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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001 - 18050 筆)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牛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稽查,於貴場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42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594mg/L,標準值4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31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屬基本金屬製造業,經本局於106年4月17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R-0601廢紙貯存區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屬基本金屬製造業,經本局於106年4月17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D-2499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成型不良品回原製程使用,未依規定填報廠內再利用。另空盛裝容器廢棄物(原物料PAC、消泡劑、氟化鈉)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屬基本金屬製造業,經本局於106年4月17日執行環檢警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370001廢水處理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於105年5月申報質量不平衡。另再利用廢棄物R-1104潛弧銲渣於106年2月申報收受貯存為0,與現場之貯存量不符。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臺南市仁德區進行廢棄物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局督察,發現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於仁德區機場路495巷501號(臺南市仁德區十三甲段1018地號)進行再利用作業。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18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18日至106年4月18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8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19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19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19日至106年4月19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19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0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20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20日至106年4月20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2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本案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本市轄內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之作業場址無工廠登記,未符合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逕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6年4月1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後該公司向本局申請展期,經本局同意展延至106年4月17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廢塑膠清除完成,顯未依限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即106年4月21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自106年4月21日至106年4月21日止,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行係領有本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RA9)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21日派員至貴行檢驗站進行實車查核,發現由非合格檢驗人員執行機車排氣檢測。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6.7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4月2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4月2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4月2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4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4月2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1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
違規情節
本市安南區公所通報安南區原佃段838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5年11月18日函文臺南市第90期原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黃筱婷),限期於文到7日內改善;本市安南區公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本局以106年1月11日環清廢裁字第106010092號裁處書裁罰,並限期於106年2月8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6年2月13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仍未改善;本局以106年3月10日環清廢裁字第106030843號裁處書裁罰,並限期於106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仍未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5/1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館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後方所設油脂截留槽,導致浮油不慎流出水溝,致污染水溝之情事,經現場拍照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廠內進行車輛運送物品作業時,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在本市北門區從事污泥再利用產品之保溫材料加工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堆置逸散性粉粒狀物質,未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逕行設置、操作土石方堆置程序。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87年1月出廠的**-727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4月5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北上車道新市地磅站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81年10月出廠的**-503號自大貨,於106年4月11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北上車道新市地磅站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1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2.8m-1。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聚醯胺樹脂及其他合成樹脂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盛裝毒化物之空鐵桶及紙袋(申報廢棄物代碼為B-0399),其貯存未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聚醯胺樹脂及其他合成樹脂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2年1月迄今,壬基酚、雙酚A、間-甲酚及4,4,- 二胺基二苯甲烷等原物料,毒性化學物質申報資料皆有申報使用量,惟上開毒性化學物質106年2月以前皆未依規定申報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鋁製品表面處理,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5年5月申報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及清運量皆為27.06公噸,無申報貯存,次月(6月)申報產出及清運量皆為27.94公噸,貯存量理應為0,惟貯存量申報為24公噸,105年7至12月皆有相同申報質量未達平衡之情形,另105年9月未申報產出,106年1月及2月未申報貯存;106年1月未申報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250039)原料使用量。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4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自營運以來,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皆未作成紀錄,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亦未作成營運紀錄。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5日至106年4月1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1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1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2日至106年4月24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2日至106年4月24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2日至106年4月24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17/05/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4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4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4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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