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301 - 183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4/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並限期於106年3月20日完成改善。該公司於106年3月13日提出展延申請,本局於106年3月23日(環事字第1060023497號函)通知該公司不同意所請,並於發文次日起執行按次處罰。經本局於106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3月28日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06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計1次,並限期106年3月29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4/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裁處新臺幣6,000並限期於106年3月20日完成改善。該公司於106年3月13日提出展延申請,本局於106年3月23日(環事字第1060023497號函)通知該公司不同意所請,並於發文次日起執行按次處罰。經本局於106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3月29日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06年3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計1次,並限期106年3月3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台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台鹼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下稱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第13-2頁及圖13-1預定整治期程明列105年12月31日之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須達82%。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6日辦理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41次現場查核會議,並進行整治進度查核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稽查記錄No.002415),發現貴公司熱處理(旋轉窯)仍處於試運轉階段,未達105年底查核點要求累計戴奧辛污染質量削減率82%目標。貴公司顯未依前開核定之整治第二次變更計畫內容達成105年度整治目標。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其貯存區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定之廠區配置圖貯存區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場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6日派員至現場督察,查獲貴牧場將事業廢棄物R-0104禽畜糞及D-0901有機污泥委託清除,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場內再利用方式不符,且未經本局審查核准。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場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6日派員至現場督察,發現現場未依規定確實申報事業廢棄物R-0104禽畜糞及D-0901有機污泥之清除及處理量。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事業廢棄物R-0104禽畜糞及D-0901有機污泥混合貯存且露天堆置,未有防止雨水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5日至106年3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5日至106年3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 (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5日至106年3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5日至106年3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5日至106年3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3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3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3月25日至106年3月27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3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貴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
- 處分日期
- 2017/04/1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經本府處新台幣3,240,000元罰鍰,經本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8小時,如105年02月04日環事廢裁字第105020456號。2.本府環境保護局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請貴公司負責人方昭旺於106年1月12日上午8時至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第3會議室上課,惟負責人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21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2月8日稽查,於貴公司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鎳檢驗值2.58 mg/L,標準值1.0 mg/L)檢驗結果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4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4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7,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2月2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974mg/L、標準值6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28mg/L、標準值1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244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善化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1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基本工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1,998,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南場業經本局於106年1月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其檢測項目:懸浮固體檢驗值1040mg/L(標準值80 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57 mg/L(標準值1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71 mg/L(標準值8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3月2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作業,未依規定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再利用相關證明文件。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為清除機構,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6南市廢清乙字第261-1101130-00號),貴公司負責人地址原為臺南市安南區淵中里6鄰安中路四段126號,於105年6月13日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淵中里3鄰本淵路85號,惟貴公司105年12月16日未具文號函提出清除許可證展延申請(本局105年12月16日1050129067文號收件在案),是貴公司負責人地址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7/04/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貴店前因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經本府處新台幣15,000元罰鍰,經本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1小時,如105年09月30日府環稽噪裁字第105090038號。2.本府環境保護局以雙掛號方式送達環境講習通知書,請貴店負責人鍾為國於106年1月12日上午8時至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3樓會議室上課,惟負責人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7年3月出廠的**-927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於106年3月20日行經本市新營區長榮路與新北街口,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2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環檢警結盟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有產生廢棄物廢木材棧板(D-0701)、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D-0899)及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D-2399),惟未依規定填具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局審核。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4/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3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第 367 頁,共 5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