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7751 - 17800 筆)

處分日期
2021/11/2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旗座)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110年5月18日來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案附原專責人員退保證明文件,發現李○○、柯○○109年12月30日自貴公司退保,李○○、柯秀○○為貴公司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並報請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2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稽查人員於110年9月28日至貴公司進行許可查核作業,發現貴公司電子用黏性精密材料製造程序(M01)連續吸脫附接續冷凝設施(A101),應2-3年每槽需更換15噸活性碳,共三槽總計45噸,貴公司人員表示僅以添加損失之活性碳,無法提供活性碳更換紀錄及足量之購買證明,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2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上揭時段前往本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2巷33弄口稽查時,於施工周界外(判定位置:前鎮區一心一路22巷33弄口),發現貴公司於施工區工地內正使用一部預拌混凝土車及一部押送車等動力機械正進行灌漿作業,且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22
罰鍰金額
NT$10,0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本局前於110年10月08日至現場調查營運狀況,貴牧場領有本府農業局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農畜牧登字第10398號),登載畜養頭數198頭,現場養豬未超過200頭,飼養事實明確,惟貴牧場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管理計畫,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5條。
處分日期
2021/11/19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新建之宿舍未於營運前(學生入住前)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環評審查結論(三):「應依綠建築指標規劃設計建築物,並於營運前取得綠建築標章」切實執行
處分日期
2021/11/19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後,於旨揭時時間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於貴公司周界外發現有大量粒狀污染物(白煙)情形,嗣經人員進入貴公司(位於仁武區八德一路87-8號)廠區內查察後,查獲一只鐵桶內正在燃燒廢木材(包含廢棧板及木箱)且產生明顯大量粒狀粒狀污染物散佈於周界環境中,且該鐵桶未設置任何收集及處理設備,造成空氣污染,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規定;另人員發現該只鐵桶旁有廢木材拆卸之相關工具(電鋸及鐵鎚)。
處分日期
2021/11/1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楠梓區德惠路68號從事餐飲事業,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經本局派員於110年9月17日前往查處,稽查當時貴公司室外空調系統和抽風設備運轉中,本局人員於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德惠路70巷9弄巷口)量測噪音源產生之均能音量為61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本局依法限期於110年10月4日23時整前完成改善,屆期複查;因民眾再次陳情,且改善期已屆,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21日1時3分至前述地點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德惠路70巷9弄巷口)複查量測噪音源產生之均能音量為53.7分貝,仍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前述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程。」本局依法舉發並開立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在案。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使用破碎機進行房屋打除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在本市鳳山區過埤路73之2號旁工地(過埤段710地號)現場有1部挖土機及1部砂石車,正進行挖掘載運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9月10日0時3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公司使用1台泥漿壓送車及2台水泥預拌車進行底座及鄰房邊坡灌漿作業致妨礙安寧,惟查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業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茲依法舉發並將依同法第23條規定裁處。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運作核可文件,經查110年7月~10月間運作量超過核可文件核准之公告分級運作量(分級運作量為50公斤),惟貴公司未領有毒性化學物質(二甲基甲醯胺)登記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違規情節
於屋外及騎樓隔板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地面髒亂、垃圾、布鞋惡臭)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上址工地水溝蓋未設置污染防制措施,泥漿流入水溝。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5款
違規情節
所有空地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雜草逾五十公分未刈除,影響環境衛生,經以勸告單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塑膠桶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10年10月18日函申請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貴公司負責人吳家吉身分證影本,發現貴公司負責人吳家吉身分證109年12月9日換發,未於變更109年12月9日後30日(110年1月8日前)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提出變更申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於本市燕巢區深水里大成路136號從事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09月09日派員至貴公司督查發現,上開製程之X001~X003堆置區未見灑水設備,亦查無每日噴灑用水量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10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依檢附紀錄內容發現以下缺失,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一)清灰頻率:未每5日清灰1至2次並記錄。(二)濾袋更換頻率:未每年更換1至2次並紀錄。(三)粉塵收集量:未每日紀錄。
處分日期
2021/11/17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工程施工車輛進出夾帶泥沙,致污染地面。
處分日期
2021/11/17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規定),經本府110年3月5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24259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0年3月24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0年9月24日20時35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三路與石化四路交叉口,廠區東北側)發現類似重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地磅區進行土水整治作業,貴公司表示前因不明原因,區域內管線類似重油油類滲漏至土壤,故進行土水改良作業,作業期間僅以PID量測,倘發現異常則以抽風管抽氣至活性碳儲槽加以處理,目前已整治(開挖)約800立方公尺土壤,貴公司將土水整治作業所開挖之土方仍堆置於原場地,雖設有活性碳儲槽抽氣處理,惟未能有效防止該整治作業土方散發之重油異味逸散至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楠梓區德惠路68號從事餐飲事業,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經本局派員於110年9月17日前往查處,稽查當時貴公司室外空調系統和抽風設備運轉中,本局人員於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德惠路70巷9弄巷口)量測噪音源產生之均能音量為61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本局依法限期於110年10月4日23時整前完成改善,屆期複查;因民眾再次陳情,且改善期已屆,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20日1時23分至前述地點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德惠路70巷9弄巷口)複查量測噪音源產生之均能音量為56.7分貝,仍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前述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程。」本局依法舉發並開立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在案。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工地吊車機具運作,產生噪音之情事,於上述時間未經核准,使用動力機械施工,施工之機具作業聲音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08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44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08月16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74.8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肩關節康復器基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集水井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管線孔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箱)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5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號誌燈桿上。(龍邑居)
處分日期
2021/11/15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路燈桿上。(龍邑居)
處分日期
2021/11/1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1/12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ZU-1755號小型柴油車使用之柴油經檢驗硫含量為27mg/kg,超過管制標準(硫含量逾10mg/kg以上)。
處分日期
2021/11/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楠梓區德惠路68號從事餐飲事業,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前經本局派員於110年9月17日前往查處,稽查當時貴公司室外空調系統和抽風設備運轉中,本局人員於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德惠路70巷9弄巷口)量測噪音源產生之均能音量為61分貝,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本局依法限期於110年10月4日23時整前完成改善,屆期複查;因民眾再次陳情,且改善期已屆,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10日0時30分至前述地點周界外(本市楠梓區德惠路70巷9弄巷口)複查量測噪音源產生之均能音量為56.3分貝,仍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業場所夜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前述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程。」本局依法舉發並現場開立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在案。
處分日期
2021/11/12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7月26日23時23分至高雄市新興區六合路與民族二路路口營建工地,發現貴公司現場正從事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處分日期
2021/11/12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8月29日12時02分至高雄市新興區六合路與民族二路路口營建工地,發現貴公司現場正以機具切割大理石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處分日期
2021/11/12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1日至台端經營之牧場(即陳慶輝畜牧場)稽查時,發現台端經營之陳慶輝畜牧場於110年9月5日前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同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略以):「...非為連續自動記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處分日期
2021/11/1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台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府110年3月5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2425900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10年3月24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1/11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9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製程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焚化爐至半乾式除酸塔間之廢氣管道破裂,導致有廢氣排放情形,因廢氣未有效收集至半乾式除酸塔處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第 356 頁,共 13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