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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251 - 18300 筆)

處分日期
2017/04/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4日派員查處,督察發現該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紡織污泥(R-0906)再利用,未依規定申報該項廢棄物使用、貯存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4/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4日派員查處,督察發現強登建材有限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紡織污泥(R-0906)再利用,未依規定記錄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且未正確申報產品銷售情形營運紀錄。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6日前往稽查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經查貴公司場內堆置大量廢塑膠且起火燃燒屬從事燃燒及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質散布於空氣中。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16日前往稽查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經查貴公司自106年2月15日晚上10時許發生火警,貴公司至稽查當時尚未通報本府環保局,即是火災發生未於1小時內(106年2月15日晚上11:00)前通報主管機關,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造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3日執行固定污染源空品不良緊急應變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室外堆置廢鋼鐵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場,現場作業車輛正進行作業中,因施工區、施工道路、運輸道路未有效灑水,致作業車輛行駛和作業過程中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空氣。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21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49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39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26,4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16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81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623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18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52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91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02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984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76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1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經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之製造流程為:鋼板→蝕刻(鹽酸+氯化鐵蝕刻)→產品(腳踏車踏板止滑板等金屬製品),係屬金屬表面處理業(即金屬製品製造業),且貴公司商業登記資料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500萬元,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依規提具廢清書至機關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經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之製造流程為:鋼板→蝕刻(鹽酸+氯化鐵蝕刻)→產品(腳踏車踏板止滑板等金屬製品),貴公司衍生之廢棄物包括廢蝕刻液(氯化鐵)每月約5噸交由中懋有限公司及玥暵化工有限公司處理,經蝕刻後之下腳料交由長顁金屬有限公司,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合格之清除處理機構並簽訂合約。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PVC手套、不織布口罩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事業廢棄物廢陶瓷(R-0403)、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D-2499)貯存地點、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措施。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PVC手套、不織布口罩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D-2499)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實際貯存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關廟區下湖段646、647、649-2等地號進行「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自辦畜牧設施拆除工程」,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即已先行拆除完畢。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7日派員前往貴場督察,發現該事業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農業污泥(R-0908)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其他皮革、毛皮整製業製造程序有使用自來水,惟未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另貴公司產生之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現場貯存方式以太空袋盛裝,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填報之貯存方式為地上貯槽不符。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廢水處理程序之廢活性碳(R-2408)產出量、貯存量及清理情形。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05年12月12日及105年12月28日派員前往貴社督察,發現該事業收受來自桃園市川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食品污泥(堆置於八老爺小段695地號),及於場外八翁段1523地號、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695地號等2處空地翻堆、曝曬廢棄物進行堆肥作業,惟未填報於其所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05年12月12日及105年12月28日派員前往貴社督察,發現該事業收受非屬網路申報列管事業所產出之廢棄物再利用,未依規定申報營運紀錄及105年10月至11月期間收受桃園市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食品污泥未依規定進行網路申報。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東區裕義路288號旁(裕東段789地號)迪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工地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2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新忠路14號(鹽埕段2789-1等2筆地號)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大型水桶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13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東區裕義路552號(裕東段831地號)坤晟營造有限公司工地內電梯井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處分日期
2017/04/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4/17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1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2月6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1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水溝且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現場採樣並拍照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26,4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18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320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707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4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01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66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08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未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一次,且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03月10日派員至貴場稽查並會同負責人,稽查時發現場區前方有露天曝曬雞糞情事,未有有效貯存設施防止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致產生惡臭及影響環境衛生。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自辦順程鞋業守衛室、廠房、辦公室、宿舍、倉庫、堆積室、廁所拆除工程(位於: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一四九一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貴公司於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查核准前即已先行完成該廠房拆除作業;其所衍生之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1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4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2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30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3月3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4月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4,000
違反法條
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自用貨車932-T3屬非密閉貨箱,於106年03月15日行經84快速道路15公里下營東向路段,利用太空包裝載資源回收之廢塑膠製品,未依規定使用防護網(布)緊密覆蓋,並捆紮牢靠。
處分日期
2017/04/1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3南市廢清甲字第124號),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所屬清除車輛(098-VG@77-SV),於105年7月22日清除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廢水處理程序產生之食品污泥至欣農好肥料有限公司,查其裝置之即時追蹤系統105年7月17日至7月23日行車軌跡記錄資料未依規定回傳,且未上網申請故障報備。
處分日期
2017/04/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106年2月15日發生火災,本局於106年2月17日至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起火地點為為塑膠袋、塑膠布、帆布、塑膠瓶、塑膠管等衍生性廢棄物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貯存區,惟貴公司貯存區無裝設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造成大量粒狀物飛散、污染空氣。
處分日期
2017/04/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2南市廢清乙字第298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本局於106年1月4日派員至本市永康區富強路二段278巷附近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646-RJ)之抓斗抓取一般垃圾至聯福企業行清除車輛(車號:KEB-5157)之廢棄物轉運行為,惟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未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該公司即逕行收受一般垃圾執行轉運行為。
處分日期
2017/04/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並限期於106年3月20日完成改善。該公司於106年3月13日提出展延申請,本局於106年3月23日(環事字第1060023497號函)通知該公司不同意所請,並於發文次日起執行按次處罰。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計1次,並限期106年3月27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4/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該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並限期於106年3月20日完成改善。該公司於106年3月13日提出展延申請,本局於106年3月23日(環事字第1060023497號函)通知該公司不同意所請,並於發文次日起執行按次處罰。經本局於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3月27日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計1次,並限期106年3月28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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