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151 - 22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D-1881、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0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S-5963、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2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637-RS、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2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493-RU、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955-RN、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965-S2、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P-2523、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C-0053、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858-RS、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S-568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30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478-R5、自用曳引車)於113年7月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Q5-022、自用大貨車)於113年7月2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18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印染整理業(一),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0534-09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41.3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0mg/L)。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4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七賢路溪尾福德宮稽查,稽查時發現有明顯黃泥水刻正排放情事,後沿上游巡視至貴工程區域,經查貴公司承造本市觀音區廣福(第五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查貴公司於現場進行修復工程作業,未能即時將開挖作業產生之作業廢水妥善收集,致使黃泥廢水排放至承受水體(富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15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大觀路262號稽查,臺端從事食品加工業,廠內作業程序係將原料肉品>攪拌機>水煮設備>冷卻產生成品肉羹,查廠內作業廢水經濾網過濾後排放至廠區前方道路側溝,稽查時於排放口下方發現有大量肉羹殘渣殘留,導致道路側溝散發異味致影響環境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4/12/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本市大園區客運一段171地號等1筆之寶佳建設客運一段店鋪、集合住宅等新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於工程出入口處周界道路見有輪胎出入痕跡及沙土致道路明顯色差。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中路三段122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0日23時25分前往稽查,現場正使用壓送車進行灌漿作業,於周界可聽得明顯動力機具施工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請貴公司人員提供113年之運作紀錄表,現場毒性化學物質「乙二醇甲醚」成份含量45至50,截至113年11月21日結餘量計642公克。惟該公司未能於113年11月10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運作紀錄(113年10月份),屬有紀錄而未申報,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有效期限至113年11月18日止,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出展延申請致該核可文件已逾期失效,惟現場仍持續運作(貯存)第1類毒性化學物質「三氯甲烷」,現場結餘量統計至113年11月21日,運作濃度95至100%計740公克(分級運作量:50公斤),貴公司未於運作(貯存)前依法取得有效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有效期限至113年11月18日止,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出展延申請致該核可文件已逾期失效,惟現場仍持續運作(貯存)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乙腈」及「苯甲氯」,現場結餘量統計至113年11月21日,「乙腈」運作濃度95至100%計3,030.56公克、「苯甲氯」運作濃度95至100%計500公克,貴公司未於運作(貯存)前依法取得有效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7條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113年10月9日申報之運送表單內容(表單號碼:HA35B1403L002011137441),其於113年10月10日運送關注化學物質「氟化氫 (氫氟酸)」成分含量:45至50%,數量共計6,510公斤,由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至僑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林轉運站(寄倉僑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站),委由大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運送,惟實際運送日期為113年10月11日,以致運送表單所載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未能於運送前申報變更,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1月25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事業均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3年10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5
- 罰鍰金額
- NT$7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緣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13日7時12分接獲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分駐所來電通報本市觀音區環保科技園區有排放黃棕色氣體情形,遂於同日8時15分派員抵達現場,查前開黃棕色氣體即為貴公司廠區所排出。經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化學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29-03號),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釐清,查事故地點位於廠內廢酸儲槽(E101,洩漏儲槽編號:T-115),該槽體存放廢氫氟酸及廢硝酸之混合廢液,屬於廢液pH值小(等)於2.0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代碼:C-0202),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因儲槽銜接口斷裂,導致槽內廢液洩漏於防溢堤內,而後接觸金屬製品與空氣產生反應,致產生大量空氣污染物並排放於大氣中。查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遲於同日8時18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未於1小時內通報。
- 處分日期
- 2024/12/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中路一段45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5日凌晨1時18分前往稽查,現場動力機具(堆高機)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0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東門段115之1地號等13筆之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5日(星期日)13時45分前往稽查,現場動力機具(電鑽)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05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本市龜山區塔寮坑段837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營建業主,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一)第7條(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缺失點數10點。(二)第8條(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4點。(三)第9條(裸露區域):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或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配合定期灑水,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或未依規定記錄用水量者,缺失點數4點。
- 處分日期
- 2024/12/05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3日派員複查,複查時現場仍有貯存廢棄物情形,查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仍未核准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缺失。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錦明段1021地號等1筆土地承攬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5日(星期六)下午1時54分派員稽查,稽查時破碎機作業中,該行為已產生施工噪音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13年9月3日府環噪字第113024185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新屋區中華路329-1號經營之自助洗車場(市招:新屋自助洗車場),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7日(星期二)7時20分派員稽查,發現臺端經營之洗車場於公告禁止時段提供動力機械(高壓水槍)予顧客進行洗車行為,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大崗段858地號等6筆土地承造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7日(星期二)7時30分派員稽查,現場正使用動力機具(電鑽)及搬運鋼筋作業中,是時聽得作業產生之噪音聲響,於本府公告之管制行為時段使用動力機械產生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中路三段1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1日上午7時40分前往稽查,現場動力機具(挖土機)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宏昌段821地號等1筆土地承攬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下午1時22分派員稽查,稽查時挖土機出土作業中,該行為已產生施工噪音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13年9月3日府環噪字第113024185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7日會同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及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人員至園區內逕流廢水放流口(RD09)稽查,據該服務中心人員表示同日16時30分許發現逕流廢水放流口(RD09)有紫色廢水殘留(廢水並未溢流至富林溪),經循線追查來源為貴公司所排出;嗣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8日前往貴公司後續追蹤,經查113年10月17日16時許貴公司廠內廢水收集槽(T01-1)攔污柵因雜物過多導致阻塞,造成原廢水疏漏至廠內溝渠,再經由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雨水道續流至逕流廢水放流口(RD09),經查貴公司有疏漏廢水至水體之虞並污染作業環境。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3年6月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至貴公司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址收受事業所產出之廢塑膠(R-0201)及廢人造纖維(R-0801)(分別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再行裁切、聚合後販售,惟貴公司未具備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逕自從事廢塑膠及人造纖維再利用行為。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23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復興路一段218巷251之1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日昌豆腐店( 大溪廠),查獲該廠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D-1199)部分以太空袋貯存,惟查太空包未堆疊整齊,且太空包外觀破損不堪使用,導致廢棄物大量散落於地面,該廠前述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桃園市平鎮區平安段195地號土地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作業,並領有桃園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本局113年10月16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結果,貴公司未依上述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113年9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食用油脂製造程序-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含動物油處理製造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1372-09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6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稽查時污染源作業中,查貴廠製程污染源氫化罐(E217)及脫色槽區(E219)作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收集管線有明顯破損之情形,導致空氣污染物自破損處逸散大氣中,查獲貴廠前開污染源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無密閉收集,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許可證核定收集方式:密閉收集)。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 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之加蓋設施已明顯變形未有完全密閉覆蓋且有破損情形致氣體未完全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之異味,廢水處理廠未維持氣密狀態且未採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非鐵金屬二級冶鍊程序(含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銅二級冶鍊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4940-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現場作業中,查污染源-澆鑄成型設備(E007)未有效密閉收集(許可收集方式:密閉收集),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保局113年11月28日於本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執行路邊攔查作業發現,未依規定實施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保局113年11月28日於本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執行路邊攔查作業發現,未依規定實施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分別以105年10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50236367號公告及106年6月27日府環水字第1060144910號公告貴公司所使用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45、748及750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並分別於105年10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502557495號函(諒達)、106年6月15日以府環水字第1060138022號函(諒達)、106年6月30日以府環水字第1060151814號函(諒達)、107年6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70146186號函(諒達)、108年12月10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311249號函(諒達)、109年7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81584號函(諒達)、110年3月12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57084號函(諒達)、110年9月30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48028號函(諒達)、111年4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091777號函(諒達)、111年10月24日以府環水字第1110298907號函(諒達)、112年5月8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120315號函(諒達)、112年11月17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324566號函(諒達)、113年5月27日府環化字第1130145925號函(諒達)依土污法第37條規定命貴公司限期(106年4月27日、106年12月23日、107年1月7日、108年1月2日、109年6月11日、110年1月29日、110年9月17日、111年4月5日、111年10月19日、112年4月30日、112年11月15日、113年5月24日、113年12月2日)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經查貴公司截至113年12月3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書報府審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1月7日府都建施字第1130312939號函說明五表示,貴公司承攬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廠房新建工程[執照號碼:(113)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龜00156號]已於110年8月1日先行動工,工程進度達100%,惟本局於113年11月8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13年11月8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公司承攬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廠房新建工程[執照號碼:(113)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龜00156號]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該工程於110年8月1日動工後至113年11月8日止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7月11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係從事調味品製造,惟查貴公司產出之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混雜一般生活垃圾)未與清除、處理業者簽訂書面契約。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7月9日派員會同本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至本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805號對面(大溪區溪崁段1415、1416地號)稽查,查獲臺端所營鑫嘉弘實業社所有車輛(司機:林弘偉,車牌:ALB-2761)載運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 處分日期
- 2024/12/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5日派員至本市蘆竹區福山段1749地號稽查,該址係貴公司承攬本市蘆竹區南山路一、二段(六福路至內新路)汰換管線工程,現場查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情形如下:1.第6條第3款: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點數4點。2.第7條: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缺失點數4點。3.第8條:採行灑水措施者,噴灑量或頻率不足,缺失點數4點。上述缺失共計12點。
- 處分日期
- 2024/12/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蘆竹區宏昌段821地號等1筆土地承攬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21日(星期六)下午1時40分派員稽查,稽查時挖土機出土作業中,該行為已產生施工噪音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本府113年9月3日府環噪字第1130241852號公告之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與例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及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以手持工具或動力機械等方式,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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