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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151 - 18200 筆)

處分日期
2017/04/2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高鐵台南車站屬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系統,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84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39mg/L、標準值3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62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2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校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或堆置積水容器,且有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經現場採樣並拍照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5日及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4/2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5日及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4/2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5日及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4/28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9日派員前往查證民眾陳情檢舉案,發現貴單位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環境用藥商品,因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於網路刊登環境用藥廣告。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9日22時16分許派員抵達本市安南區安和路一段220巷52號查察,稽查當時現場發現貴宮超過公告管制時段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逕行燃放高空煙火及鞭炮行為,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9日22時38分許派員抵達本市安南區安和路一段220巷52號查察,稽查當時現場發現貴宮超過公告管制時段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逕行燃放高空煙火及鞭炮行為,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9日23時11分許派員抵達本市安南區安和路一段220巷52號查察,稽查當時現場發現貴宮超過公告管制時段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逕行燃放高空煙火及鞭炮行為,已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一次,且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2月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2月2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2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3月6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3月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3月2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3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4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4月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8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4月1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5月2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2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4年4月16日派員至臺南市南區體育場橄欖球場稽查,發現球場內水塔旁排水溝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現場立即採樣並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6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其他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29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其他工業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94.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23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58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26
罰鍰金額
NT$23,331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場作業廢水疏漏至污染水體,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溢流至雨水道,於逕流口採樣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270 mg/L,標準值4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99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414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2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違規情節
1.貴公司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第2款,經本府處新台幣20,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課程,如104年12月02日府環水水裁字第104110242號裁處書。2.本府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請貴公司指派負責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於106年1月12日上午8時至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3樓會議室上課,惟貴公司人員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飼料製造業,本局於106年2月17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當時於貴公司廠區北邊及東邊排水溝發現廢魚油及廢料露天堆置,其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逸散、滲出、污染地面並散發惡臭。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於本市關廟區中山路2段185號(五甲段2163-1地號)繁華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內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9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北區和緯路5段284巷25弄9號對面(光賢段703~760地號等4筆)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地下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校守衛室旁,發現積水容器未妥善清理並有孳生孑孓情事,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之虞,本局已拍錄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校光華樓與良辰樓後方樹洞內積水未妥善清理並有孳生孑孓情事,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之虞,本局已拍錄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司機王○○駕駛貴公司所有之17噸大貨車(車號:526-UG),車上載有雜草、廢木板、保麗龍等廢棄物,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處分日期
2017/04/2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實業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場清除、收受屬列管應網路申報事業南美畜牧場之禽畜糞(R-0104)再利用,未依規定連線申報清除、再利用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違規情節
貴社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4日派員督察,經查核發現缺失:(一)堆置區四周以阻隔牆圍封,其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鋪設厚度不足,作業期間未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及鄰近路面,有車輛運輸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自動洗車設備設置有水錶,惟未每日確實記錄用水量,2月份僅記錄至2月10日。(四)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合計缺失16點。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13mg/L,標準值60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攬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行政大樓增建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東區東寧段602號等8筆)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營造業),經本局於106年3月7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前揭增建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完成該工程之增建作業。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產生之廢漆渣及生活垃圾露天堆置於廠區外,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或設施,另貴公司委託沈龍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除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至公司外,未紀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且未簽訂書面契約。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醫院設置於臺南市東區崇德路670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院廢水處理程序之有機污泥未依規定申報產出、清除、處理等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8日至106年4月1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8日至106年4月1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8日至106年4月1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8日至106年4月1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8日至106年4月1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8日至106年4月1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4月1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北區林森路3段157號旁(仁愛段453地號等25筆)尚新營造有限公司工地內地下1樓車道截水溝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仁德區中正路2段806號(興安段592地號等17筆)佳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地下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仁德區北保街80號對面(新工段1630地號)光億營造有限公司工地內1樓地面及電梯井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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