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7451 - 175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官田南廍畜牧場於臺南市官田區設廠,從事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並106年4月28日環署廢字第1060031547號函通知本局該場廢棄物R-0104(105/9~106/2)、R-0112(105/9~106/2)、R-0908(106/2)漏報貯存情形,如無貯存量,每月貯存情形仍需申報為0公噸。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東山廠於臺南市東山區設廠,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勾稽貴公司事業廢棄物D-0902(105/12~106/3)有漏報貯存情形,如無貯存量,每月貯存情形仍需申報為0公噸。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7月12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7月25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13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永康區中正路148巷19弄1號對面(自強段57地號)寶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6月14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北區文成路343號對面(北元段841-2地號)閎麗營造有限公司工地內電梯井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貴包工業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如103年03月29日南市環廢裁字第101031329號裁處書。2.貴包工業前因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經本府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如106年01月12日府環綜教裁字第106010009號裁處書。3.本府再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貴包工業請王正忠於106年5月24日上午10時至環保局民治辦公室第2會議室上課,惟王員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經本府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如102年08月07日府環空字第裁102250號裁處書。2.貴公司前因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經本府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如106年01月10日府環綜教裁字第106010007號裁處書。3.本府再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該公司請負責人黃品蓉(原黃滿足)於106年5月24日上午10時至環保局民治辦公室第2會議室上課,惟黃員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 處分日期
- 2017/07/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爰依同法同條裁處,經本府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如102年12月13日府環空字第柴102425號裁處書。2.貴公司前因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經本府處新臺幣5,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如106年01月10日府環綜教裁字第106010006號裁處書。3.本府再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該公司負責人黃品蓉(原黃滿足)於106年5月24日上午10時至環保局民治辦公室第2會議室上課,惟黃員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2年1月出廠的8729-**號自用小貨車,於106年7月3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2.5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1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87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1.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20日派員稽查,貴社(製程作業:五金零件→加鹼→清水沖洗)將廢(污)水貯存於廠內槽體,惟貴社未領有本府核發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自將製程作業廢(污)水貯留於槽體。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3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3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3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7月1日至106年7月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2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26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6月27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27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27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6月28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28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6月29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29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6月3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30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30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7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7月3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4年3月出廠的**-195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6月19日行經本市善化區小新里小新營399號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產出之氧化碴(R-1209)及還原碴(R-1210)分別堆置兩處廠房貯存區,惟均與廢鐵混合貯存;另產出之集塵灰(A-7101)散落堆置於袋式集塵器下方,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105年9月至11月間產出之集塵灰(A-7101)、氧化碴(R-1209)及還原碴(R-1210)未依規定正確申報產出、貯存及清除量等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未妥善清理積水容器(水桶)並有孳生孑孓情事,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之虞,本局已拍錄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1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4日至106年6月26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4日至106年6月26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6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6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6月24日至106年6月26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6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19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19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計1次,並限期106年6月20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7/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6月20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6月2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執行按次處罰計1次,並限期106年6月2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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