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共 4,95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251 - 23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01/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於112年11月19日10時24分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警員至草屯鎮富中路38號前方稽查,發現受僱人駕駛和成工程行(車牌:869-XY)所有自用大貨車載運土方、石塊、磚塊、混凝土塊等營建剩餘物。二、嗣經受僱人出具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供本局查核,經查該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之核發單位未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簽發章,視同無效證明文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09月28日02時30分由警察局草屯分局通報,於國道6號P55-2編號柱子旁停放曳引車(車頭KLD-3507,車尾HBB-0658)一台,載運土方的剩餘土石方,由新北市土城區載運過來,由駕駛,經詢問彭員隨車未攜帶剩餘土方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09月28日02時30分接獲草屯分隊員警通報,於國道六號753-2號柱旁停放曳引車(車頭KLG-0517,車尾HBA-0061)一台,載運混擬土及土方等剩餘土石方,經詢問林員未攜帶隨車證明文件(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林員表示剩餘土石方係由新北市五股區載運過來,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2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09月28日02時30分接獲警察局草屯分局通報,於國道6號P55-2編號柱子旁停放曳引車1台(車頭KLK-9866,車尾HBA-0566),載運剩餘土石方,駕駛陳員未隨車攜帶剩餘土石方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9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0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10時50分會同新佳派出所員警至彰南路355-2號前攔查一輛砂石車,該車輛為「七軍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車牌:KEG-7579,車斗:HAB-9000),由司○○駕駛。2.經查該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些許垃圾),來源為彰化縣社頭鄉營建工地(詳細地點不明),欲載往集集棄土場處理,惟未隨車攜帶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命其原車運回。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09時35分會同新佳派出所員警至彰南路357-6號前攔查一輛砂石車,該車輛為協源興工程行所有(車牌:KEP-9029,車斗:HAA-5779),由司○○駕駛。2.經查該車載運物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磚塊、混凝土塊等),司機稱車上物來源不清楚,僅支援該工程行運輸作業,並於早上8時前往碧興路(詳細地點不明)駕駛該車輛,當時營建剩餘土石方已裝載上車,故不清楚詳細來源。3.司機稱該批營建剩餘土石方欲載往「全宏升」水泥預拌場,惟未隨車攜帶來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命其原車運回。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12時05分會同新佳派出所員警至彰南路355-2號前攔查二輛砂石車,該車輛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所有(A車車牌:KLK-3152,車斗:HL-779;B車車牌:KLJ-9695,車斗:HBC-6555),由司○○(A)○○(B)駕駛。2.二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磚塊、混凝土、鋼筋等),經查來源為「台中市北區承興街337號營建工地」(良和營建有限公司),兩司機均有出示來源證明文件,惟處理地點不明確,司機均稱欲載往集集棄土場,惟經本局致電集集公所確認,未有上開公司之申請,故該文件屬失效文件,本局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告發,並命其原車運回。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2月05日16時50分會同南投派出所、名間分駐所至名間鄉員集路40-36號稽查,現場查獲一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砂石車(車牌號碼:AAN-875、車斗:8F-78)該車輛為「新緒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司機陳俊男駕駛,查車上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為「112年南投市內興里新光路路面改善工程」產生,欲載回新旭台公司,惟司○○所出示之合約書及剩餘土處理証明書尚無佐証車上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本局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予以告發並請其原車運回。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11時20分會同新佳派出所員警至彰南路355-2號前攔查一輛砂石車,該車為「弘隆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由司○○駕駛。2.經查該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些許垃圾),來源為彰化縣社頭鄉營建工地(詳細地點不明),欲載往集集棄土場處理,惟未隨車攜帶來源及去處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命其原車運回。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12時05分會同新佳派出所員警至彰南路355-2號前攔查二輛砂石車,該車輛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所有KLK-3152,車斗:HL-779),由司機駕駛。2.二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磚塊、混凝土、鋼筋等),經查來源為「台中市北區承興街337號營建工地」(良和營建有限公司),兩司機均有出示來源證明文件,惟處理地點不明確,司機均稱欲載往集集棄土場,惟經本局致電集集公所確認,未有上開公司之申請,故該文件屬失效文件,本局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告發1.本局於112年11月20日12時05分會同新佳派出所員警至彰南路355-2號前攔查二輛砂石車,該車輛為「國益通運有限公司」所有KLK-3152,車斗:HL-779),由司機駕駛。2.二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夾雜磚塊、混凝土、鋼筋等),經查來源為「台中市北區承興街337號營建工地」(良和營建有限公司),兩司機均有出示來源證明文件,惟處理地點不明確,司機均稱欲載往集集棄土場,惟經本局致電集集公所確認,未有上開公司之申請,故該文件屬失效文件,本局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0年12月23日取得南投縣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須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惟場域內、外堆置大量鋼鐵原料(材),及設置層架堆放非應回收廢棄物品項之倉儲使用,該址實際作為原物料倉儲暨倉庫,故未依原申請用途作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使用。本局前於112年1月4日以投環局廢字第1110029654號函裁處在案,並限期貴公司於30日內恢復營運。惟本局前於112年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例行性巡查暨多次輔導,均未營運且無法提出營運事證;另查貴公司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土地(名間鄉新北段89、89-1地號),登記所有權人為蔡**,統一編號:L100*****7,已於111年8月11日變更登記所有權人為大OO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9*****8,登記原因為買賣,惟查尚未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變更登記興辦事業計畫,故貴公司違法事實明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暨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由系統預帶,
- 處分日期
- 2024/01/24
- 罰鍰金額
- NT$35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4日至現場稽查,稽查當時貴公司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經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現場檢驗項目為PH、水溫,送驗項目為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大腸桿菌群為370000 CFU/100ml超出該事業別(旅館業)放流水標準(300000 CFU/100m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23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4日至貴會館現場稽查,稽查當時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池(府授環水字第1010206453號函指定放流池為放流水採樣點),採集水樣並送驗,現場檢驗項目為PH、水溫,送驗項目為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大腸桿菌群為590000CFU/100ml超出該事業別(旅館業)放流水標準(300000 CFU/100m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22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12月05日16時35分會同南投派出所、名間分駐所至名間鄉員集路40-36號稽查,查獲一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砂石車(車牌號碼:KLM-5886,車斗:73-LP),該車輛為「亞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司機邵尉城駕駛,查車上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為「台中市高工路」附近營建工地產生,欲載往集集棄土場進行處理。2.司○○提供之土石方証明文件,未有詳細來源地點及未有清運單位核章,故屬無效之文件,本局依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予以告發,並請原車運回。
- 處分日期
- 2024/01/22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322-S7)於竹山鎮南雲交流道聯絡道處清洗雞隻運送車輛致污染道路,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本局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為水污染防治法應列管之事業,查未依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未依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運作(廠內已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操作運作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0月16日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至本縣魚池鄉魚池街路段稽查,現場查獲貴工程行所屬車輛(車牌號碼500-VS)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攜帶載明剩餘土石方來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0月16日會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至本縣魚池鄉魚池街路段稽查,現場查獲貴企業社所屬車輛(車牌號碼558-UQ)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攜帶載明剩餘土石方來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16
- 罰鍰金額
- NT$7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9日5日至貴畜牧場進行限期改善完成後之查驗工作,稽查當時發現貴畜牧場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62mg/L、生化需氧量157mg/L及化學需氧量830mg/L,均已超出事業別(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16
- 罰鍰金額
- NT$77,7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9日至貴畜牧場稽查(南投縣竹山鎮前山路二段222巷71號),稽查當時發現貴畜牧場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75mg/L及生化需氧量94.8mg/L,均已超出該事業別(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112年11月25日20時37日竹山分局中和派出所通報營業大貨車載運廢棄物違規案件本局會同稽查作業。2.本局於112年11月25日派員會同中和派出所員警前往稽查結果,在南雲交流道北上路段攔查(時間19時28分)和宸公司所屬營業大貨車車號788-X2載運廢棄物(生雞糞等)未持有隨車之產生源(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依法告發處理(現場拍照存證)。3. 現場稽查時該公司所屬營業大貨車788-X2,另現場駕駛陳述廢棄物產出源為雲林縣林內鄉,欲載往坪頂農業區(埔里)。4.本案和宸公司依法將該車輛載運廢棄物當場退回原產生源處所或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有相關處理證明文件以供查證。
- 處分日期
- 2024/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112年12月04日10時40分集集分局通報自用大貨車載運廢棄物違規案件本局會同稽查作業。2.本局於112年12月04日11時30分會同集集派出所員警前往稽查結果,在台16線10km路段集集往水里方向攔查岳洲農產行所屬大貨車車號KEE-8561載運廢棄物(生雞糞)未持有隨車之產出源(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依法告發辦理(現場拍照存證)。3.現場稽查時該公司所屬大貨車車號KEE-8561由吳岳洲操作駕駛。4.本案岳洲農產行依法將該車輛載運廢棄物當場退回原產生源處所或委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並有相關處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 處分日期
- 2024/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至南投市南崗二路259號前,攔查貨車車號KEP-9500鐘順福駕駛載運石膏板含塑膠板、木板等廢棄物一車,請駕駛提供隨車廢棄物來源及廢棄物處理證明文件,駕駛無法隨車提供,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由員警攔查車輛司機載運廢石膏板含塑膠條、木板、玻璃及鐵罐等廢棄物一車,請駕駛提供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司機無法隨車提供,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警察局水里分駐所通報稽查案件,員警於水里鄉中山路、中正路口處攔查作業。2.本局人員於112年11月25日至水里分駐所。該分駐所攔查車輛(車號:KLC-5977),載運生雞糞,由斗六工業區附近養雞場載運至本縣。3○○無法提供隨車證明文件(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現場依法告發,並命其原車運回。4.本局人員現場稽查時已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0.7m-1,超過0.6m-1之法定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4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罰鍰金額
- NT$5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查該公司於前山段1183地號土地放置廢木材、釘子、磚塊等事業廢棄物,前經本局限期於112年8月15日清除完畢,經現勘發現地面仍有廢木材,未完成改善,因堆置地點為登載於南投縣政府核准之事實,核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2.另該土地堆置廢木材有汙染地面之事實,核已違反廢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查該工程行領有南投縣政府乙級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至113年6月26日止,本局人員至埔里鎮水源段1763-1764地號(埔里鎮隆生路111巷66號),現場有堆置廢木材、營建廢棄物等廢棄物,惟該工程行未有申請廠內貯存(轉運)場,已違反廢棄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請該工程行負責人余112年11月10日提處置計畫書送本局核備。另因廢木材、營建廢棄物堆置於地面,有汙染地面之事實,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理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9日至貴公司三廠進行例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三廠111年原物料碎玻璃年使用量516.15公噸,超過本府核發之空氣污染操作許可證(M1618-00號)碎玻璃年核可使用量300公噸,顯未依本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1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在名間鄉員集路路段攔查祐安土木包工業所屬營業曳引車車號KEP-9500載運裝潢廢棄物(木板、石膏板等)未持有隨車之產出源(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依法告發辦理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2月23日至貴公司進行例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111年原物料地下水年使用量1,4726公噸,已超過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1371-00號)地下水年核可使用量7,840公噸,顯未依本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24日至貴公司一廠進行例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一廠111年原物料未硫化橡膠年使用量1,172.475公噸、助劑年使用量116.301公噸、碳粉年使用量662.193公噸、加工油年使用107.449公噸及產品橡膠半成品年產量2058.418公噸,均超過本府核發之空氣污染操作許可證(M1625-00號)未硫化橡膠年核可使用量1037.52公噸、助劑年核可使用量102.96公噸、碳粉年核可使用量586.08公噸、加工油年核可使用量95.04公噸及產品橡膠半成品年產量1821.6公噸,顯未依本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罰鍰金額
- NT$13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畜禽飼養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致產生豬糞異味,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5日至貴畜禽飼養場稽查,發現有豬糞異味,現場會同貴畜禽飼養場負責人及勁原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周界空氣污染物異味採樣作業,經分析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值5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周界異味排放標準值10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112年8月2日民眾陳情案件稽查作業。2.本局112年8月2日10時22分進行稽查,現場進行四樓地板模板作業,遭民眾陳情噪音情事,工地負責人林經理表示早上7點20分左右進行吊掛作業,違反營建工程管制時段不得從事使用動力機械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112年08月04日民眾陳情案件稽查作業。2.本局112年08月04日14時15分派員至陳情地點稽查作業,經檢舉於上午7時55分進行吊車伸桿動力作業,業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營建工程不得於上午8時前動力機械作業施工致妨礙安寧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11日至貴公司進行例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貴公司111年原物料淬火油年使用量13.4公噸、丙烷年使用量15.75公噸、脫脂劑年使用量4.775公噸及鋼刀半成品年使用量1201.138公噸,均已超過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M1412-01號)淬火油年核可使用量9.3公噸、丙烷年核可使用量8.4公噸、脫脂劑年核可使用量4.5公噸及鋼刀半成品年核可使用量750公噸,顯未依本府核發之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5
- 罰鍰金額
- NT$15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9月24日至現場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現場檢驗項目為PH、水溫,送驗項目為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42.2mg/L超出該事業別(觀光飯店)放流水標準(3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警察局水里分駐所通報案件稽查作業員警於112年11月17日23時30分於台16線13K處攔查。2.本局人員於112年11 月18日0時40分至水里分駐所攔查車輛車號KLC-5755由陳楷元所駕駛,載運生雞糞由台南養雞場載來,駕駛無法提供隨車證明文件(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3.本局稽查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表明身分。4.以上經 陳楷元 確認無誤。
- 處分日期
- 2024/0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 本局人員於112年09月14日18時15分會同鳳鳴所員警於南投市八德路523號前攔查一輛載運「112年南投市鳳山里八卦路1447巷道路改善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司機未隨車攜帶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及去處證明文件,以供檢查,違法事實明確,已違反廢清法第九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警察局水里分駐所通報稽查作業員警於112年11月17日23時30分於台16線13K處攔查。2.本局人員於112年11 月18日0時40分至水里分駐所檢查攔查車輛車號KLB-6966 ○○所駕駛,載運生雞糞由台南養雞場載來,駕駛無法提供隨車證明文件(廢棄物來源及處理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4/0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3日至貴公所管理之南投市垃圾掩埋場進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專案稽查作業,發現該掩埋場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4日至南投縣南投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進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專案稽查作業,發現該中心位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4
- 罰鍰金額
- NT$13,38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8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牧場內養牛廢水由厭氧池滿出溢流。部分廢水由厭氧池溢流至廢水收集溝,部分廢水溢流疏漏至後方抄封埤排水道,稽查當時貴牧場並無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至廢水經由該處疏漏至雨水溝後排出廠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南投市新生段442及443地號棄置之營建廢棄物,係由貴公司承攬南投市立圖書館新建工程(管制編號:M33B0308)產出。故貴公司未依南投縣政府核准之事業廢棄清理計劃書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違法事實明確。
- 處分日期
- 2024/01/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0月18日至貴公司進行督察,發現貴公司甲醛製造程序所設置之洗滌塔(A102)112年8月操作紀錄,廢氣處理量均在55.53-83.35Nm³/min之間,未符合操作許可證所核准之廢氣處理量應在20-50Nm³/min限值,且10月流量計因檢修未記錄數值;另洗滌塔洗滌液流量8月及10月紀錄大部分數值在38-191ton/day,未符合操作許可證所核准之洗滌液流量應在324-648ton/day限值,明顯有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之情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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