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2651 - 22700 筆)
- 處分日期
- 2019/12/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帆布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金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塑膠碗)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9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27日06時08分至本市鳥松區美山路101之2號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從事洗衣場作業並於廠後方設置鍋爐,且焚燒鍋爐作業使用木材(棧板)導致煙囪排放大量黑煙,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貴公司表示係廠內空氣過濾系統破洞,並於11月30前維修裝設完成,本局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燃燒,並盡速請設備廠商維修保養,前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7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未按時間、地點、方式排出垃圾,任意棄置,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19/12/2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塑(塑膠龜殼)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違規情節
- 營建剩餘土方量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不符、施工期間未執行地質監測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8月29日至貴廠稽查M02製程區DIAG63-D1(設備編號242J)泵浦下方開孔處之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檢測,其淨檢測值已超出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不得大於2,000ppm之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查貴廠M02製程分別經本局107年10月25日及108年1月23日派員稽查設備元件洩漏濃度超標,分別業於108年1月8日及108年4月11日裁處結案,已違反同條款規定,逐依前開裁罰準則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堆放生活廢棄物處因管理不當致起火燃燒,現場未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1月18日15時45分發現貴廠固定污染源氯乙烯單體製造程序M01之排放口P008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另於108年11月19日入廠稽查發現係因貴廠前揭製程於前述時段,其所屬尾氣分解爐(E009)因調整氣燃比異常造成燃燒不完全而產生粒狀污染物,經排放管道(P008)排放至空氣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22日07時25分前往本市楠梓區和平東段50地號稽查,稽查當時貴公司正進行連續建構作業,本局人員立刻現場錄影拍照存證,上揭行為已違反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以吊臂進行吊掛作業,現場並未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該時段施工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相關文件,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以吊臂進行吊掛作業,現場並未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該時段施工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相關文件,已違反旨述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10日13時21分至高雄市鼓山區大順一路135號旁工地,發現現場正以破碎機作業,因該址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屬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2月5日12時40分至本市鳳山區建國路一段64號後方空地稽查時,發現貴行於空地露天燃燒廢棄竹子及空飲料瓶垃圾,並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現場已請貴行立即撲滅火勢,前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 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5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房屋整修使用手持式破碎機具作業,白色塵土散落於道路地面造成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5年8月18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8718500號函核發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2200291-01),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20,191公斤/年、硫氧化物2,902公斤/年、氮氧化物7,789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1,381公斤/年,指定削減量:粒狀污染物1,063公斤/年、氮氧化物410公斤/年,惟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於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粒狀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為27,562公斤/年,逾粒狀污染物目標年排放量共計7,371公斤/年,即貴公司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5年7月29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7488700號函核發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2200951-01),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44,633公斤/年、硫氧化物48,555公斤/年、氮氧化物41,716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2,926公斤/年,指定削減量:粒狀污染物2,349公斤/年、硫氧化物2,556公斤/年、氮氧化物2,196公斤/年,惟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於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粒狀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為47,253公斤/年,逾粒狀污染物目標年排放量共計2,620公斤/年,即貴公司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5年8月4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7994600號函核發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S2200791-01),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目標年排放量為:粒狀污染物27,716公斤/年、硫氧化物7,699公斤/年、氮氧化物11,134公斤/年及揮發性有機物1,328公斤/年,指定削減量:粒狀污染物1,459公斤/年、氮氧化物586公斤/年,惟貴公司既存固定污染源於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一期程結束前,最後完整四季(即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粒狀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為29,892公斤/年,逾粒狀污染物目標年排放量共計2,176公斤/年,即貴公司未依規定削減指定污染物「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11月29日11時42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澄德段9地號(違反地點)稽查時,於周界外(判定位置:八德東路上)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察貴公司正使用破碎機具(1台破碎機、1台夾碎機)進行地面混凝土塊破碎、夾碎拆除等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之作業,惟未設置有效防制粒狀染物逸散之設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9,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14日至貴公司「同安段等22戶新建工程(地號:高雄市梓官區同安段1111-23地號等24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牌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帆布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輪胎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廢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地板)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1月27日1時37分前往本市鳳山區新富路與國富路路口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上開路段從事路面刨鋪及標線工程,稽查當時使用熱拌標線機等動力機械進行道路標線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有廠將二樓廠內作業區產生之製造廢水未妥善處理,逕自以管線收集排入廠區內溝渠後,沿廠區大門前左側雨水溝流入潮州寮排水,造成環境污染,惟上述廢水(液)未妥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油污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放置廣告物於道路上。(0916-382-377)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放置廣告物於道路上。(0916-382-377)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所有電話張貼廣告污染定著物。(0916-382-377)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所有電話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鐵皮圍籬上。(0916-382-377)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所有電話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鐵皮圍籬上。(0916-382-377)
- 處分日期
- 2019/12/23
- 罰鍰金額
- NT$4,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沿線繫掛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廣告於鐵皮圍籬上。(0916-382-377)
- 處分日期
- 2019/12/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1月28日16時30分派員至貴廠(地址:林園區溪州里石化一路1之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工業二路旁,廠區東側)發現廢氣燃燒塔正在燃燒且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稽查發現係因廠內發生跳電,儀器空氣及蒸汽失壓,造成聚丙烯(PP)塑膠製造程序(編號:M01、M02)跳俥,製程內氣體排至廢氣燃燒塔燃燒(編號:A001)處理,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處分日期
- 2019/12/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1月30日22時49分派員前往本市小港區廈莊三街與廈莊六街口稽查,經查發現該處為新建大樓工地,稽查當時貴公司使用2部吊車等動力機械進行吊掛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2月2日2時9分派員前往本市小港區沿海一路與中鋼路間稽查,經查發現貴公司承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臨海工業區市管道路改善計畫(中山沿海路)(第一期)』,稽查當時使用運輸貨車及小型鏟裝機(山貓)等動力機械進行道路路面刨除工程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21日派員至貴廠異丙苯製造程序(M01)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3個設備元件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另查貴廠M01製程經本局108年1月23日派員稽查設備元件洩漏濃度超標,業於108年4月11日裁處結案,一年內已違反相同條款規定,遂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準則裁處新台幣20萬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11月22日22時18分派員至楠陽路63巷(判定位置,風向:東南東風)稽查發現有明顯化學橡膠異味,循風向上風方處於22時26分至經建橋(判定位置,風向:東南東風)附近發現相同明顯化學橡膠異味,22時35分再至貴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本市大社區興工路3號,即貴廠區西側圍牆外,風向:東南東風),亦發現明顯相同化學橡膠異味。嗣22時42分會同貴廠人員入廠至「其他合成橡膠製造程序(M03)」查察,於該製程廠區外發現非常明顯化學橡膠異味與楠陽路63巷、經建橋附近、貴廠區西側周界外異味相同,嗣進入該製程查察,發現係為該製程所屬單元「膠液粒瀝水篩(E451、E452)」及「流體化烘乾床(E457、E458)」等設備,雖裝置異味收集及處理設備,但異味廢氣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其廢氣由上開設備逸散至大氣中造成污染,前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108年10月24日11時19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新後港西段29地號稽查時,於土方堆置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新後港西段29地號)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進入土方堆置區內查察,發現正以怪手挖掘運送土方至砂石車上,另一台砂石車行駛於運輸道路路線上,因未鋪設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舖面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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