使用量213.11公噸,以上,109年至110年6月原料使用量皆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1/09/27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柳橋路2段207巷98號設廠,領有熱煤加熱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61-03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4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101)排放粒狀污染物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為63mg/Nm3,未符合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30mg/Nm3。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0/10/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員林廠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柳橋路2段207巷98號設廠,從事PU皮製造相關作業,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3(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62-03)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5月13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301(防制設備為A301、A302、A303)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稽查檢測,經採樣檢測結果,前端VOC排放量實測值為0.4kg/hr,後端VOC排放量實測值為0.28kg/hr,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之削減率為30%,依規定該製程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惟檢測結果削減率未符合(大於34.3%)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9/09/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員林廠於本縣員林市中央里柳橋路2段207巷98號設廠,從事PU皮製造相關作業,領有PU皮製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62-02號),其製程設備原料許可核准用量為:表面處理劑6.7公噸/年、二甲基甲(乙)醯胺135公噸/年、聚胺基甲酸酯樹脂(PU)221.8公噸/年、架橋劑1.5公噸/年;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3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於106年至108年6月期間原物料使用量(單位:公噸/年)【表面處理劑:106年使用8.181公噸;二甲基甲(乙)醯胺:106年使用162.2公噸、107年使用265.7公噸、108年1月至6月使用153.59公噸;聚胺基甲酸酯樹脂(PU):107年使用464.1公噸、108年1月至6月使用267.656公噸;架橋劑:107年使用3.8公噸、108年1月至6月使用2.641公噸】,以上設備原料已逾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