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7801 - 178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2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3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6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6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鼎山林建築開發住宅拆除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仁德區崑崙段226-13、226-14、226-20、226-25、226-26、226-40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建築拆除業),本局於106年3月7日下午派員至工地現場查核該鼎山林建築開發住宅拆除工程,發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先行動工住宅拆除工程作業,其所衍生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葉國基、葉國振廠房新建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仁德區興安段897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建築拆除業),本局於106年1月6日上午派員至工地現場查核該葉國基、葉國振廠房新建工程,發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先行動工廠房新建工程作業,其所衍生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後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陳許寶珠拆除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東區虎尾寮段0481之0010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營造業),經本局於106年4月21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前揭拆除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完成該工程之拆除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106年4月27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部分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及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
- 處分日期
- 2017/06/07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市北區區公所通報北區北安段605、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6年4月19日函文轉知貴公司,限期於文到7日內改善完成,本市北區區公所於106年5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77年9月出廠的**-081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5月22行經本市新市區西拉雅大道與中正路口,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2.8m-1。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屬飼養豬隻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27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40 mg/L、標準值6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53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571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科廠從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永科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廢水產生、處理後及回收前均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科廠從事化工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永科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廢水產生、處理後及回收前均未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貴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6年5月31日派員複查發現貴公司堆置於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並限期106年6月13日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違規情節
- 貴廠鍋爐產生之灰渣堆置於路旁空地、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處分日期
- 2017/06/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安平區安平路40巷內所有垃圾子車旁有滲出水溢流至路面之水漬,查證為貴公司於收運壓縮垃圾時有滲出水溢流污染路面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7/06/0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5年2月出廠的**-941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5月22日行經本市善化區樹谷大道與民生路口,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4%,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善化區從事飼料製造程序,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727-00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公司「飼料製造程序(M02)」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3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人員之公私場所附表所定需設置乙級空污專責人員,查該公司乙級空污專責人員李○○於106年2月2日過世,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代理期間連續達15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代理日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惟該公司期限內並無函文本府申請代理一職,有稽查單可稽。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有89年4月出廠的4992-**號自用小貨車,於106年5月26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9%,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時間使用動力機械進行道路鋪設柏油工程作業產生施工噪音之行為。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1,38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社從事印染整理業(整理、紙印花、刷毛、剪毛、磨毛及非屬前二類者),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0.0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140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0.7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印染整理業(整理、紙印花、刷毛、剪毛、磨毛及非屬前二類者)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電鍍作業程序鍍鎳槽之作業廢水溢流至地面環境,未收集處理。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製造程序之水洗槽旁設有電鍍藥劑過濾器及濾心清洗作業程序,另產生之作業廢水以管路輸出至廢水調整池(T01-01),與廢水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不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逕行作業。。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洗滌塔冷凝廢水未妥善收集疏漏至廠外地面水體。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
- 違規情節
- 106年1月20日本府召開臺南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所審計畫書中提出主張場址污染移除責任與四家無涉,與105年10月3日所召開污染改善研商會議結論相悖,是以,本府於106年2月13日以府環土字第1060157119號函限四家公司於106年2月20日前將修正後計畫提送至本府審查。貴公司於106年2月15日以昶字第10602002號函文陳述三場址所堆置桶裝廢棄物致土壤污染與貴公司無關,並且未於106年2月20日前提出修正計畫書至本府審查。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當時於貴場右方圍牆內發現露天曝曬雞隻排泄物,致產生異味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罰鍰金額
- NT$4,000
- 違反法條
- 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民眾檢舉照片,發現於106年5月4日09時54分許,於新化區中正路段有貴公司之車輛793-VG載運資源回收物或廢棄物未依規定使用防護網(布)緊密覆蓋。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字號: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841-00號),依許可內容規定,該製程設有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及A002,且用水量需每日記錄1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105年「洗滌塔操作紀錄表」未記錄用水量,與許可登載之防制設施操作紀錄規定不符,且105年11月11日以後皆未記錄,係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4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督察,發現貴公司於仁德區廠址(場址:臺南市仁德區機場路495巷501號)進行燃煤飛灰及燃煤底灰再利用作業製程,產品為預拌混凝土,缺失:(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二)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使用挖土機拌合燃煤飛灰、燃煤底灰、土質改良劑及水等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缺失記點合計20點。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6年6月出廠的858-**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5月5日行經本市柳營區德元埤大道二段往柳營交流道方向,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0%,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6/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土石方堆置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記錄土石堆置場沉砂池之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供查查閱。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4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製革(濕藍皮製成成品皮)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3日派員查處民眾陳情案件,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30mg/L,標準值2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8.2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8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55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13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15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16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17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18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19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據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5月22日止按次處罰計1次。
- 處分日期
- 2017/05/3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31日派員執行106年南部地區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督察清理計畫,於違反地點內(N 22.99067,E 120.21080)1處手動幫浦打水器旁有6只水桶裝滿清水,發現其中1桶內有孳生孑孓數十隻,是該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未妥善清理,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
- 處分日期
- 2017/05/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2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車輛載運有機質半成品掉落,污染地面、道路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 處分日期
- 2017/05/25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4年6月出廠的**-172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4月25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北安路四段過州南路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第 357 頁,共 5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