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統一編號:03707901
共 68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51 - 300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6/10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相關運作紀錄,發現石化事業部四輕組1700區「二甲基甲醯胺」偵測器編號XE-17203及XE-17204已於107年1月10日發生故障無法偵測,迄至107年4月11日尚未修復或向本局報備,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未依「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 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之規定辦理,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22,75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5/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影、照片中廢氣燃燒塔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3月31日8時33分派員至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公司石化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202)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31)日6時22分輕油裂解程序(編號:M33),裂解氣體乾燥器(編號:E219)出口閥(編號:XV-13009)異常自動關閉,造成甲烷壓縮機(編號:E229)跳俥,導致製程系統高壓安全跳脫,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4/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271、413、417、420、 421、423、430、434、43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8/03/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12月29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RF112100V040G檢測濃度:1萬1,383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2/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8/02/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及他人財物,現場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嚴重影響附近地區之空氣品質。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2/0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控制計畫(第一次變更)」,經書面通知補正已達三次且仍未完成補正,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1/0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有關本局105年9月30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0540395000)核定內容中「公有地化學氧化法啟動頻率每季1次」部分,第1季應於106年1月前、第2季應於5月前及第3季應於8月前,以此類推完成;本局106年9月15日至旨揭場址查核時,中油公司無法提出前述應於106年8月前執行之第3季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6年11月27日15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11月28日11時30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所排放,經查係因於11月27日15時30分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起爐過程中,未飽和氣體單元濕氣壓縮機(編號:C2100),因乾燥氣軸封壓差異常,導致製程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1月27日12時53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42、43號前稽查時,於廠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中亨街上,貴廠F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風),發現有明顯油氣刺鼻惡臭,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2040ppb,嗣進廠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製程啟爐中,冷進料加熱器(編號:E-2111)殼側因熱脹冷縮,致設備內重油洩漏,產生明顯油氣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2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1月5日15時38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中鋼公司南門附近)稽查,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中林路上,廠區北側圍牆外,風向:東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硫磺回收處理程序(編號:M38)所屬第十硫磺工場進行起爐前準備,富胺液再生塔(編號:V-1101)進行加溫並以氮氣加壓及持壓,因溫度上升及釋壓,產生氮氣及水蒸氣,並將胺液中硫份一併帶出,排放至第4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即50000ppm),超過廢氣燃燒塔處理硫(S)原始設計條件(3000ppm),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7/12/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溪州資源回收廠(簡稱:溪州資源回收廠),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98-05號),查該製程(M01)排放管道(P002)之戴奧辛定期檢測頻率係屬第2級,為每半年檢測1次;溪州資源回收廠於106年6月26日至27日委託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戴奧辛定期檢測,檢測過程設備均正常運轉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7日以彰環空字第1060040459號函,請於106年8月27日前提送檢測報告或提出當日檢測公司檢附之樣本污染相關證明文件、照片等,惟未於檢測後60日內提報檢測報告書備查。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M20製程之排放管道P017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NOx於106年第1季,O2於106年第1季及第2季,皆有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九、(四)全幅設定監測數據應分布於全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致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未達85%以上,前開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查核,貴廠觸媒重組程序(M20)E258中間加熱爐之現場物料出口溫度523℃(許可證核定操作溫度為343℃)及E277去丁烷塔現場操作壓力為13.01kg/cm²、塔頂溫度現場讀值為37.6℃、塔底溫度現場讀值為236.2℃(核定操作壓力為10.2 kg/cm²、操作溫度塔頂為62℃、塔底為209℃)與許可核定操作內容不符,另查該製程現場新增廢油回收槽(D6532)乙座、反應器產品氣液分離槽(D5201)乙座、燃料氣專用槽(D5312、D5313)2座、二氯乙烷槽(D5319、D5365)2座、尾氣處理罐(D5363)乙座皆未登載於許可證中,前開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466-03號),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1月8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廢液(油水)收集區之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廠固定污染源加氫脫硫處理程序(M32)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編號:D-3006-01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2/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6年9月20日16時1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亨街與興業街交叉口會同貴廠人員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興業街上,廠區東南側圍牆外,風向:西北風)發現有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貴廠觸媒裂解程序(編號:M33)自9月12日起停爐後進行歲修,重油媒裂工場將製程管線內殘餘氣體吹驅至4號廢氣燃燒塔(編號:A022),以燃燒處理後排放,因處理前氣體成分中總硫濃度為5%,致燃燒處理後生成硫氧化物,產生明顯煙硝味惡臭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VOCs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應緊急狀況使用之廢氣燃燒塔屬污染防制設備,另依VOCs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二、查貴廠106年11月5日1號高架燃燒塔4根母火均熄滅,溫度降至20~20.9℃,確認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將依法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P553D-LO01、P551B-LP01、TL504-LN01、TL504-LO02及TL201-LF01等5個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
- 違規情節
- 貴廠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30)經本局於106年9月25日至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CPI-02-01-O01、CPI-02-01-O02、CPI-02-01-O03、CPI-02-01-O04、CPI-02-01-O05、CPI-02-01-O06、CPI-02-01-O07、CPI-02-01-O09、CPI-02-01-O11、CPI-02-02-O05、CPI-02-02-O06、CPI-02-02-O09、CPI-02-03-O01、CPI-02-04-O01及CPI-02-04-O02等15點之淨檢值逾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17/11/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程序,查核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槽總設計儲存量為85,000公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八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對象,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0/1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第一區-中殼公司製程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0/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6年8月7日執行貴課(本市仁武區烏林里林森巷121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2F-W-36-19(背景濃度值:0.80ppm,初檢測值:55,051ppm)及P-21-13(背景濃度值:0.30ppm,初檢測值:2,576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9/20
- 罰鍰金額
- NT$66,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OO廠從事石油化學業,經本局106年4月12日接獲通報OO公司RD29、RD30雨水箱涵有廢油疏漏排放,本局派員至前述通報地點發現雨水箱涵有含油廢水排出,經查係由貴公司OO廠廠內油水分離處理單元(API-F01)疏漏廢油(水)所致。嗣經本局檢視貴公司所提送陳述意見內容及OO廠106年4月11日及12日操作紀錄顯示,貴公司OO廠因廠內設施(R-3000)洩漏重油,雖經收集處理,惟未能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以致廠區下大雨使逕流水量過大導致API-F01之處理收集之油污逆流至排放口隨逕流廢水排放至OO公司RD29、RD30雨水排放口,造成廠內洩漏之油污致鹽水港溪水質污染之情事,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另查貴公司OO廠未於油污洩漏應變後10日內,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至本局備查,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9/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6年7月27日執行貴課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4-R01(背景濃度值:1.29ppm,初檢測值:7,000ppm)、A09-N03(背景濃度值:1.44ppm,初檢測值:2,385ppm)、A10-F01(背景濃度值:2.75ppm,初檢測值:8,489ppm)、A14-F03(背景濃度值:13.55ppm,初檢測值:20,383ppm)、A16-N01(背景濃度值:2.62ppm,初檢測值:19,196ppm)及A17-F01(背景濃度值:9.57ppm,初檢測值:79,695ppm)洩漏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02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17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及M21)、觸媒裂解程序(M33)及烷化程序(M37)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1)M20製程:計有6個設備元件,編號:B11-O01、B11-F03、B12-O01、B13-O01、B13--N03、B19-N10;(2)M21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B02-O01、B06-N02;(3)M33製程:計有5個設備元件,編號:P-2207B-O01、P-2109B-O01、P-9201B-O01、P-9202B-O01、P-9201B-O02;(4)M37製程:計有4個設備元件,編號:A11-O03、A12-O01、A14-P01、A15-P01之洩漏濃度皆逾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8/01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410、411地號土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7/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5)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6月23日上午11時10分至現場查核,查當日現場未操作,惟依據貴廠人員提供焚化爐每日操作及監測紀錄資料顯示,其二次燃燒室出口溫度之小時平均值,自106年6月8日13時至106年6月17日上午7時止,有多筆監測數據低於850℃以下,未能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6年3月15日檢送旨揭計畫第一次變更執行進度報告(105年8月~106年2月)成果中未執行每季1次場址四周共2口地下水標準監測井環境監測作業,且本局派員於106年4月27日前往「高雄煉油廠苓雅寮儲運所(特貿二南)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稽查時,仍無法提供本場址監測井(W-1及W2)每季1次監測作業(105年8月至106年2月),此部分顯與前述場址核定整治計畫內容:「依據地下水流向之上、下游相對位置分佈於場址四周共2口地下水標準監測井,...。監測頻率:每季1次」不符,貴公司核有未依土污法第22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7/07/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未能即時將雨水沖刷N油槽區地面產生之逕流廢水(含油污)抽回處理,直接經由南溝排放口(RD02)排入南崁溪污染水體水質。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2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8)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E-915-V04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廠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1)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本局於106年2月24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編號:F2002-O01、1-PCV002-F08、1-PCV001-F03及P-2005B-O05等4個設備元件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7/06/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4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3月1日下午3時15分至貴廠進行原油蒸餾程序(M09)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查驗,查該製程許可內容之燃料氣最大設計(使用)量為18,177立方公尺/年,惟104年度之年操用量為30,598.56立方公尺/年(逾許可量68%),105年度實際年使用量為22,674立方公尺/年(逾許可量25%),上述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不符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3月1日下午3時15分至貴廠進行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29)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查驗,查該製程操作許可證內容之原(物)料操作狀況:(一)BTX許可登載之年最大操作量為320,851.02立方公尺/年、石油腦許可登載之年最大操作量為10,468,102.12立方公尺/年,惟兩項物料104年度、105年度實際年操量皆逾許可量限值;(二)JP-8許可登載之年操作量為113780.97立方公尺/年,惟其104年度實際年操量逾許可限值,上述未依許可核定內容進行操作,不符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2月27日17時2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以下簡稱:台中營業處)稽查,並會同台中營業處員工於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道路側溝勘查,現場發現溝渠內有油氣逸散致惡臭情事,經查係台中營業處員工於106年2月26日16時操作不慎致燃油溢漏造成油氣逸散,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執行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氣漏檢測),氣漏檢測值為1.24英吋水柱,不符合「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氣漏檢測合格標準範圍為1.90~2.10英吋水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7/03/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前於106年1月25日17時0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所承租位於臺中市梧棲區港口之土地稽查,經查現場土地裸露區域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且未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5年12月21日前往「高雄煉油廠苓雅寮儲運所(特貿二南)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稽查時,發現場址內整治區塊尚未開始進行鋪設混凝土地坪,此部分顯與前述場址核定整治計畫內容:「於核定後4個月(105年12月11日)內完成工程設計發包、鋪設地坪」不符,貴公司核有未依土污法第22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16/12/09
- 罰鍰金額
- NT$3,00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12/0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6/10/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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