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2818882
共 2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3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7/01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碳黑製造程序(M02製程)投料過程中因旋風分離器(E203)物料堆積,致粒狀污染物由回流管連接處經廠房開口處及屋頂逸散至廠房外,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10/19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1年8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固定污染源碳黑製造程序(M01)稽查發現袋式集塵器(A101) 因故障進行開孔檢修,導致所收集之碳黑(粒狀污染物)由維修開孔處直接逸散至大氣,現場已錄影為證並提供予貴公司人員。前開情形即未有效收集粒狀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8/0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因碳黑製造程序(M02)製程中製粒機(E204、E205)交接處欲至乾燥爐(E206)阻塞,致積料從製粒機(E205)產品取樣口處逸散粒狀污染物(碳黑),雖約於14時15分立即灑水抑制,惟仍未有效收集,致粒狀污染物(碳黑)逸散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2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0年9月24日20時35分派員至該址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發現類似重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地磅區進行土水整治作業,將土水整治作業所開挖之土方仍堆置於原場地,雖設有活性碳儲槽抽氣處理,惟未能有效防止該整治作業土方散發之重油異味逸散至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送回製程再利用,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前開廢棄物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及再利用情形,且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1/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自108年7月產出0.05公噸,貯存迄今已逾一年,惟未向本局辦理貯存延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0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9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碳黑製造程序(M01)之P001排放管道執行檢測異味污染物濃度為5,500,已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管道高度介於18至50公尺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0年9月24日20時35分派員至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石化三路與石化四路交叉口,廠區東北側)發現類似重油異味,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地磅區進行土水整治作業,貴公司表示前因不明原因,區域內管線類似重油油類滲漏至土壤,故進行土水改良作業,作業期間僅以PID量測,倘發現異常則以抽風管抽氣至活性碳儲槽加以處理,目前已整治(開挖)約800立方公尺土壤,貴公司將土水整治作業所開挖之土方仍堆置於原場地,雖設有活性碳儲槽抽氣處理,惟未能有效防止該整治作業土方散發之重油異味逸散至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5/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字號:高市府環土水措字第01143-02號),案經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所產生之冷卻水及冷凝水排入廠內溝渠後流至暴雨收集槽(T01-10)、回收水槽(S01)之廢水回收至廠內作為抑制揚塵使用,皆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中,即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使用二甲苯、調薄劑、環氧樹脂及油漆塗料等,惟未填報原物料使用,所產出之空桶容器未經洗淨處理,亦未依內容物之成分特性填報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空桶容器,另貴公司提供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9日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1080540D12),「化學(農化)實驗作業程序產出之廢液」閃火點為45.5℃,核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送回製程再利用,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前開廢棄物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空桶容器及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及再利用情形,且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空桶容器及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另空桶容器未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專案聯合稽查,本局110年3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錯誤申報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自108年7月產出0.05公噸,貯存迄今已逾一年,惟未向本局辦理貯存延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6/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通報,本局於107年10月21日9時10分派員前往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林園區石化四路上,廠區南側)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黑煙)散布於空氣情事,嗣進入廠區內查察發現,於是(21)日8時40分因廠商施工人員於油槽區防液堤進行消防改善工程消防管路接口焊接作業,因焊接產生之火星經由消防毯間隙掉落至防液堤底部,疑似現場有部分油氣蓄積,引燃並隨桶槽(編號:TK-112)溢流管延燒至槽內,致發生火災,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經查本案火災發生時間為107年10月21日8時40分,惟貴公司於同(21)日19時0分才以傳真方式向本局報備,明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 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 。」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6/10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8年4月12日10時15分派員至貴公司(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會同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貴公司人員於所屬排放口(編號:P001)採集異味污染物代表性樣品1組,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 (NIEA A201.14A)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濃度為309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32公尺;管道高度18<h≦50公尺者)排放標準值2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廢照明光源(R-2405)以塑膠桶盛裝貯存,惟查108年2月未申報產出、貯存情形,與實際情形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廢棄物貯存場中,事業活動產出之一般性垃圾(D-1801)與太空袋盛裝之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混合貯存,另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與無機性污泥(D-0902)亦混合貯存,顯未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無機性污泥(D-0902)及廢照明光源(R-2405)貯存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0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廢鐵(R-1301)及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貯存區露天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2/1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1月1日至貴公司碳黑製造程序(M01)之P001排放管道檢測異味污染物及氮氧化物,其檢測結果排放濃度分別為17,400及196ppm,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所定之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管道高度介於18至50公尺者)及「高雄市燃燒設備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15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30
- 罰鍰金額
- NT$5,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通報,本局於107年10月21日9時10分派員前往本市林園區石化四路1號稽查,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林園區石化四路上,廠區南側)發現有明顯粒狀污染(黑煙)散布於空氣情事,嗣進入廠區內查察發現,於是(21)日8時35分因廠商施工人員於油槽區防液堤進行消防改善工程消防管路接口焊接作業,因焊接產生之火星經由消防毯間隙掉落至防液堤底部,疑似現場有部分油氣蓄積,引燃並隨桶槽(編號:TK-112)溢流管延燒至槽內,致發生火災,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污染源排放行為,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規定『所稱之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