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901 - 19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326-0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稽查時製程污染源作業中,查獲防制設備-洗滌塔(A003)壓差計讀值為4mmH2O(許可範圍:30~80mmH2O)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5)之壓降儀表為320mmH2O(許可範圍:30~80mmH2O),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善捷段12地號土地承造一般零售業、事務所、工商服務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8日(星期二)23時06分派員稽查,現場正使用動力機械(灌漿機1台及預拌混凝土車2台)進行灌漿作業中,於本府公告之管制行為時段使用動力機械產生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大樹林段1934地號等3筆土地旅館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6日上午7時26分前往稽查,於周界可聽得動力機具作業聲響(電鋸及手持工具敲擊、搬運),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龜山區忠義路一段395之1號從事資源回收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據臺端表示於113年11月7日下午約14時,因搬運塑膠容器不慎,造成容器破裂部分柴油流入承受水體,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光華坑溪)。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50,7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違規情節
- 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及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90,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緣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6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現場查獲貴公司未依貯留許可登記事項運作,違規事實如下:(一)脫水機→清洗廢水(白色)→貯存桶→回硫酸鋁製程,其運作方式未登記於貯留許可文件。(二)廠區後方溝渠→沉水泵浦→貯存桶→回硫酸鋁製程,其運作方式未登記於貯留許可文件。(三)逕流廢水溝A→3個貯存桶→回硫酸鋁製程,其運作方式未登記於貯留許可文件,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告發並限期於113年9月18日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9月25日前往複查,經查前開缺失仍未改善完成,未依貯留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告發並限期於113年11月25日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再於113年11月28日派員複查,查脫水機產生之廢水至貯存桶再回到硫酸鋁製程現場已移除不再使用,惟廠區後方溝渠使用沉水馬達抽至貯存桶後回到硫酸鋁製程、逕流廢水至3個貯存桶回到硫酸鋁製程及現場稽查時設有3座貯存桶仍使用中,仍與貯留許可文件不符,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缺失。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承造大載建設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稽查,查該工程地下室設沉澱池沉澱效果不佳,致工程產生之黃泥廢水經沉澱後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泉水坑),導致溪水產生明顯色差造成污染,污染本府104年6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函公告之水污染管制區水體,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限期貴公司分別於113年9月26日前改善完成,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7日派員前往複查,貴公司逾期未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按次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7條
- 違規情節
- 案查貴公司113年10月28日申報之運送表單內容(表單號碼:03F1707397055201130079),其於113年10月29日運送關注化學物質「重鉻酸鉀」成分含量:1至5%w/w數量共計240公斤,至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廠,由友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運送(駕駛人:江駿晶、運送車號:BBR-0593),惟實際為毒化物核准運送車輛之車號為BQB-0552,以致運送表單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未於運送前申報變更,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27日派員複查,惟貴事業112年5、6月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等紀錄及網路申報再利用產品量及流向仍未修正,另抽查113年9、10月再利再利用產品之銷售流向、數量及用途等紀錄,經要求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皆未能提供,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共通性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2,4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7日18時4分接獲通報貴公司有排放黃棕色煙情形,遂於同日19時15分派員到場稽查,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化學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29-03號),現場稽查時雖已無黃棕色煙排放情形,惟據貴公司人員說明,係因污染源反應槽(E102)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pH值出現異常,導致排放管道(P001)排出黃棕色煙,並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11月28日派員後續追蹤,經調閱本市觀音區環保科技園區架設之監視錄影器,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開始排放大量黃棕色煙,且據貴公司表示於113年17時16分發現異常;另查核每日操作紀錄表內容,洗滌塔(A001、A002)確有加藥量較高情形,尚與113年11月27日所述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並於同日17時16分發現異常,惟遲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始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未於1小時內通報。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貴公司因樹木斷裂無出處及貯存地,故於廠內將樹枝葉燃燒,惟未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及第6條第2項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免辦理變更。」。2.該事業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即逕自處理該批廢棄物,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場禽畜糞(R-0104)貯存區有禽畜糞未妥善貯存,導致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緩。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1月19日查獲貴公司污泥貯存區存放3袋污泥(A-8801),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並未逐袋標示污泥名稱、產生日期、重量等。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場內豬舍未妥善清洗,導致異味產生及蚊蠅滋生,有礙附近環境衛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9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緩。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1,6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大湖路408巷26-1號旁設置工廠,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9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製程作業中 (塗佈機烘乾各兩台操作中 ),查製程以聚氨基甲酸酯(PU)樹酯、二甲基甲醯胺、甲苯及丁酮為原料,並以人工合成方式於織布、不織布等材質之基布上形成聚氨酯膜,屬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製造程序」, 惟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三民段99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承造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排放黃泥色淤泥廢水至道路側溝,經查為貴公司地下工程補強作業之作業廢水經地下沉水馬達抽取至沉澱槽沉澱處理後,再以PVC管排放至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色淤泥廢水排放至道路側溝,續流至南崁溪,造成溪水明顯色差,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前往稽查,於大園區圳頭路、桃24鄉道交叉口旁灌溉溝渠見有大量油污殘留,經查該油污為臺端存放於大園區圳頭路347號旁之機油油桶破裂所產生,油桶清運作業時不慎將油品滲漏於地面,再續流至地面旁灌溉溝渠,沿線皆見有油污殘留造成污染,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場產生之禽畜糞(R-0104)未於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1月25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事業均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3年10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場內豬舍未妥善清洗,廚餘桶亦未妥善加蓋,導致異味產生及蚊蠅滋生,有礙附近環境衛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9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中路三段122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0日23時25分前往稽查,現場正使用壓送車進行灌漿作業,於周界可聽得明顯動力機具施工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13年9月3日府環噪字第1130241852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3條規定,並命貴公司立即停止作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1日凌晨1時19分派員再次前往稽查,現場仍進行灌漿作業,於周界可聽得明顯動力機具施工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貴公司未遵行立即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不織布製造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8日5時43分接獲消防局通報火災事件,派員稽查時貴公司廠區有存放壓克力樹脂桶槽(淡藍灰色),後發現貴公司有色廢水流至廠外道路及溝渠,再續流至南崁溪水,造成明顯色差,污染管制區水體(經現場比對南崁溪水水色與火災現場相符合)。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9時51分通知貴公司調派水車及進行緊急應變避免污染源擴大,惟現場無法有效圍堵消防廢水,持續溢流至道路側溝,再續流至南崁溪水,直至同日12時仍未有派遣水車前來抽取消防廢水,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導致污染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31-GE、營業大貨車)於113年8月9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39-AJ、營業大貨車)於113年7月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NG-229、營業大貨車)於113年7月4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MX-682、營業大貨車)於113年7月10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NF-807、營業大貨車)於113年7月1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716-RU、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MX-638、營業大貨車)於113年7月1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38-JG、營業大貨車)於113年8月29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A-3550、營業大貨車)於113年7月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青芝段119地號等1筆承造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9日23時25分至現場勘查,稽查時於周界聽得動力機具(抽水馬達)運轉聲響,該行為已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青芝段119地號等1筆承造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22日6時30分至現場勘查,稽查時於周界聽得動力機具(抽水馬達)運轉聲響,該行為已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青芝段119地號等1筆承造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24日6時55分至現場勘查,稽查時於周界聽得動力機具(抽水馬達)運轉聲響,該行為已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青芝段119地號等1筆承造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11日(星期六)12時12分至現場勘查,稽查時於周界聽得動力機具(挖土機)運轉聲響,該行為已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青芝段119地號等1筆承造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11日0時40分至現場勘查,稽查時於周界聽得動力機具(抽水馬達)運轉聲響,該行為已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園區青山段268地號等1筆土地承造力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造成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限期於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6日派員前往複查,稽查時該工程正進行出土作業,於老街溪旁涵洞仍有排放黃泥廢水之情形,該工程地下室設有一沉水馬達抽取工區地下黃泥廢水至沉澱槽,黃泥廢水經沉澱後再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未有效沉澱即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再續流至承受水體(老街溪),造成明顯色差污染水體,仍未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203號),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9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東金段743-6、743-7、743-8地號等3筆土地,查獲貴公司於該址貯存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惟許可證未登載可於該址設置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49號),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8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賦北段430地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貯存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惟許可證未登載可於該址設置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3年5月21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至本市蘆竹區南青路436號稽查,查獲貴公司分別向宏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GB二級剪鐵(含運費)每公斤6.8元)及盈昇企業有限公司(鐵桶每桶130元)收受事業廢棄物(含廢液之鐵桶)並以剪裁機剪裁(圓扁桶剪成片狀)後混入鋼材內再以貨車載運至聯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查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處理業務。
- 處分日期
- 2024/12/1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2月3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事業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3年10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金屬熱處理程序(含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鋁鑄造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7159-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30日前往貴廠稽查,稽查時M01製程作業中,查獲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依核定許可證內容操作:(一)旋風集塵器(A101)之壓降操作值為0(許可範圍:10~45mmH2O)。(二)其它袋式集塵器(A102)之壓降操作值為0(許可範圍:8~20mmH2O)。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E-3935、營業大貨車)於113年8月1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709-RV、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2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G-3379、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2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905-RT、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D-269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5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018-S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5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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