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701 - 187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中壢廠廠內沉澱池(T01-13)浮除廢水設一廢水排放管線至放流池(T01-14)後端,又放流池(T01-14)設置一廢水收集管線迴流至調勻池(T01-6),均未於許可內容登載。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9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71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00mg/L)。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新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新北環廢乙清字第0445號),惟貴公司之前揭許可證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自於違反地點場內貯存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桃園市政府107年5月24日來函說明十三及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該工程已於107年4月10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遲至107年5月30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通過,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事業該營建工程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貴事業該營建工程於107年4月10日動工後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1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取得再利用管制編號,擅自從事廢鐵再利用行為。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洗滌器(A002)之浮子流量計流率為125L/min,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許可操作範圍值:200~400L/min),及其他(A003)之浮子流量計無法辨識流率數值,且連接至廠內中控室之電子流量計亦顯示為0,致無法判別流率之數值。
- 處分日期
- 2018/10/11
- 罰鍰金額
- NT$10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0.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30mg/L)。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其他(蓄熱式焚化爐,A101)壓降為350mmH2O,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許可操作範圍值:50-200mmH2O)。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至該公司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現場污染源預處理區(E002)、表面塗裝區(E004)及烘乾爐(E003、E005)已於操作中,另查貴公司106年7月至107年6月有機溶劑使用量達40.45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表面塗裝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05-W5)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2.7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機車排氣檢驗未由環保局認可合格檢驗人員辦理檢驗程序。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53-W5)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2.1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機車排氣檢驗未由環保局認可合格檢驗人員辦理檢驗程序。
- 處分日期
- 2018/10/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780-JC)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5.1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D-5022)黑煙排放檢測值為41%,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37-RD)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3.2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30-S9)黑煙排放檢測值為38%,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826-6A)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6.2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24,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廠內高濃度鹼性廢水貯桶1(T01-04)底部PVC管線破裂,致廢水疏漏至作業環境地面,且未妥善收集處理。
- 處分日期
- 2018/10/08
- 罰鍰金額
- NT$2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所訂水污染防治法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告發處份。
- 處分日期
- 2018/10/06
- 罰鍰金額
- NT$1,21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金屬表面處理業,位於南崁溪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座落位置)、新街溪及埔心溪第二級總量管制區(承受水體),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1151-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鋅:68.4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鋅:2.5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6
- 罰鍰金額
- NT$17,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於營運期間,未遵行逕流廢水管理規定,經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相關逕流廢水措施,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所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6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桃園廠)係屬金屬基本工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中:(一)回收池(T01-2)多兩管線流入,許可文件未登載(二)變電所旁多(RD02)雨水排放口,許可未登載。以上未依許可登載內容運作,現場開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000283),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6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桃市環排許字 第H1694-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0日派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5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5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6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屬印染整理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1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發現廢(污)水處理設施中:(一)帶濾式脫水機(T01-26)附近有多餘之滲出液收集井,許可流向未登載。(二)板框式脫水機(T01-25)及濾液貯槽(T01-27)下方各有一濾液收集井,許可流向未登載,以上未依許可登載內容運作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現場開立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005742)。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32-T3)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2.3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MX-527)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3.6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062-3A)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8C-0139)排放黑煙污染度為6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70-HZ)黑煙排放檢測值為37%,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KLB-5201)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433-GX)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2.8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159,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第三廠廠內廢水處理設施加藥槽(T01-12)槽體破裂,導致廢水疏漏並流至廠外溝渠污染坑子溪,且未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未採取有效緊急應變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07年5月10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放流水錶讀值:1,252,071度,與107年5月10日操作及檢查記錄表所記錄讀值:1,253,046度不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累計水量讀數。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產出之石材礦泥(R-0907)未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與合法之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桃園市政府107年7月13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169532號函說明九及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先行動工切結書,該工程已於106年5月28日先行動工,惟查台端遲於107年6月15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台端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十六)之建築拆除業)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台端該營建工程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台端該營建工程於106年5月28日動工後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因未依處理許可核可內容,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8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10月5日派員現勘,現場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69-6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以固定比例添加水泥、爐石粉、飛灰及螯合劑,經高壓造粒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10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288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高壓造粒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8/10/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77-3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0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199)與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以固定比例添加水泥、砂石、固化劑元素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10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169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863-GK)黑煙排放檢測值為37%,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P-451)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3.8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E-2917)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2.6m¯¹,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67-GF)黑煙排放檢測值為45%,超過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檢測報告未符合放流水標準(COD:92.2 mg/L、SS:29.2 mg/L)。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濟部工業局前以107年7月16日工永字第10700735270號函告知貴事業應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再利用,惟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事業於107年8月23日至107年9月20日期間仍有收受紡織污泥進廠,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10/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705-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事業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2月7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471-HZ)過戶予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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