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33845634
共 1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5 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4/10/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13年8月份廢棄物(聯單編號:C150049711300011;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前揭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4/10/14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依據本府113年8月22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828號函暨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30日(113)興業字第1130830號函之陳述意見書賡續辦理。二、本市環保局前於113年7月5日至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稽查,查該現場廢水處理設施T01-01「初沉池」槽體高度未達2.1公尺及T01-11「清水貯槽1」未經T01-12「清水貯槽2」直接流入TO1-13「放流池槽1」,與原核准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尚有不符。三、前揭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違規事實明確。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4/05/16
- 罰鍰金額
- NT$9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市環保局前於113年3月27日至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稽查,查貴公司現場廢水處理設施「過濾機」已停用、「清水貯槽」逕行變更為「放流池」,與原核准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尚有不符;貴公司雖於112年12月12日提出變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惟因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市環保局審查結果要求補正,未經核准逕為變更。 二.前揭行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違規事實明確。 三貴公司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書,惟陳述內容尚不具免罰事由,擬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違規分類對應,計算裁罰金額為新台幣9萬6,000元整,請依期限繳納。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保局於112年10月24日會同環境部人員至貴公司(位址:本市安樂區基金三路30號)進行土壤採樣。採樣檢測結果,土壤部分:(一)製程區檢出土壤中鉛3,950mg/kg、砷90.7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鉛2,000mg/kg、砷60mg/kg。(二)重油槽區檢出土壤中鉛21,900mg/kg、鎘25.9mg/kg及砷684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鉛2,000mg/kg、鎘20mg/kg及砷60mg/kg。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於本(113)年1月8 日府授環水貳字第1130360024A號函,公告貴公司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本案為貴公司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業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並依「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本府依法裁處新台幣10萬元整罰鍰。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01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勾稽貴公司111年2月至112年3月廢棄物網路申報產出、貯存及聯單情形,並於112年5月10日至現場稽查,發現下列違反事項:1.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申報廢棄物(D-1504非有害集塵灰)、112年2月申報廢棄物(A-7501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產出或貯存量有異常情形,致質量不平衡,請儘速完成修(補)正。貴公司於111年9月申報廢棄物(A-7501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清運聯單共計0.57公噸,惟經比對聯單申報製程與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內容不相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2.稽查時發現現場廠區配置及廢棄物(A-7501、D-1504等)、原料產出等與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上述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變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3.當日(112年5月10日)現場查核發現,原廢棄物(D-1504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集塵袋等廢棄物均標示為C-0102(鉛及其化合物(總鉛))與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一致,有關標示錯誤乙節,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相關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2/03/0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110年11月份有害廢棄物(A-7501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聯單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3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6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9年8月13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測機構,執行貴公司排放管道(P003)異味污染物之空氣污染濃度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4,070(標準:1,000),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法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08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保局於109年7月5日22時許接獲民眾通報住宅附近有燃燒異味情形,經查異味來源於貴公司逸散出來,稽查員於109年7月5日23時30分進入廠內查察,督查時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鉛)製品鑄造程序(M01)作業中,現場發現精煉爐進行精煉作業時集氣設備未能有效收集,使廢氣及異味嚴重逸散於廠房外,散佈於空氣中,導致附近住宅居民聞到異味之情事,依法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0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有關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1月2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前往至貴公司(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三路000)稽查,發現廠內集塵灰「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代碼:A-7501)」未依規定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0/05/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109年3月份廢棄物(A-7501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貯存逾時申報(實際申報日:109年4月15日),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0/03/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108年12月份主要廢棄物(A-7501鉛、鎳、汞、鎘、銅二次熔煉之排放控制之集塵灰或污泥、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產出,迄今仍尚未申報,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07年11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前往貴公司查察,督查時貴公司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M01)作業中,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開啓操作,未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測機構,執行貴公司排放管道(P003)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濃度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為170mg/Nm3,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100mg/Nm3,依法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1/02/18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1/01/31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