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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51 - 1900 筆)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M-590、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0月18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A-0176、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20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478-HY、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0月21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79-H9、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0月22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436-HC、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0月25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G-163、自用曳引車)於113年10月26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86-S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26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BJ-108、自用大貨車)於113年9月14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786-RN、自用大貨車)於113年9月30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R-0628、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14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D-1803、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15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RE-022、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21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J-362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25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766-S2、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0月26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臺端所有車輛(車號:478-R5、自用曳引車)於113年10月25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4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6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廠內設有蒸氣燃木鍋爐,查該鍋爐使用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貴公司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貴公司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8月26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9月2日派員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自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貴公司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4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6月1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前述鍋爐燃燒廢木材產生之底渣以露天方式貯存,惟貯存區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於113年9月2日派員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有部分底渣以露天方式貯存,惟貯存區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貴公司未完成改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按次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96弄29衖12-6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仁福畜牧場,查該場禽畜糞(R-0104)貯存區有禽畜糞未妥善貯存,導致污染地面及散發惡臭之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4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96弄29衖12-6號稽查,臺端於該址經營仁福畜牧場,查場內豬舍未妥善清洗,廚餘桶亦未妥善加蓋,導致異味產生及蚊蠅滋生,有礙附近環境衛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9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復旦路三段81-1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承辦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工程第一期污水下水道管線(1-2)標工程項目,惟查貴公司未妥善處理工程產生之含泥廢水,導致含泥廢水污染場區外溝渠,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5/01/03
罰鍰金額
NT$3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16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保障段796、797、798地號稽查,查現場堆置3堆土石方,經丈量土方體積合計為3084.2立方公尺;嗣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貴公司人員釐清,經查前開土石方係貴公司向裕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堆置於該址,後續於現場進行篩選及碎石級配加工作業後,再載運至臺北港N7號貨櫃碼頭及後線貨櫃場新建工程作為工程所需物料使用。綜上,貴公司於該地號堆置逸散性粒狀物超過3,000立方公尺,係屬環境部公告之「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自設置與操作。
處分日期
2025/01/0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依據環境部公告(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21046800號公告,其污染源E501熱媒鍋爐之排放管道P501,檢測頻率為第3級,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依該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1 年內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有效期限起始日期為111年5月30日,應於112年5月29日完成檢測),惟貴廠遲至至113年9月13日始完成檢測,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5/01/03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8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民生北路1段230號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網板印刷作業,廠內設4座網板印刷機具(稽查時兩座設備運作中),並於廠區後方設有清洗區(1座水洗機台)主要係清洗成品表面(主要係網板所使用),其清洗後的廢水會經由廠區後方的沉澱設施及過濾設施處理後回到機台重複清洗(該過濾及沉澱設施主要係用來過濾清洗後產生之雜質),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處分日期
2025/01/02
罰鍰金額
NT$52,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7日至本市蘆竹區五福橋下之大坑溪勘查並沿水路上游巡查至新南路一段與中正路86巷交叉口,稽查時見該道路溝渠上方有些許紅色殘渣殘留,查貴公司施作人行道磁磚花紋噴漆工程,惟於該道路側溝進行噴漆料桶清洗作業,再以水車清洗該側溝,導致紅色漆料續流至大坑溪產生明顯色差,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大坑溪)。
處分日期
2025/01/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19日府都建施字第1130358183號函說明十一表示,貴公司承攬灣晟鈦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拆除工程[執照號碼:(113)拆字第會龜00028號]已於113年8月15日先行動工,工程進度達100%,惟本局於113年12月23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遲於113年8月23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核准,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12/31
罰鍰金額
NT$1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印染整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7305-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4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稽查時M01製程作業中,經查貴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2)壓差顯示讀值為39mmH2O(許可範圍:5~30 mmH2O),未依核定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24/12/3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案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24日至貴公司督查,督查時製程作業中,發現貴公司於印染整理程序(M03)靜電集塵設備(A301)前設置緊急廢氣排放管道,係屬未經許可之排放管道,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流程圖內容不符。
處分日期
2024/12/31
罰鍰金額
NT$13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洗衣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4146-01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0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檢測結果水溫攝氏43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0月至4月攝氏溫度35度以下)。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6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7057-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作業中,查獲貴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如下:貴廠A棟2樓作業區發現有新設置兩座噴砂機,及貴廠D棟1樓作業區發現有新設置污染源濕式噴砂線,皆已在使用且未登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貴廠D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洗滌塔(A008)稽查時壓降83mmH2O(許可操作條件:20mmH2O-60mmH2O),電鍍設施(E010)現場作業中,惟作業時將機台密封蓋開啟,未能密閉收集,皆未依許可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限期於113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2日派員前往複查,貴廠A棟2樓作業區仍有新設置兩座噴砂機,及D棟1樓作業區有新設置污染源濕式噴砂線,皆有使用情形,有生產日報表佐證,綜上,違規情形,仍未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48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經查該公司P002管道於113年7月7日一氧化碳有超標之情形(排放標準 120 ppm)且實際超標皆超過6筆,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另查上開日期每日校正報告,一氧化碳之零點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期間測值皆屬有效數據,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依法處分。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 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證字第H2680-08號)」、「引擎 發 電程序(M03)(操證字第H2682-07號)」、「人造纖維製造程序 (含合成纖維、半合成纖維、再生纖維化學製造程序(含熱媒 加熱程序)-其他人造纖維製造程序(M04)(操證字第H2683-12) 」及「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M05)(操證字第H4909-04號)」。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 時M04及M05製程作業中,查該區製程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皆運作中,惟洗滌塔A404現場設備顯示流率讀值為0 m³/hr ,經貴廠歷經30分鐘進行現場故障排除,該洗滌塔流率讀值 仍顯示為0 m³/hr,再查貴廠每日製程操作之工作日誌皆有作 業人員撰寫 ,惟查自113年10月17日後未再撰寫每日工作日 誌,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新屋一廠前述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101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02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03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04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05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06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07攪拌槽、污染源E108槽型反應器、污染源E111計量作業區、污染源E113計量作業區、污染源E201蒸氣鍋爐及污染源W001廢水處理廠之排放管道P2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公司第一次檢測於109年2月26日(季別:一月至三月)執行定期檢測,依法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公司皆未於113年3月31日前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5,8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桃市環排許字第H3010-04號),經查貴公司以貝克桶收集貯存新產品產生之高濃度製程廢水,並以軟管分別抽取該股廢水至金屬製廢水處理設備(貯存槽2座>生物處理槽4座>沉澱槽1座)進行處理;前述高濃度製程廢水亦有排入PE製廢水處理設備(SBR槽6座>沉澱池1座>污泥壓濾機)進行處理後再排入調勻槽(T01-1),惟未登載於許可文件,未依許可內容操作,核已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10月25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11月25日派員前往複查,查上述廢水處理設備(金屬製及PE製)仍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本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305巷5弄7號後方圳溝勘查,稽查時見有一PVC管線正排放含些許食品殘渣之乳白色廢水,查該管線為貴公司之作業廢水排放管線,製作冰品產生之作業廢水雖經由稀釋設備、油水分離槽處理後排放,惟油水分離槽久未清理處理效果不佳,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金屬表面處理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28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現場違規情形如下:1.高濃度廢液暫存槽(T01-01)、廢水中繼槽(T01-02)之廢水合流至調勻槽(T01-03)。2.調勻槽(T01-03)至pH調整槽(T01-05)間管線增設三通管及管線回流至調勻槽(T01-03)。3.pH調整槽(T01-05)增設PAC加藥管線。4.快混槽(T01-06)槽內未設置pH控制器。5.污泥壓濾式脫水機(T01-14)至廢水中繼槽(T01-02)之濾液管線間增設三通管及管線連接至中和槽(T01-09)。6.暫存槽(T01-11)反洗水至砂濾塔(T01-10)流向不符。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161號),案經本局於113年12月4日派員前往本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三段273號稽查,該址係貴公司承租之停車場,查獲現場堆放貯存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事業員工生活垃圾(H-0002)情形,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及轉運站。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系統勾稽貴公司網路申報情形(勾稽區間:111年1月至113年10月),查貴事業廢棄物(C-0110)於112年9月至113年2月網路申報資料錯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11月7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陸光路14巷328之1號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於製程中壓克力裁切所產生黏附紙質之塑膠壓克力裁切料(邊角料),係屬廢塑膠混合物(D-0299),每月約產出1公噸,惟貴公司將製程所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交由自然人清理,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觀音區西濱路四段299巷299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從事掩埋作業時,有大量覆土及些許污泥噴濺至廠區外,致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24/12/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2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01,113年第二季不透光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為91.53%,未達法規規範95%,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4/12/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八德區廣福路451巷9-22號從事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經查貴公司資本額已逾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製程作業會產出鐵、白鐵、銅、非石棉板等剩料,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即逕行營運。
處分日期
2024/12/27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13年12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0905270002),查貴公司廢棄物(C-0301)貯存區內桶裝廢液,未於桶身上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貯存區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
處分日期
2024/12/2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善捷段133地號承造一般零售業、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查該址砂石工程車輛之車輪夾帶泥沙、泥土至場外路面,造成道路污染。
處分日期
2024/12/26
罰鍰金額
NT$3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造本市「桃園區中路二段208等4筆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2日16時29分派員稽查,現場動力機具打樁機作業中,於周界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95.4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之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至113年9月5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1日9時17分派員複查,現場作業中,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75.5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超出管制標準3.5分貝。
處分日期
2024/12/2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9月12日夜間3時49分派員稽查,於周界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63.8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之工廠(場)夜間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之規定,經查噪音源為冷卻水塔風扇異常運轉產生聲響致噪音污染情形,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至113年10月11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16日夜間3時13分派員複查,現場作業中,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55.4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超出管制標準3.4分貝。
處分日期
2024/12/26
罰鍰金額
NT$2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011-07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21日派員至貴廠放流口採樣檢測,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4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30mg/L)。
處分日期
2024/12/2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9日派員至本市蘆竹區南竹路三段98巷內溝渠勘查,溝渠下游沿線及農田見有黑色柏油殘留,查貴公司承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桃園服務所之路面回復工程,施作工程中不慎將柏油黏層油洩漏至地面及溝渠,導致黑色柏油油污排放至灌溉溝渠,再續流至下游沿線及農田,致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處分日期
2024/12/26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前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位於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廠內設有燃木蒸氣鍋爐1座,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年11月22日至臺端廠房勘查,稽查時燃木蒸氣鍋爐作業中,鍋爐使用之燃料亦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屬再利用行為;惟查臺端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自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鍰鍰。
處分日期
2024/12/25
罰鍰金額
NT$53,4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違規情節
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粒料舖設厚度不足及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處分日期
2024/12/25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用地(桃園市楊梅區頭重溪段17-27、17-49、17-50地號)土壤中重金屬銅項目檢測值達8,54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400毫克/公斤),土壤中重金屬鉛項目檢測值達2,1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本府103年1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6729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府環水字第10207067291號公告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公告貴事業為污染行為人。依據土污法第13條第1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本府104年1月29日以府環水字第1040020114號函命貴公司於6個月內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書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查迄今貴事業均未提送,故本府於113年6月12日以府環化字第1130161085號函,要求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13年12月13前)提出污染控制計畫書(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經查貴事業截至113年12月13日尚未提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書報本府進行審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7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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