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宏新洗衣)
統一編號:54245755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1/04/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2.6m-1,超過第5期排放標準0.6m-1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0/05/06
- 罰鍰金額
- NT$67,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發現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排放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廢水,現場採集水樣3瓶,其中一瓶加酸製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80.8℃、pH6.87,水溫超過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3.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低於方法偵測極限(2.5 mg/L)(標準值:5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排放口非屬本府許可核准之放流口,另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28.5℃、pH8.4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52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為45.8 mg/L(標準值:50 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34.1 mg/L(標準值:10 mg/L),其中化學需氧量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是日於現場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廢水、用水及用電量紀錄,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法提供,本(108)年1月至6月之紀錄,僅提供108年7月用水、用電紀錄。另貴公司名稱原為宏欣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5月14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卻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資料變更。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315,9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發現廠區後方有一排水口排放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廢水,現場採集水樣3瓶,其中一瓶加酸製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80.8℃、pH6.87,水溫超過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低於方法偵測極限(3.4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低於方法偵測極限(2.5 mg/L)(標準值:50 mg/L),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該排放口非屬本府許可核准之放流口。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23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於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一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28.5℃、pH8.4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52 mg/L(標準值:100 mg/L)、懸浮固體為45.8 mg/L(標準值:50 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34.1 mg/L(標準值:10 mg/L),其中化學需氧量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現場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廢水、用水及用電量紀錄,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法提供,本(108)年1月至6月之紀錄,僅提供108年7月用水、用電紀錄。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10/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貴公司名稱原為宏欣洗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5月14日業經經濟部核准變更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卻未依法辦理相關許可資料變更。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9/09/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原:宏新洗衣股份有限公司)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31-00號)。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08年7月4日至貴公司洗衣廠稽查,稽查結果發現原貴公司負責人於106年9月4日變更為蔡東裕,未依規於事實發生後60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8/05/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7/08/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會同貴公司人員一同查核,貴公司鐵門下拉但內部運作中,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進入後發現柴燒鍋爐有高溫現象,地面潮濕,已將鍋爐火源撲滅,但排放管道有排煙情形,鍋爐壓力表仍顯示為運作中(已錄影拍照)。貴公司人員表示當日下午2點至晚上9點,燃油鍋爐及柴燒鍋爐皆有運作。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編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231-00號),燃料應為重油,貴公司使用木材為燃料與許可核定內容不符,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5/11/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