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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501 - 18550 筆)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車輛(車號:KEA-2528)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5m¯¹,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15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JF-G15)黑煙排放檢測值為38%,超過排放標準(3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違規情節
污染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1條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9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將清洗廢氣洗滌塔產生之酸性廢水(pH<2)抽送至2座約1公噸之貯槽內沉澱處理,再將上澄液以沉水馬達抽回至洗滌塔循環使用。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6年3月份針對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事業別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勾稽結果(勾稽區間:106年8月~107年1月),發現貴事業於106年8月~11月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廢棄物代碼:E-0221)申報量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資料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6月份針對金屬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事業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106年11月~107年4月),發現貴事業107年1月事業廢棄物未申報產出量、106年12月~107年4月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清理量之質量平衡有異常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依桃園市政府107年10月4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248619號函說明七,該工程已於100年9月5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遲於107年10月12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6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事業該營建工程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貴事業該營建工程於100年9月5日動工後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汽車零件製造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28日派員稽查,會同貴公司人員至現場污染源研磨機(E003)作業中,查獲該製程設備廢氣收集方式以氣罩收集,與許可證登載內容為密閉收集明顯不符,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螺絲、螺帽、螺絲釘、及鉚釘等製品製造業,現場製程為螺絲、螺帽製成品經塗料加工(添加其他工業助劑、甲苯、烷類溶劑)後即包裝出貨,本府於107年5月30日派員會同貴公司人員前往現場稽查時,現場製程機台作業操作中,經查貴公司提供之106年度有機溶劑全年購買量約28,962.77公斤(28.96277公噸),其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1年20公噸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表面塗裝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吸附設備(A202)及洗滌塔(A203)之效率驗證,現場產品巴塞治製程及防制設備操作中。檢測結果為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削減率)為19.7%,未達操作許可核定(許可證頁次:10/20)吸附設備(A202)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80%及洗滌塔(A203)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30%,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8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95-RY)黑煙排放檢測值為47%,超過排放標準(4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8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76-S2)黑煙不透光率0.7m¯¹,超過排放標準(0.6m¯¹),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3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30-HE)黑煙不透光率7.1m¯¹,超過排放標準(1.6m¯¹),違反。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54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以未經核准之放流口繞流排放廢水;另於該排放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9570mg/L,懸浮固體:44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00mg/L,懸浮固體:150mg/L)。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2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廠內調勻站(T01-02)之廢水疏漏至作業環境地面,且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3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局所轄「桃園市政府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該中心所用SS自動監測(視)設施應每季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一次以上。查詢該中心107年第1季(1-3月)SS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記錄報告,未確實執行每季SS自動監測設施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35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放流水標準項目硝酸鹽氮72.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硝酸鹽氮50mg/L)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9月6日接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交辦陳情案件,於107年9月10日派員並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人員前往貴公司(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坑路三段101號)稽查,其現場查獲1藍色桶結餘量約25公斤,疑似含第1類毒性化學物質「壬基酚」,經本府環保局人員採樣送驗後,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07年10月3日(107)環檢一字第5815號檢測報告,確認該商品含「壬基酚」濃度達30.9%W/W;上開商品成分濃度均已達管制濃度5%W/W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1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貯存)向本府取得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6月份、8月針對金屬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事業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異常結果(106年11月~107年6月),發現貴事業107年4月~6月事業廢棄物未申報產出量、貯存量,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7年6月份針對金屬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之事業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106年11月~107年4月),發現貴事業107年3月事業廢棄物未申報產出量、106年12月、107年1月、3月事業廢棄物未申報貯存量,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依桃園市政府107年9月6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225027號函說明五,該工程已於107年8月20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遲於107年8月24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有未申報產出情形。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6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第1項第3款)。」,依貴事業106年7月14日千澔字第106071401號函所提變更申請文件,主要清除設備變更項目為刪減車輛(車號:600-RE),但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欲汰舊車輛(車號:600-RE)已於106年4月26日完成過戶於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並重新掛牌使用(車牌號碼為:KEA-8768),貴事業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6年4月26日將清除機具過戶予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5桃廢清字第0495-7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第1項第3款)」辦理。依貴事業106年8月4日聯倉字第1060804號函變更廢棄物清除許可申請文件內容,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貴事業所屬清運車輛(車號:969-ZR)已於105年11月1日完成過戶於劉明先生使用;惟貴公司遲於106年8月4日方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667-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事業專責人員陳○○於106年3月25日離職,惟貴事業未於15日內(即106年4月9日前)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3桃廢清字第092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第1項第3款)。」,依貴事業106年7月10日(106)榮大甲清檢字第10606J001號函所提變更申請文件,主要清除設備變更項目為刪增車輛,由原AAT-5810及621-S3兩輛清除車輛,汰舊621-S3換新ATF-7975車輛,但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欲汰舊車輛(車號:621-S3)已於105年4月21日完成過戶於鴻維營造有限公司並重新掛牌使用(車牌號碼為:AAD-021),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5年4月21日將清除機具過戶予鴻維營造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4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自06年7月起未按季執行施工期間監測計畫,未依審查通過之環說書所載內容(第8章,8.4環境監測計畫,表8.4-1環境監測計畫表)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2
罰鍰金額
NT$375,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未執行106年7月至107年9月營運期間環境監測。
處分日期
2018/11/0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1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2-250)黑煙不透光率2.8 m¯¹,超過排放標準(1.6m¯¹),依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18/11/0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1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028-VK)黑煙排放檢測值為43%,超過排放標準(35%),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2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50-VA)黑煙排放檢測值為42%,超過排放標準(35%),違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5桃廢清字第0596-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辦理。依貴事業106年10月1日美環廢字第1061001001號函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文件內容及中壢監理站查詢資料,貴事業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即逕自將所屬清運車輛(車號:300-VM)已於106年8月28日過戶予瑞祥牧場(領牌為KED-5886),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污染源E102熱媒鍋爐操作中,查核時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7)操作參數洗滌液流率為0,與許可核定之操作值不符(250~500L/min),本案將依空污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現場設有1臺印花機,以針織品原料經印花處理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二批第二類印染整理程序,應於設置前向本府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操作。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9月25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375-S3)黑煙排放檢測值為23%,超過排放標準(20%),依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貴分公司之排風(煙)機運轉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7.7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之晚間營業場所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07年4月13日17時前完成改善,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至相同地點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58.5分貝,仍未符合前述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超出管制標準1.5分貝。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振平街與德育路二段131巷交叉口從事鴻灃建設環南段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往稽查,現場打樁機作業中,於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85.1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日間營建工程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經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同年5月16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5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至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89.7分貝,仍未符合前述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龍潭區東龍路313巷與東龍路交叉口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現場雖設有沉澱池,惟沉澱效率不佳造成泥水排入工區旁水溝並續流至老街溪,造成河段水色有明顯落差情形,明顯污染管制水體(老街溪)。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依桃園市政府107年9月27日府都建施字第1070242737號函說明七及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先行動工切結書,該工程已於106年7月1日先行動工,惟查貴事業迄今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擅自動工,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事業該營建工程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貴事業該營建工程於106年7月1日動工後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06年11月份例行性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6年8月~10月),發現貴事業之中壢廠未上網申報106年8月~10月產出及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106年5月5日向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報運進口日本產製TIN SCRAP一批(報關單號:AW/06/514/S0158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勘驗結果,該批貨物外觀為塊狀及粉狀,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應依規定取得廢棄物輸入許可文件,始得輸入,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許可逕自輸入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3桃廢清字第0363-1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辦理。依貴事業106年10月25日正億珍字第105102501號函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文件內容,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貴事業所屬清運車輛(車號:192-ZB、791-H9、M8-05、OV-07)分別於105年10月7日、106年6月7日、106年10月5日完成過戶予加友通運有限公司、嘉南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惟貴事業遲於106年10月25日方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1/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4桃廢清字第0465-5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辦理。依貴事業106年7月24日凱清許證字第106072401號函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申請文件內容及中壢監理站查詢資料,貴事業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即逕自將所屬清運車輛(車號:076-RV)於106年6月30日過戶予國驊汽車貨運行(領牌為KLD-5371),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0/3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蘆竹廠排放管道(P301)檢測結果,戴奧辛:1.399 ng-TEQ/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戴奧辛:0.5 ng-TEQ/Nm3)。
處分日期
2018/10/3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32-W8)黑煙不透光率檢測值為3.1m¯¹,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18/10/3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府於107年10月1日執行路邊攔查檢驗結果(地點:國道3號龍潭南下地磅站),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C-6173)黑煙排放檢測值為45%,超過排放標準(4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8/10/3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處分日期
2018/10/3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違規情節
(1)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2)車行路徑:未設置防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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