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7701 - 177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6/14
- 罰鍰金額
- NT$26,997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9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於貴場門口北邊圍牆旁,發現因養牛區地面廢(污)水未有效收集致疏漏廢(污)水於產業道路旁溝渠,並於疏流處採取水樣1組送驗,經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19㎎/L,標準值450㎎/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22㎎/L,標準值80㎎/L;懸浮固體檢驗值1130㎎/L,標準值150㎎/L)未符合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14
- 罰鍰金額
- NT$5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於貴公司大門口雨水道發現有廢(污)水排出情形,經查係貴公司鋁陽極作業使用之藥品(稀硫酸)貯槽管線破裂,致稀硫酸滲漏至雨水道排出廠外,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現場告知滲漏情事後,貴公司現場通報表示於9時40許發現上述滲漏情形,並於10時30分始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6/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委由世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報運自菲律賓進口貨品(非新品液晶顯示器面板)一批,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勘結果,因貴公司無法出具具維修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雙方委託合約、具結書等資料,認定該貨品屬廢棄物範疇,屬混合五金廢料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7/06/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19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東區大同路二段403巷16號對面(大同段620、620-1~3地號) 席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工地內電梯井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6/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仁德區二仁路1段60號(車路墘段830-0000等22筆地號)中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內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03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75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49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水質含有鋅、鎳物質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應於調整後1年內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貴公司未依規定於105年5月19日發布1年內(106年5月20日)前完成廢(污)水處理乙級專責人員設置。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35,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上崙一廠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4月19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上崙一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9.6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17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東區東成街70號旁(虎尾寮段567地號)翰佳營造有限公司工地地下1樓車道截水溝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17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東區生產路68號旁(德高段1500-2地號)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地下1樓水桶旁窪地內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於本市永康區復國路66號對面(永興段147地號)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工地內地下1樓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5月22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5月23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5月24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5月25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售予勝朢營造有限公司之人工粒料於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土地現場為堆置之情事,明顯未依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而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改善完成,惟本局於106年5月3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之人工粒料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3月16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自106年3月1日起至稽查當日止均未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廢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污泥產生、貯存、清運量及放流口水量計測設施累計讀數。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勝利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24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勝利廠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22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整治期程嚴重落後,本府104年4月14日府環土字第1040168262號函核定貴公司之整治計畫書已無實質查核意義,本府爰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於106年1月25日府環土字第1060094441號函請貴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送污染整治計畫變更至本府審查核定後據以實施。又查貴公司雖於106年3月2日中石化安保字第1060302-1號函提送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污染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初稿),惟經本府106年4月17日召開之中石化(台鹼)安順廠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推動小組第70次審查會審查認為貴公司所提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內容並未提升整治處理量能,依該計畫書第13章以熱處理年處理量3萬噸及目前實際處理量能無法於113年完成整治,該計畫書未符合本府要求貴公司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以提升處理量能之目的,以克服整治進度嚴重落後情形,故審查結果認為貴公司本次所提者非屬本府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命其變更之內容而予以駁回,視同未提出該整治計畫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3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12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6年5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6年5月27日至106年5月31日共計5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6年5月3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完成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09
- 罰鍰金額
- NT$648,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分廠屬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55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09
- 罰鍰金額
- NT$6,6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豬隻飼養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5月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94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64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8.1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09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06年5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繞流排放黃色原廢水於地面水體,經查貴公司電鍍作業廢水未經廢水處理單元處理,逕行以馬達自地下廢水調整池(T01-01)抽出,以未經核准登記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採樣檢測結果(總鉻檢驗值93.9mg/L、標準值2mg/L),(六價鉻檢驗值85.9mg/L、標準值0.5mg/L),(鎳檢驗值160mg/L、標準值1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23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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