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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2801 - 32850 筆)

處分日期
2017/02/1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2/10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處分日期
2017/02/10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花盆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2月8日至貴公司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符合度稽查時,發現貴公司105年11月14日8時0分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惟貴公司未於1小時內通報本局,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前開排放標準第9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5年12月21日前往「高雄煉油廠苓雅寮儲運所(特貿二南)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稽查時,發現場址內整治區塊尚未開始進行鋪設混凝土地坪,此部分顯與前述場址核定整治計畫內容:「於核定後4個月(105年12月11日)內完成工程設計發包、鋪設地坪」不符,貴公司核有未依土污法第22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提送「明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場址地號:高雄市三民區灣興段169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控制計畫第一次執行進度報告(104年10月~105年4月)中,發現下列事項與前述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不符:(一)雖有架設攝影機,惟未確實執行錄影工作;(二)改善作業前未執行TCLP分析含鋇有害廢棄物,以判定有害物質類別;(三)「每日開挖及回填土方量執行情形」、「各項篩測數據」及「每日工作日誌」沒有確實記錄 (四)高污染濃度土壤尚未離場處理,即採客土(客土量2450立方公尺)混合稀釋,致後續僅有30立方公尺高污染土壤離場。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3條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01款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2,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水溝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9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6日16時35分前往本市小港區東林路17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本市小港區東林路12之5號前),發現貴廠排放口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不透光率20%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鋁鑄造製造程序(製程編號:M06)熔化爐(污染源編號:E602)氣燃比控制失衡,致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由排放口(編號:P601)排放,造成空氣污染。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1月21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本市小港區民益路73巷2號稽查時,於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民益路73巷路上,上開地址前)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稽查發現係貴宮金爐內正燃(悶)燒紙錢,雖設有水洗式防制設備,惟稽查當時該防制設備未啟動,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車號ZX-841於106年1月10日09時00分載運廢棄物進高雄市仁武垃圾焚化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載運貴公司之廢棄物經檢測VOC值達230ppm予以整車退運,經貴公司陳○○106年2月7日至局表示,係為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所產生之廢塑膠因沾染廢油墨導致有揮發性有機物,該物應以廢油墨(代碼:D-2405)委託清除者清除,惟查貴公司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簽訂之清除合約僅包含清除種類:D-0699、D-0299、D-0701、D-1801,所產生含殘留廢油墨物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於105年12月22日13時50分執行檢查,發現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清除車輛(車號:Z6-497)載運含殘留廢油墨罐乙批,未符合該廠進廠管理規則,予以全數遣返,查遞送三聯單(聯單編號:E490175010500277、E490075310500636)中該車輛係載運貴公司之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經貴公司石○○106年1月11日至局表示,係為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之工業助劑(印刷電路板用油墨),使用完畢之未洗淨含殘留廢油墨罐乙批混入廢塑膠混合物,惟查貴公司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簽訂之清除合約僅包含清除種類:D-0699、D-0299、D-0701、D-1801(期間:105年7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惟產生之含殘留廢油墨罐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105年12月28日未具文號函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申請(負責人王○○異動為陳○○),並檢附高雄市政府105年10月2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56535510號函(負責人為陳○○),惟未於事實發生(105年10月25日)後15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備查,並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保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一)、2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冷卻水塔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處分日期
2017/02/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至貴廠M01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共計7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至貴廠M01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發現共計1點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飼料製造程序(M01)之袋式集塵器(A501)之壓差計損壞,現場操作中;另查104年米糠原料用量為2989.39公噸/年,超過許可證核定最大使用量2250公噸/年,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
違規情節
從事動物飼品製造業,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經本局人員於105年12月9日稽查確認,貴公司原任專責人員李聰賢於105年3月1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本局申請專責人員設置變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34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 3070 mg/L(標準限值為 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清理,致孳生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水溝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2/07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違法販售特殊環境用藥與非領有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公司
處分日期
2017/02/06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日04時35分前往本市前鎮區漁市場9號與10號柱子間地點會同海洋局人員稽查時,於貴公司所屬船隻(船名:鱻滿十二號)下風處周界外圍明顯可聞氨氣異味,經查發現洩漏源為貴公司該船隻引擎室,因未有適當防制收集設備,致氨氣外洩飄散於空氣中,另本局人員於判定位置以氨氣檢測管檢測最大濃度超過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6年1月5日10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中厝段214地號稽查時,於周界外(判定位置:林園區金潭路上,上開土地東南側,風向:西北風)發現明顯可聞化學惡臭(苦澀味)情事。嗣進入土地內查察,發現係貴公司於土地內置放數百包以太空袋盛裝之電木粉末,雖有以塑膠布覆蓋,惟部分未完全覆蓋且太空袋口未完全封妥,因無惡臭收集及防制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7/02/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前於105年12月08日接獲民眾陳情通報後派員至貴牧場辦理稽查稽查時(地號:仁武區仁營段1275地號),貴牧場負責人張○○拒絕讓本局稽查人員進入場區內檢查,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6條第3項(略以):「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2/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違規情節
本局105年12月27日及105年12月2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本市內門區內豐段26地號(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遭回填灰黑色粉狀固體物,據土地管理人蕭○○表示係委託「仕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回填工程,仕國公司係委託運輸車輛,將購於貴公司之混凝土粒料原料清運至前述土地回填(自105年12月16日起至105年12月17日止,計清運20車次,總重約692公噸),查貴公司(管制編號:P58A0390)再利用廢棄物為燃煤飛灰(代碼:R-1106)、燃煤底灰(代碼:R-1107),再利用用途分別為混凝土攙和物及混凝土粒料,主要產品種類為預拌混凝土,檢核期限為104年5月26日至106年5月26日,惟提供混凝土粒料原料至農牧用地回填使用,與再利用登記檢核之再利用用途(混凝土攙和物及混凝土粒料)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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