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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統一編號:03707901

共 68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01 - 250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4/01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M19)之設備元件(6W3-10512-V-010L)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4/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7月13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原油蒸餾程序(M22)之OD排放口 (D-102)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4/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人員於108年2月20日至執行稽查暨自動連續監測設施資料抽測比對,查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之排放管道(P004) 於108年2月7日SO2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超過二小時,且無報備,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4/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位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人員於107年4月30日至執行稽查檢測,查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1)之設備元件(E6317-02、E6306-05)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3/31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22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西南側圍牆外;風向:東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1121ppb,嗣進廠查察,於廢水儲槽(編號:LY404;下稱污染源)下風處(臨近廠區圍牆)亦發現相似惡臭,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501ppb,經查係上開儲槽所收集廠區之含有機化合物廢水,因槽內液位上升,擠壓內部廢水上層氣體而由頂端(固定式頂蓋)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造成空氣污染。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9/03/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場址經本局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3/11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107年12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所產生非有害油泥(D-0903)廢棄物採鐵桶盛裝貯存,有部分腐蝕及未加鐵蓋,造成滲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3/11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107年12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所產生有機性污泥(D-0901)未設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而採露天堆置,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2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小港區沿海四路50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圍牆外(判定位置:小港區中智街與中亨街交叉口,中智街上),發現貴廠排放口(廢氣燃燒塔)有明顯排放黑煙情事,現場錄影存證,並進行目測判煙,判定結果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20%累計時間不得超過3分鐘之規定,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其他石油製造程序(編號:M19)所屬排放口(編號:P112),使用天然氣(LNG)及燃料氣(FG)為燃料維持廢氣燃燒塔母火燃燒,因燃燒不完全產生黑煙,經由排放口排放,造成污染。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3月29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16製程元件編號D-3333B-05之檢測值為10,743 ppm、POV-3818-02之檢測值為6,581 ppm、D-3308-01之檢測值為12,012 ppm、FQ-3021-01之檢測值為11,683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19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8年1月7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30製程之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共有9處(製程編號:B01-O01、B01-O02、B03-O01、B03-O02、B08-O01、B12-O01、B12-O02、B14-O01、B16-O01)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11月9日派員至觸煤裂解程序(M33)執行洩露檢測,發現該製程設備(流水號:PT-9151)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與大氣接觸且未維持氣密狀態,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淨檢值達56,651.3ppm,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行政院環保署於107年10月4日派員至輕質原油分餾製程(M42)執行洩露檢測,發現該製程內之空氣過濾器(M1366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淨檢值達2,341ppm(背景值為3.6ppm),已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18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於107年5月15日向本局申請旨揭場址第1區(特貿一2)作為污染土壤堆置場,經本局於107年6月1日同意且函知貴公司確依本局核定內容設置及做好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在案,經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16日至旨揭場址稽查,查位於特貿一2場址內土壤堆置場(以下簡稱堆置場)周邊僅設置防溢堤,圍堤內側未設置滲出水截流溝渠,且防溢堤與施工圍籬間有裂縫,顯與旨揭場址第四次變更計畫核定內容(略以):「『7.2.2土壤堆置場與生物復育場設置:關於土壤堆置區與生物復育區...作業規範如下:...二、作業二...本場所外緣並設有圍堤,以防逕流滲出水外溢,圍堤內側設有滲出水截流溝渠,以收集地表逕流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及『第九章清理與污染預防:污染土改善、堆置場所周圍設置截流溝防止廢水溢流至周界,並將廢水收集沉砂後納入本場址廢水處理設備處理後回收使用或排放』」等相關規定不符,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核定內容實施。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2/1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253-00號」,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30連續自動監測設施,107年第2季氫氧化物、氧氣及排放流率有效監測率分別為81%、84.75%及84.75%,未達85%,核已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季有效監測率應達85%以上)。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2/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臺中市大肚區王田段571-7地號土地由貴公司王田供油服務中心使用,經本局執行「107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辦理地下水採樣檢測結果,地下水污染物苯濃度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經查係該供油中心儲存輸送油品洩漏造成地下水污染,經臺中市政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107年8月13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179014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場址污染行為人;公司於運作過程有污染物洩漏致土地經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應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處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2/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1月18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830401002號)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C區第九、十、十一蒸餾工場(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蒲段1051、1051-1、1051-3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認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污染行為人,故依同法第41條之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29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4日派員督察貴廠,發現貴廠觸媒裂解(M33)工場周邊場區道路旁露天堆放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沸石觸媒(R-1402),其貯存地點、容器(太空袋)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有滲出污染地面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該署復於107年4月10日派員前往貴廠執行「大林廠興建重油轉化工場暨媒組工場擴增計畫環境說明書」現場監督查核作業,發現其重油媒裂工場製程中,每天約有1公噸濕式廢觸媒係於濕式洗滌塔產出被收集後,以太空袋露天存放於場區周邊道路,其滲出水逕行排入路邊溝渠漫流至收集池(S-1803),其濕式廢觸媒則等乾燥後再行委託業者再利用處理;惟查該開發計畫環境說明書第八章P8-4頁,8.1.4二.(三)「廢觸媒以密封之儲存容器盛裝,並時常巡視堆置場,以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實際處置作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合,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8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有機性污泥及廢鐵桶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另廠區內堆放2個太空包,內有濾袋等纖維類廢棄物(D-0899),惟貯存容器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廠區內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A-6501),其貯存容器已損壞生鏽及洩漏而未更換,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廠區內石油煉製作業之油污槽底泥、過濾或分離之廢棄物(A-6501),部份貯存超過1年(部份桶身標示106年11月1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廠區內堆放2個太空包,內有濾袋等纖維類廢棄物(D-0899),該項廢棄物未提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7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非有害油泥(D-0903)貯存容器油漬滲出及污染地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16
罰鍰金額
NT$184,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稽查人員至中鋼公司RD29、RD30雨水箱涵發現有廢油疏漏排放,沿鹽水港溪流至新橋出海口,經沿線巡查至貴公司,經查係貴公司大林廠內油水分離處理單元(API-F01)疏漏廢油使前述雨水箱涵廢油排放致鹽水港溪造成水污染情事。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40製程元件編號TL-6009-V01之檢測值為16,946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鳳森里沿海四路50號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2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41製程元件編號S07-F13之檢測值為5,249 ppm、S10-F07之檢測值為3,459 ppm、IS08-F07之檢測值為3,390 ppm及IS12-F04之檢測值為5,915 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8/12/25
罰鍰金額
NT$15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2/24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107年1月檢送第2區(廣停)改善完成報告書中呈現105年7月25日放流水檢測結果中化學需氧量(測值為123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顯與所提「苓雅區苓港段1地號等28筆土地、苓西段273地號及苓西段291地號等3處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該場址)」土壤污染控制計畫第二次變更(本局104年8月核定)內容(略以):「執行期間定期檢驗水質:...,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排放」不符;且於106年11月14日及107年5月2日所提送執行進度報告中放流水檢測項目中,均未執行油脂項目的檢測,與該場址第三次及第四次變更控制計畫(本局106年4月及107年3月核定)內容(略以):「放流水檢測項目:...油脂、TPH」不符;本局107年10月29日至該場址查核時,貴公司無法提出前述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前述情事,貴公司顯有未依土污法第13條「主管機關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實施之情事。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12/1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中油公司經本局107年12月12日查獲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進行改善工程。2.本次稽查,查台15線為本市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本府依控制計畫核定改善期限至107年12月10日。然於12月12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有改善工程進行,並有挖土及回填之行為,核以違法土污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請中油公司立即停工,本次違反行為將依土污法第41條進行裁罰。
裁罰機關
環保署
處分日期
2018/12/07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9月執行「107-108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計畫(107年度)」進行土壤、地下水調查,結果顯示:地下水中苯14.7mg/L(管制標準0.050mg/L)、甲苯27.5mg/L(管制標準10mg/L)、萘0.764mg/L(管制標準0.4mg/L)、甲基第三丁基醚(MTBE)46.5mg/L(管制標準1.0mg/L)、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124mg/L(管制標準10mg/L)均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裁罰機關
嘉義市
處分日期
2018/12/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嘉義市民族段二小段6號共1筆地號拆除工程屬廢棄物清理法公告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本局107年10月4日前往現場現場查核時見原建物均已拆除完畢,惟該拆除工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通過即先行動工拆除。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7年10月1日派員進行貴廠M37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洩漏檢測,結果共計5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2/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7年10月1日派員至貴廠M30製程執行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之氣密狀態檢測,結果該製程共有4處洩漏淨檢值超過1,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定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6條規定。
裁罰機關
環保署
處分日期
2018/12/04
罰鍰金額
NT$7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
違規情節
按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進場查證結果顯示,檢測出地下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為33.2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濃度為120 mg/L、苯濃度為0.537 mg/L(管制標準:總石油碳氫化合物10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1 mg、苯0.05 mg/L),皆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又本署進場查證結果顯示,檢測出地下水中苯之最高濃度為4.47 mg/L、萘之最高濃度為0.515 mg/L、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之最高濃度為32.8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之最高濃度為324 mg/L(管制標準:苯0.05 mg/L、萘0.4 mg/L、總石油碳氫化合物10 mg/L、甲基第三丁基醚1 mg/L),亦皆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其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行為致該場址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107年10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以鐵桶盛裝,部份鐵桶桶身銹蝕破損,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1/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設備元件檢測,發現編號:A02-V04(背景值:1.43ppm,檢測值:8,547ppm)、A05-V01(背景值:1.67ppm,檢測值:7,271ppm),淨檢值皆大於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定「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8/10/17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港口段339地號施作「台中廠第二現場控制室等建築物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該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4年11月18日業已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0/06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11時26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林路近中利街交叉路口稽查時,於貴廠周界外(判定位置:中林路路上,廠區(F區)東北側圍牆外)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廠烷化程序(編號:M37),廢酸再生區(4000區)之過熱器(編號:E4001)因熱交換管堵塞,分解燃燒爐(編號:EZ31)停爐檢修,抽取空氣進行爐內降溫,惟未設置粒狀物收集急處理設備,降溫過程中,熱交換管堵塞物隨降溫氣體由通風排管排放,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裁罰機關
臺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9/20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油槽疏漏污染物(汽油)污染水體,未於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所屬觀音儲運課於本市大社區嘉誠里食坑巷3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於本年7月27日經本局人員進行設備元件檢測結果,該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詳如下述)淨檢測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1.編號:A06-N05,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10,555ppm2.編號:B01-O01,流體組成:汽油,檢測值:6,601ppm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12
罰鍰金額
NT$6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中廢氣燃燒塔於107年1月9日20時13分確有因燃燒產生明顯粒狀汚染物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7年1月9日20時55分派員至貴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該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該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該廠所有之廢氣燃燒塔(編號:A021、A025)所排放,經查係因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油氣純化程序)(編號:M19),第四油氣純化工廠壓力控制器(編號:PC-4104)因連桿脫落故障,控制室內顯示為關閉狀態,現場狀況實際為開啟,造成HC廢氣收集槽(編號:D6501)之燃料氣不斷注入廢氣分液罐(D4102),致來自氫氣純化處理器(編號:D4211~D4220)廢氣無法注入D4102,而排放至廢氣燃燒塔燃燒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10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22時0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稽查時,於貴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林園區石化三路上,廠區西南側圍牆外;風向:東北風),發現有不連續且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1121ppb,嗣進廠查察,於廢水儲槽(編號:LY404;下稱污染源)下風處(臨近廠區圍牆)亦發現相似惡臭,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5501ppb,經查係上開儲槽所收集廠區之含有機化合物廢水,因槽內液位上升,擠壓內部廢水上層氣體而由頂端(固定式頂蓋)呼吸閥排入大氣,且未裝置惡臭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可聞化學惡臭(似烯烴類),造成空氣污染,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符合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固定污染源油氣純化程序(M19)、觸煤重組程序(M20),經本局人員於107年5月24日執行稽查檢測,發現M19製程多個設備元件:V-6102-LV05、D-6102B-LN16、P6104A-LO010、D-4221-GF08;M20製程多個設備元件:S03-O01、S03-V01、S06-V01、S08-V01、S08-O01、S26-N01、S28-V01、FT3062-T01揮發性有機物之洩漏淨檢值大於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臺北市
處分日期
2018/09/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值。(黑煙不透光率3.9m-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7/16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7/1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3),證號:H1971-08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5月30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檢測結設備元件編號:ISO20690V030G檢測濃度1萬646ppm。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6/29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原油常壓蒸餾程序(M01),核定排放管道P005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CEMS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查3月22日連線數據SO2濃度3:00為185ppm、4:00 416ppm、5:00為122ppm,二氧化硫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6/2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09)之設備元件,經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執行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該製程設備元件:S03-F01、S21-N03、M02-O02、M05-N03、M09-N01、M09-N02、M09-O01、M11-V01、M12-N03之洩漏淨檢值逾2,000 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洩漏淨檢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6/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緣本局稽查人員107年03月27日會同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貴廠機具用油含硫份採樣,當日於貴廠共採取堆高機(SD12120802M1)、堆高機(C6A50-1)、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共3組樣品,續委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環檢所公告方法(油品含硫份:NIEA A446.71 C)檢測分析,檢測結果堆高機(C6A50-2)之機具用油含硫份為1,900mg/kg。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01月05日環署空字第0950000622號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規定(含硫量限值50mg/kg),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6/2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保署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至貴廠執行觸煤裂解程序(M33)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該製程氫化單元進料泵(P-8001A)附近含油廢水排放口(OD排放口)發現揮發性有機未為有效收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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