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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共 12,59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5801 - 5850 筆)

處分日期
2021/01/2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AHD-5683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1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C-0005(子車:HBA-6076,司機:林寶中)載運玻璃粉碎再生料至苑裡鎮水坡里林森國小前方小路約200公尺空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出廠過磅紀錄係從程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所載運,處理機構為原德行,經查其所出示處理地點(未有地址地號)與查獲處理地點不相符。
處分日期
2021/01/1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509-W8(子車:97-RP,司機:廖彥甫)載運玻璃粉碎再生料至苑裡鎮水坡里林森國小前方小路約200公尺空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出廠過磅紀錄係從程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所載運,處理機構為原德行,經查其所出示處理地點(未有地址地號)與查獲處理地點不相符。
處分日期
2021/01/18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於本縣苑裡鎮錦山8鄰旁空地(火炎山遊樂區入口)查核發現上述地點被傾倒剩餘土石方,業經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調閱周邊錄影監視設備,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HAA-3268載運剩餘土石方傾倒於上述地點,本局於109年10月15日以環廢字第1090066694號函通知貴公司於109年10月23日前提出說明(10月19日簽收),貴公司未依限提出說明及檢附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且傾倒地點亦非合法之土石方收容場所。
處分日期
2021/01/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A-9826(子車:HH-590,司機:高遠神)載運玻璃粉碎再生料至苑裡鎮水坡里林森國小前方小路約200公尺空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出廠過磅紀錄係從程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所載運,處理機構為原德行,經查其所出示處理地點(未有地址地號)與查獲處理地點不相符。
處分日期
2021/01/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APT-6159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14
罰鍰金額
NT$66,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不合格項目為懸浮固體濃度169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及化學需氧量濃度334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
處分日期
2021/01/13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現場紀錄表單單日廢水貯留量仍與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苗縣環貯許字第00541-04號)所載15公噸/日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1/13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阡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文氏洗滌塔)產出之廢水,惟該股廢水未記載於廢水貯留許可文件內,且尚未辦理貯留許可文件變更。
處分日期
2021/01/1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柴油車車號:HN-631,經儀器檢測結果排氣管黑煙排放不透光率為1.9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車出廠日期為1999年7月1日以後,排放標準為1.2m-1)
處分日期
2021/01/1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查獲司機王清山駕駛貴行權屬車輛(車號:NM-197)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處分日期
2021/01/1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查獲司機邱孟緣駕駛貴行權屬車輛(車號:KLF-8036)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處分日期
2021/01/1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查獲司機王清山駕駛貴行權屬車輛(車號:NM-197)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E-2953(子車:99-YL 司機:邱芳明)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再轉賣廖○○,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882-HY(子車:62-BC,司機:邱文瑞)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06-HY(子車:HF-266,司機:張金音)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997(子車:HBA-7597,司機:陳建龍)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882-HY(子車:62-BC)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326(子車:HBA-7576)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325(子車:HBA-7575)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F-0328(子車:HBA-7578)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D-3773(子車:HBA-7516)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61-JD(子車:87-BB)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89-ZC(子車:30-BB,司機:李燕忠)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再轉賣廖晨銘,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D-3769(子車:HBA-7511,司機:戴志男)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90-ZC(子車:32-BB,司機:黃健智)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通霄鎮苗37線入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986-ZC(子車:85-BB,司機:徐文聰)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27-JD(子車:59-BB)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59-JD(司機:張華謙)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再轉賣廖晨銘,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第四廠周界執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為8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標準限值30)」,已違反空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該公司苗栗二廠領有抗(臭)氧化促進劑化學製造程序(M33)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09年5月8日派員針對M33製程進行許可法規符合度查核,查現場新增防制設備洗滌塔、冷凝器各1座及排放管道1根,現場原料異戊四醇(PENTA)未納入許可,另吸附設備(AC22、AC23、AC24)109年1月至5月活性碳更換記錄缺漏且未依許可規定更換活性碳,及洗滌塔(AC09)廢氣處理量與許可核定不一致。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查獲貴公司辦理本縣「富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未於開工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核准且未依指定公告事業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網路申報作業。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查獲貴公司辦理本縣「林柏宏住宅拆除工程」,未於開工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核准且未依指定公告事業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辦理網路申報作業。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袋式集塵器設備曾於108年12月間更換袋式集塵濾袋且現場貯存有2袋廢濾袋,惟查袋式集塵器產出之廢濾袋(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未提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即逕行營運。(二)廢潤滑油109年1月產出0.2公噸,加上前月(108年12月)貯存量0.58公噸減掉當月清除量0.58公噸應為0.2公噸,惟109年申報貯存為0.05公噸,有申報不確實之情形。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違規情節
該公司二廠於109年10月7日更換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濾袋,惟未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廢濾袋之產出、貯存情形;該廠產出D-1099非有害集塵灰及R-1703廢潤滑油等事業廢棄物均貯存於廠內,惟現場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其名稱。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於通霄鎮月稱光明寺前道路,查獲貴公司委託劉俊傑(拼裝車)清除貴公司承攬臺鹽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精鹽廠500區地板整修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水泥塊夾雜鋼筋),經查貴公司委託之清除車輛(拼裝車)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輸車輛及非為合格之清除車輛。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7265-HN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AVC-8250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MPF-1130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G3T-798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400-Y7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AJM-0200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Q9-5239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ALQ-3998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627-NKW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7U-3989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MAV-7828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3489-KX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AMZ-1366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意拋棄菸蒂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臺端車號186-NKS於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亂吐檳榔渣(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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