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南投縣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南投縣

共 4,95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301 - 3350 筆)

處分日期
2017/10/20
罰鍰金額
NT$2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
違規情節
1.查貴公司所屬台灣真美日月潭會館所提經本府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核有3座攔污除油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時,台灣真美會館未依規定保留定期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記錄供查核;另查其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表,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8月21日均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污泥產生情形,上開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及第16條規定。2.再查核貴公司所屬台灣真美日月潭會館106年8月份廢水設施之重要參數及電度表、廢水排放之累計讀數,均非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簽章,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3款第4目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4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5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0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9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6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8月21日派員稽查貴會館所提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中,計畫書中列有廚餘事業廢棄物(R-0106)最大月產生量為5公噸,達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申報每月產出、貯存、清理情形之規模事業,惟其會館未每月申報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清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2m-1,超過1.0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0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6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9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1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1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05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05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10/05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從事土石洗選加工作業,未依規定向本府申請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督查時查獲逕行產生及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排放水質經檢驗不符放流水標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為情節重大。
處分日期
2017/10/02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所屬昱佑加油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06)年4月20日及24日現場採樣發現場址內監測井浮油情形約7-8公分,顯示現地亦有品持續滲出污染之虞,原本府前於106年5月26日府授環水字第1060009533號函請貴公司於期限內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略以):「第1項: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為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實際狀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移除或清理污染物、其他應變必要措施。第2項: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委託第三人為之。」,經查貴公司迄今仍未依法採取應變必要措施,已違反土污法第15條暨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29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
違規情節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查時,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核有污泥帶濾式脫水機應每月紀錄1次,現場督查其106年5月份至7月份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按次紀錄並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2.督查時,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均未會同查核,據張添在經理表示,上開專責人員及代理人係屬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未常駐於貴公司,每月由昶茂微生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巡檢,每月約巡檢2~3次,現場查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及其代理人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月份至106年7月份廢水處理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皆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6、22條規定。3.該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共2員,該2員未能常駐在場,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簽名者有3人,該3人為天廬事業員工,而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29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
違規情節
1.環保署督查時,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中,有廢水處理設施之油脂分離槽,該油脂過濾設施未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供查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 2.督查時,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林○○在現場,經其代理人杜○○說○○每月僅到該事業3至4次,每次40至50分鐘,且經聯絡後表示○○請假不方便過來,查排放水已依規定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惟其委託代操作公司設置之專責人○○,未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該公司,且該公司並未○○之請假紀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5、16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2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因廠區圍牆破裂,導致廠內原物料堆置區之有機肥物料流至廠區外圍污染前山路二段220號旁之路面及道路並產生明顯異味及蚊蠅。
處分日期
2017/09/2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周界發現明顯紡織污泥乾燥腐敗異味,進廠稽查時製程運作中,本府稽查人員會同廠方代表擇定廠區周界下風處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作業,並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分析結果其異味污染物濃度測值為45,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周界異味污染物(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排放標準10之規定限值。
處分日期
2017/09/25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前領有經濟部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於102年暫停營業,並經南投縣政府於103年5月7日府建工字第1030090415號公告廢止貴公司經營許可執照貴公司係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指定公告事業-加油站業,依土污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辦理歇業、撤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經查貴公司迄今仍未依法申報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2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2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5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2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1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5m-1,超過1.0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2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超出第三類管制區晚間時段之噪音管制標準57dBA。
處分日期
2017/09/22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
違規情節
經查本府106年4月27日府授環水字第1060089747號函同意註銷貴公司乙級廢水專責人員陳清華先生並由林靖傑先生擔任代理人,根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代理人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自原專責人員離職日106年2月15日起算),代理期滿前15日內,事業應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惟貴公司106年5月15日始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線上填寫專責設置申請書且資料不符合相關規定,遲至106年8月11日府授環水字第1060166970號函取得本府同意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其代理人林靖傑先生代理期間逾法定期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1.查該事業所提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廚餘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0.6公噸,未以網路申報;有機性污泥最大月產生量0.02公噸,亦未以網路申報產出、貯存、清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2.查該事業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未依規定按次紀錄並每月統計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3.該事業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代理人共2員,該2員未能常駐在場,亦未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供查閱,另查核106年5~7月份大淶閣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操作紀錄簽名欄,簽名者有3人,該3人為天廬事業員工,而非專責人員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1.查該事業其水污染排放許可證之設計每日廢污水量,達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然該事業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2.查該事業(向日葵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備有專責人員之請假紀錄。查專責人員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略以,於勞動基準法所訂工作時間內常駐於事業,上述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3.查該觀光旅館廢水處理設施設置之油脂截流設施處理單元,針對油脂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未紀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供查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19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違規情節
1.督察時該公司場區周界確有些許異味情事,其收受食品加工污泥貯存或再利用過程產生具有惡臭物質,惟無採有效抑制逸散與除臭之措施,又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將再利用廢棄物之用電量及防制措施操作情形作成紀錄。上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之編號第21項運作管理辦法方式及第18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5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18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59%,超過40%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1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27日派員至現場進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貴公司混凝土拌合程序運作中,惟現場查核貴公司廠內車輛通行路徑採混凝土鋪設,惟有塵土堆積致有路面色差情形,記缺失4點;另現場查核貴公司廠內運輸車輛離開貴公司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10點;另現場查核貴公司製程污染源設備未能隨時保持封閉狀態,記缺失4點;以及現場查核貴公司空污防制設施監測儀表無法顯示讀值,顯示設備未能正常操作,記缺失4點,缺失記點合計22點,以上所述核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無適當污染防制措施致車輛進出夾帶砂土污染路面情節嚴重。
處分日期
2017/09/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本局0503/1510派員至陳情地點(南投市內興段278-2地號)稽查,現場發現有堆置再生磚及破土塊,會同土地承租人曾亮維先生採樣2瓶(1000cc,檢測項目:PH值、重金屬(TCLP) 、元素定性分析,俟檢驗結果依規辦理。二、現場堆置之再生磚,該土地承租人曾亮維先生供稱來源為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隨至該廠稽查,出示證件表明來意,稽查當時該廠收受紡織污泥製程作業中,查該公司105.11.4雖已取得再利用者登記(重新申請)增列再利用產品(防火建材原料),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惟查至今尚未提報廢清書送審,依規不得營運,依規告發。三、另妤陳情地點堆置之再利用產品(防火建材),依再利用者登記檢核通過之文件內容,主要產品種類-其他認證及符合說明(2)防火建材:磚(不燃材料),預計配比「砂20(±10%)紡織污泥……產品尺寸……抗壓強度:18kgf/ 平方公分」不符。四、現場(南投市內興段278-2地號)堆置之再生磚,該公司尚未提廢清書變更,依規不得營運,已違反環保署91.12.25環署廢字第091009115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違法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認定原則,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堆置廢棄物」。五、另土地承租人曾亮維先生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業務,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六、上述涉違反行政刑責部分,移請警方偵辦。七、上述內容均拍照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9/08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違規情節
1.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2.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3.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0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0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04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8m-1,超過2.8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9/01
罰鍰金額
NT$45,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0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從事商標紙製造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之造紙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人員於106年6月27日稽查,已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惟發現膠帶塗佈程序產生之廢水及排放至雨水下水道之廢水經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未取得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未經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同意而逕將作業廢水排入南崗工業區域內之專用雨水道,再由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之逕流廢水放流口(RD36)排入地面水體。
處分日期
2017/08/3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6月29日派員至貴公司(南投縣南投市工業南六路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因廢水處理設備相關設備不符現況之處理量,導致廢水滲出溢流至廠外之雨水溝產生異味污染環境。
處分日期
2017/08/3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7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南投市工業東路1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因廢水處理設備故障,導致廢水溢流至廠外之雨水溝嚴重污染環境。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3.9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5.6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7m-1,超過1.6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9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1.9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4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2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車輛排放黑煙污染度達2.6m-1,超過1.2m-1之法定標準

第 67 頁,共 10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