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統一編號:03707901
共 68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51 - 100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3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59,流體組成:丁烷,背景值:0.3 ppm,檢測值:10,973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75,流體組成:原油,背景值:-2.8 ppm,檢測值:2,337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83,流體組成:脫鹽劑,背景值:-3.1 ppm,檢測值:9,432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23),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2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169,流體組成:異丁烷,背景值:1.9 ppm,檢測值:80,594 ppm。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171,流體組成異丁烷,背景值:1.9 ppm,檢測值:2,071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經本局於113年4月17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LZ24ABO166-350,流體組成:液化石油氣,背景值:1.6 ppm,檢測值:72,945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0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9個設備元件(LZ24AB0173-33檢測值3,061 ppm。LZ24AB0173-39檢測值2,460 ppm。LZ24AB0173-42檢測值2,199 ppm。LZ24AB0173-50檢測值3,935 ppm。LZ24AB0173-92檢測值3,581 ppm。LZ24AB0173-115檢測值3,793 ppm。LZ24AB0173-129檢測值89,171 ppm。LZ24AB0173-180檢測值38,837 ppm。LZ24AB0173-99檢測值6,394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0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經本局於113年4月19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7個設備元件(LZ24AB0173-200檢測值39,849 ppm。LZ24AB0173-221檢測值14,453 ppm。LZ24AB0173-230檢測值6,478 ppm。LZ24AB0173-232檢測值2,646 ppm。LZ24AB0173-296檢測值24,603 ppm。LZ24AB0173-326檢測值2,264 ppm。LZ24AB0173-342檢測值2,169 ppm。),已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定之2,000 ppm,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02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第六煤組工廠觸煤重組程序(M21)製程,所屬NO2重組反應器連接至中間加熱爐之36吋管線因稍早約14時15分洩漏並起火,故立即以蒸汽予以撲滅並進行緊急停爐,過程中將管內殘留之製程廢氣經由分離槽(E363)洩壓排放至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製程所屬廢氣燃燒塔(A024)以燃燒方式進行處理,惟於是(29)日約17時5分時因瞬間流量過大,燃燒不完全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廢氣焚化爐(A001)二次燃燒室溫度稽查當時上午11時40分為770˚C,不符許可核定範圍860~960˚C,且查核監控儀表發現當日0時至稽查當時上午11時40分溫度皆介於700至800˚C,未能有效處理廢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24
- 罰鍰金額
- NT$9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02)未注入消石灰及尿素,防制設備未正常運作以去除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另集塵器(A002)壓差為9mbar,不符許可核定範圍1~2mbar,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24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3月28日派員稽查土壤中間處理程序(M01)發現熱脫附處理後之土壤應經密閉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惟現場輸送機有2處蓋板開啟,粉塵逸散於大氣,涉違反空污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21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有一處破洞,未有效密閉收集,及曝氣槽(T02-04)為露天未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之情形,惟貴廠之廢水處理廠未維持氣密狀態且未採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19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證字第H7302-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11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UL2-16871-V-010-S)檢測濃度1萬1,361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0),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稽查發現其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36,128及14,682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12年5月4日派員至旨揭製程執行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稽查檢測作業,其中TL306儲槽內浮頂槽浮頂上方與儲槽頂蓋間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淨檢值為37,460 ppm(流體組成:HCN/裂解油),已逾「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8條第10款所訂之34,000 ppm,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經本局於112年7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該製程油水分離池經紅外線氣體顯像測漏儀確認有揮發性有機物洩漏逸散影像,且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由加蓋處所洩漏之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為11,633及73,505 ppm,可知該油水分離池未維持氣密狀態,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0-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7月20日3時至5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66.26 ppm、412.55 ppm及275.4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1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466-07號),經本局於112年8月16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2)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氮氧化物監測數據於112年8月10日15時至17時,氮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133.64 ppm、128.7 ppm及396.51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48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7),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 E1282-06號),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排放管道(P039)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12年9月23日9時至11時,硫氧化物監測數據分別為550 ppm、486.49 ppm及53.69 ppm,累計3筆小時紀錄值逾環評承諾值30 ppm,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烷化程序(M3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8),本局於112年9月20日派員至貴廠(廠址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查核,發現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烷化程序(M3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8)進行製程歲修,並將廢氣導入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惟查112年9月20日5時至9時及11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分別為508.3364%、261.3022%、105.4605%、786.9269%、126.1104%及355.7784%,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6),經本局於112年9月5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21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49.75%(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26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經本局於112年9月28日派員查核,該製程排放管道P004標準氣體查核監測項目二氧化硫低濃度準確度-54.37%(法規標準±15%),監測數據紀錄值之平均值與查核氣體標示濃度值差值為-7.93 ppm(法規標準±2.5 ppm),不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二之規定,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5/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112年11月26日全國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陳情案件辦理。二、本案陳情案件係通報漏油造成污染事件,目前漏油情事已經完成查漏止漏作業,再查有關陳情管線漏油未通報主管機關一事,經查自112年11月15日迄今,本局並未接獲相關之漏油通報案件,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貯存系統發生致污染土壤者,貯存物質異常出現於周遭環境,事業應依水污法第28條規定於3小時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本案將依違反土污法第28條規定辦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617-03號),該製程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府環保局於113年2月22日派員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稽查,查該廠排放管道P040之氮氧化物於113年2月4日9時(174.07ppm)、10時(182.26ppm)、11時(203.72ppm)、12時(201.7ppm)、13時(182.66ppm)、14時(175.58ppm)、15時(175.79ppm)、16時(157.8ppm)有8筆實際超標(排放標準為150ppm)之情形;另查超標期間每日校正報告各監測項目之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測值皆屬有效數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1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9月22日至中油高雄煉油廠工廠區東側周界之注氣幕簾攔截系統(AS)設備巡查,發現該設備未操作,不符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核定本址之控制暨整治計畫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8及29日於貴公司所屬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本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本市大園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執行土壤污染查證,其結果土壤中重金屬鋅濃度最高達14,1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鎳濃度最高達633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砷濃度最高達78.9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0,8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故本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113年3月11日以府環化字第1130053434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月16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FC1-70050-F-020-G)檢測濃度1萬1,136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2/17
- 罰鍰金額
- NT$2,4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公司於112年10月21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其排放時間為上午0時至7時,排放時間約8小時,廢氣總流量為10865.91CMH。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41Nm3/s(1484.89/3600=0.41),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3.17m/s,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分別為0.4、0.41、0.38、0.39、0.4、0.39、0.39及0.4 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 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罰鍰金額
- NT$19,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高雄市政府112年7月21日執行「永安廠增建儲槽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現地監督,氣化設施工程工區現場未設置截流溝及沉砂石,與本局110年7月1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1036049900號函核准旨揭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記載事項不一致,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1/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及T01-14)未密合處原以防火毯加蓋密合,惟仍有破洞處,未有效密閉收集氣體,及曝氣槽(T02-04)未有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情形。綜上貴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1/04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6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9月6日至該公司(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CR2-10060-F-040-G)檢測濃度1萬2,090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25
- 罰鍰金額
- NT$9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2年7月20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為上午10時,排放時間約1小時,廢氣總流量為205.64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6Nm3/s(205.64/3600=0.06),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43m/s(0.06/0.13=0.4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為1.1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25
- 罰鍰金額
- NT$9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於112年6月3日、6月4日及6月6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分別為上午1時;上午9時至14時、21時至22時;13 時,彙整前開排放時間約10小時,廢氣總流量為723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其頂端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16Nm3/s(16/3600=0.004),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3m/sec(0.004/0.13=0.03),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符合 Ht≧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期間,有10小時HT分別為7.01、7.67、2.54、2.37、3.11、6.72、6.51、3.2、1.52及0.08MJ/Nm3,總淨熱值未符合 Ht≧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經本局於111年10月28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10月27日使用所屬廢氣燃燒塔(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建壓廢氣,於10月2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68.439%,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觸媒重組程序(M20)及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查核,旨揭製程於111年10月7日因M33製程停爐檢修,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111年10月21日因M18及M20製程歲修開爐,將燃氣導向廢氣燃燒塔(A018、A021及A025,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1.廢氣燃燒塔(A018)於111年10月7日1時至15時及20時計1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70.132%至19,573.516%之間。2.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10月21日15時、18時、19時及10月24日15時、17時、18時計6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4.085%至14.492%及536.918%至541.831%之間。3.廢氣燃燒塔(A025)於111年10月7日8時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109.159%。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經本局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查核,貴廠111年8月21日至8月23日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17)、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8)及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31)歲修停爐,為使壓力容器可達爆炸下限供人員檢修,將廢氣導至廢氣燃燒塔(A021及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各廢氣燃燒塔操作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時段說明如下:1.廢氣燃燒塔(A021)於111年8月21日23時、8月22日1時至13時、17時至23時、8月23日0時、12時至23時計34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4%至203.2%之間2.廢氣燃燒塔(A024)於111年8月21日14時至16時、8月22日11時至15時、18時至23時、8月23日0時至15時計30個時段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介於53.5%至163.7%之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33),經本局於112年1月18日派員查核,發現貴廠該日為降低去丁烷塔(E865)內壓力,將氣體導向廢氣燃燒塔(A024,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處理,於112年1月18日11時45分及12時30分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為8.06 %及57.92 %,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經本局於112年4月21日派員查核,發現觸媒焚化爐(A090)112年4月18日10時至4月19日11時36分間,廢氣入口溫度最低數值為268°C(許可證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67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8),經本局於112年3月30日派員至旨揭製程進行排放管道(P133)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檢測值為5,50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16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2年06月14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1個設備元件(編號:B05-N06,流體組成:石油腦,檢測值:10,781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於112年7月17日,其他廢氣燃燒塔(A102)於當日13時至14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36.32m3/hr。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A102操作條件未符合前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5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於112年5月5日,高燃燒塔(A11A)自當日上午6時至上午8時及當日上午10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9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008Nm3/s(3/3600=0.0008),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06m/s(0.0008/0.13=0.00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使用期間,有4小時HT分別為1.32、1.27、1.21及2.56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10/05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5月26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3480-F-010-S檢測濃度1萬7,52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7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7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1-14810-V-040-S檢測濃度1萬3,738.3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5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氫氣製造程序(M17),操證字第H665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8月2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HS212420F090G檢測濃度1萬4,667.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5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9月1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0280V020S檢測濃度1萬9,203.8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1」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1年9月6日,硫化氫燃燒塔(A22A)自當日下午5時至下午7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760m3/hr。另A22A輔助燃燒型式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13Nm3/s,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1.00m/s(0.13/0.13=1.00),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惟A22A使用期間,有3小時HT分別為5.53、5.55 及5.73MJ/Nm3 , 未達法規要求HT 應大於等於12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5
- 罰鍰金額
- NT$13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22日至貴廠進行111年第四季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報表查核,經查上開紀錄,發現防制設備選擇觸媒還原設備(A01A)自111年10月3日起至同(111)年11月19日止,共計有20日還原劑注入率未符合許可證核定範圍(2~12 kg/hr)操作,亦未介於許可核定條件之10%容許差值範圍內,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1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未依「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二小段21地號土壤污染控制計畫(第二次變更)」內容(工項:道路挖掘施工證申請及變更)於111年11月13日前實施完成。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3/24
- 罰鍰金額
- NT$67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所屬烏材林儲運課於本市仁武區水管路三段985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111年10月25日經本局人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A02-V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8,699ppm、編號:A04-V02,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3,733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所定之2,0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3/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706-0號),經本局於111年12月19日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焚化爐預熱器(E631)爐內溫度於111年12月19日1時37分至42分介於406.92~450°C(許可核定操作溫度:343°C),且查觸媒焚化爐(A090)廢氣入口溫度於當日1時39分為450°C(許可核定範圍:300~425°C),即未依登載於操作許可證之內容進行操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03/24
- 罰鍰金額
- NT$19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操作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2),經本局於111年12月1日派員派員進廠查核,發現空氣預熱器(E-139)故障,導致脫硝設備(A051)於111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期間無法維持正常操作溫度,即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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