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051 - 31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BAH-0995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4 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3年11月23日02時02分派員現場稽查,發現工地內有吊掛車運轉作業中,查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該時段施工之證明文件,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違規情節
- 亂倒一般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亂倒一般廢棄物。亂倒一般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吐痰。駕駛車輛隨地吐痰。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煙蒂。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查台端(即甲將環保工程行)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約於111年11月中旬,由司機駕駛清除車輛在雲林縣各地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後,返回貴行位於雲林縣斗南鎮光興路89號之場址貯存。前述貴行未依規定貯存及轉運廢棄物之行為,未依本局核准之許可證內容辦理,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台端(即甲將環保工程行)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貴行實際負責人林尚永於111年1月至10月間,為「永裕不銹鋼有限公司」、「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漢德威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廢棄物;亦與信鼎岡山股份有限公司(即本轄岡山垃圾焚化廠代操作廠商)簽訂「廢棄物代焚化處理契約書」,約定高雄市及外縣市之廢棄物處理服務費用及處理量,然其因同時超收其他尚未經核准進場廠商之廢棄物及外縣市之廢棄物,經比對虛偽申報量共計溢報152.17公噸(其中50公噸為外縣市廢棄物),貴行因而獲得短繳16萬5,000元(計算式:每公噸差額3,300元*50公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前述貴行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正確營運紀錄部分,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3年11月18日提出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查貴公司原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劉○○於113年1月13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指定代理人並報請備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1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部輕油裂解程序(M04)之所屬壓縮機(C-1201)緊急遮斷閥因不明原因異常,啟動安全連鎖機制,將系統製程氣排至廢氣燃燒塔(A201),以燃燒方式處理,因燃燒不完全,致瞬間大量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105年8月5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669420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E4901401-01),其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為11,974公斤/年,惟查貴公司110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4,011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2,037公斤/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7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105年8月12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66931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2009990-01),其空氣污染物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860公斤/年、硫氧化物4,938公斤/年、氮氧化物18,165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9,524公斤/年,惟查貴公司110年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為26,579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8,414公斤/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26日前往貴公司楠梓工廠稽查,發現廢水操作紀錄表於113年11月13日至113年11月25日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之累計用電度數、廢水進流端、回收端累計水量讀數,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規定,及同辦法第66條第2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計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暨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時,於113年11年15日12時50分在大寮區民成街182之1號廠房附近發現有一股青綠色廢(污)水排放至鳳山溪內,經追查為貴公司從事陶瓷拋光製程及清洗地面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排放至鳳山溪;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廠內設有18台拋光機其作業產生之廢(污)水係收集至貝克桶(6個)暫存後,再以壓板脫水機進行水與污泥分離,處理後其水直接排至鳳山溪,而污泥則以太空包盛裝委由合法業者清除,惟本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因陶瓷拋光製程及清洗地面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而流至廠內雨水溝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屬在本市鳥松區美山路30巷18號後方之工廠位在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
- 違規情節
- 經開櫃貨物皆以塑膠膜包黑袋捆包,內有塊狀、片狀、條狀、管狀及桶狀等不同型態廢塑膠,捆包內混雜許多包含廢木材、廢鋁片、廢電線及廢布等非塑膠材質種類之事業廢棄物,認定屬廢塑膠混合物,非屬環境部公告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其出口應申請取得廢棄物輸出許可文件。林鋐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輸出許可文件,而逕行輸出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金屬製品製造業,經本局於廠區查核時,經查其D-0902旁鐵槽貯放多包太空袋裝之廢棄物,經詢問貴公司人員,現場貯存為金屬表面清洗程序產出之D-0902及線材機所產生之粉塵以太空袋盛裝,經貴公司人員表示因一併清除,偶有被退運之情事發生,貴公司製程之線材機所產生之粉塵未以其所屬種類及特性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現場營運事實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垃圾)。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車輛行駛中,散落污染物,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事業於113年11月6日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查貴事業檢附之商業登記抄本,顯示已於113年9月26日變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清運車輛KEN-3518於113年9月20日行駛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該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漁網加工生產作業,惟因鍋爐排氣煙囪處附近遺留火種(煙囪餘燼)導致火災。貴公司因管理不當,發生火災致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及燃燒異味,惟未設置相關收集、處理防制設備,致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BVN-1239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6 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BCY-3360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6.2 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6480-QR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2.0 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所屬1792-JM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2.5 m-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2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T01-1沉砂池、T01-2沉砂池及T01-3pH調整池等3個水污染防治處理單元,已無區隔作用,廢(污)水溢流混雜,量測廢(污)水 pH值為9.5。2.113年10月15日下午洗車台水表累積值為27,645m3,與113年10月14日27,492m3相比,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使用量(90CMD)。3.T01-01~T01-03往廠區邊界牆雨水溝量測pH值為7.9(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水質pH值為9-12)。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日至貴公司現場進行查核,經查貯存區D-0701(廢木材棧板)地點未標示廢棄物種類、代碼,再查其現場貯存有許多以膠帶經切除後的下腳料廢棄物(貴公司表示為廢塑膠混合物),為其亦未標示廢棄物種類、代碼,上述已違反廢清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日至貴公司現場進行查核,經查貴公司製程產出膠帶下腳料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並未標示於其330999之製程,而是登載於非製程產出廢棄物,故其現場製程產出之廢棄物與核可之廢清書不符,以上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24/12/20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違規情節
- 車輛行駛中,散落污染物,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三民區九如一路(義民段1204地號)營建工地稽查時,現場發現有2台預拌車及壓送車進行作業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夜間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並檢附佐證監視畫面,經本局審視佐證影片並派員前往本市橋頭區芋林段1486地號工地稽查,貴公司坦承確實於113年11月11日7時43分使用動力機械(怪手)進行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油煙分離機)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騎樓、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騎樓、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從事餐飲業,汙水未妥善處理,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玻璃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FV-3901-V01,流體組成:汽油,背景值:1.49 ppm,檢測值:6,640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6),經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3312AP01,流體組成:丙烯,背景值:2.79 ppm,檢測值:2,140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D-108-20,流體組成:LPG,背景值:2.93 ppm,檢測值:13,887 ppm;設備元件編號:P112B17,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2.59 ppm,檢測值:7,006 ppm;設備元件編號:P117A25,流體組成:輕石油腦,背景值:2.72 ppm,檢測值:4,078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20111,流體組成:甲基二乙二醇醚,背景值:2.11 ppm,檢測值:2,447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20111,流體組成:甲基二乙二醇醚,背景值:2.11 ppm,檢測值:2,447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P-8011-20,流體組成:石油腦,背景值:1.78 ppm,檢測值:24,650 ppm;設備元件編號:E-8015-07,流體組成:輕石油腦,背景值:2.24 ppm,檢測值:3,074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097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收集系統液面與大氣接觸,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162 ppm,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1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99,633 ppm、39,798 ppm、63,009 ppm、3,528 ppm及65,252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6),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159 ppm及1,506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3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2,859 ppm、3,571 ppm及6,221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12/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廢水處理設施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103 ppm,可知該廢水處理設施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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