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9801 - 98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30-HE、營業大貨車)於111年5月28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63-GA、營業大貨車)於111年5月27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公告禁止時段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正在使用挖土機進行出土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3日晚上11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設置之冷卻水塔運轉中,並至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68.9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第1項營業場所第三類夜間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5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10年3月26日17時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2246);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2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冷卻水塔運轉音量,並於上午3時25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4.6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5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2.6分貝。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經查貴廠係屬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並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701040004),製程係收受金屬表面處理業酸洗鋼材或鐵材廢液,經提煉製成氯化鐵溶液,作業無廢水產出,再查貴廠重油貯槽因破損造成重油洩漏地面漫流廠區外溝渠,續流至桃園大圳,污染本府公告之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3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廢水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真色色度:429(限值:400),生化需氧量:95.3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237mg/L(限值:1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1年1月14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係從事廢塑膠再利用,以收受廢塑膠熱熔後經機臺射出成細條狀,再經由切粒機切成粒狀成為產品,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行為,惟貴公司於該址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即從事再利用行為。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化學原料批發業,案經本局111年1月22日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觀音區白玉一路及白玉三路交叉口空地(觀音區觀玉段22-12地號)貯存貴公司先前火災所產生之土木或建築營建廢棄物混合物(D-0599),現場採露天貯存,惟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處分日期
- 2022/06/20
- 罰鍰金額
- NT$3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楊梅區梅獅路359號從事倉儲理貨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3月14日上午8時16分接獲消防隊通報該址發生火警事故,經派員稽查,查獲貴公司倉庫火災之消防廢水未有使用相關設施圍堵,造成明顯消防廢水經廠內雨水溝渠再續流至廠外溝渠,污染水污染管制區(道路側溝),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應妥善收集消防廢水及將受污染區域清理完成;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1年5月4日至該址複查,經查獲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前開缺失,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執行按次處罰,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於111年5月24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1年5月25日至該址複查,經查獲貴公司仍未完成改善前開缺失,雨水經沖刷災後廢棄物產生之褐色廢水,由廠內溝渠再續流至廠外溝渠,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溝渠)。
- 處分日期
- 2022/06/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先予敘明。2.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公司(管制編號:H47A5512)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廢棄物代碼:C-0110)〕於110年4月至111年4月共產出38.79公噸,雖於110年6月及11月清運13.99公噸,但仍剩餘24.8公噸,貯存超過1年,迄今未有清運紀錄或未法令依規定期限內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前於111年1月5日查獲貴公司從事共通性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並限期貴公司於111年4月5日完成改善,本局於111年5月10派員前往複查,惟貴公司仍從事共通性再利用行為並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表(空污管制編號:H111H33005-1),貴事業承攬朱華楨-住宅拆除工程[合約金額:46,800元,工程面積:183平方公尺,執照號碼:(111)拆字第會平00031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7號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十四)營造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經審查核准後,始得動工。依據桃園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先行動工切結書,該工程已於111年3月1日先行動工,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迄今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承攬朱華楨-住宅拆除工程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之事業,本局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事業該營建工程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貴事業該營建工程於111年3月1日動工後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20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再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貴事業承攬朱華楨-住宅拆除工程產出之廢棄物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該工程已完工且未檢具廢棄物流向相關資料,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保局111年6月13日於本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執行路邊攔查作業發現,未依規定實施111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6/17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經本府環保局111年6月13日於本市平鎮區中興路平鎮段執行路邊攔查作業發現,未依規定實施111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6/1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桃園區水汴頭段253、255地號承造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現場使用動力機械(灌漿機)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2/06/17
- 罰鍰金額
- NT$8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桃園區三民段223地號承造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5月4日派員稽查,查該工程作業產生之廢水經由沉澱槽後排放至工區外道路側溝,惟沉澱槽沉澱效果不佳,導致黃泥廢水排放至道路側溝並續流至南崁溪
- 處分日期
- 2022/06/17
- 罰鍰金額
- NT$66,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中心係石油化學之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966-18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4月14日派員稽查,查現場因跳電導致廢水由污泥井2(T01-13)溢滿出來至廠區路面,再由廠區內雨水溝(RD02)續流至南崁溪,造成水體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稽查,查臺端設有2台油墨印刷機(1台作業中)、2台貼合機,製程係將紙捲以油墨印刷機印刷後,製成有色紙捲,再查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油墨實際年用量已達5公噸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7批第2類印刷作業程序,惟臺端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5231-FH)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4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5J-397)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4.3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Q6-168)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1.7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5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桃園區三民段221地號從事國源建設三民段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稽查時該工清洗閥機內沉澱槽並將閥基內黃泥水抽至地面塑膠桶槽沉澱,且沉澱槽無法負荷致黃泥水排入道路側溝,再續流至南崁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2/06/16
- 罰鍰金額
- NT$3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承造日升新建工程(管制編號:H48C0056),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5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該工程作業廢水未經妥善處理,排入道路側溝,造成水體水質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98-00號),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5月30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現場污染源旋轉窯一次爐(E001)發現有明顯廢氣逸散,遂向貴公司確認當日投料情形,貴公司表示最後一次投料時間為上午9時16分,風車在上午9時33分降載,惟污染源旋轉窯(E001)內仍有原物料燃燒中,廢氣未妥善處理,且二次燃燒室(E002)操作溫度為攝氏680度,未符合操作許可證規範1,000度。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違規情節
- (1)工地週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3)裸露地表:未設置防制措施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60,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桃園區中正路三段172地號2筆地號從事春虹建設(股)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該工程正進行開挖階段,該工程產生之廢水未經沉澱槽沉澱直接排放至場外側溝,未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消減計畫之內容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3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桃園區健行路115號從事豆干製造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水未有效處理,導致灰色混濁廢水排至廠外雨水箱涵,再沿區域排水管道續流至南平橋涵洞排放至南崁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51,9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10年8月2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使用地下水為用水來源,惟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並限期貴廠於110年12月27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月10日派員至貴廠複查,查貴廠仍未完成改善前開缺失。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查貴公司所屬原億碩實業有限公司大園廠(地號:桃園市桃園區內海墘段特工區小段44-1地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查證結果顯示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鉻、銅、鎳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總鉻、萘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等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本府於108年9月25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180761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108年10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44678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合先敘明。二、本案經本府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以府環水字第1080292720號函(諒達)、109年8月6日以府環水字第1090196516號函(諒達)及110年4月9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081599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文到6個月內(109年6月4日前)、110年2月10日及110年10月8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仍未提出,本府依法處分貴公司在案。三、另本府於110年11月11日以府環水字第1100293187號函(諒達)限期貴公司於111年5月16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計畫書請備齊1式10份)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惟貴公司截至111年6月13日仍未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府核定後實施,核已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依據本局109年9月17日稽查紀錄,本局派員前往前靳公司(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一段365號)稽查時,發現現場大量堆置廢塑膠混合物、偏光膜、電子零組件破碎後廢塑膠混合物、3M膠帶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及爐渣,先予敘明。2、本局於111年5月20日會同地主至前揭地址現勘,廢棄物現況與109年9月17日差異甚大,廢棄物有大量短少之情形,現場除了爐渣以外,原堆置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偏光膜、電子零組件破碎後廢塑膠混合物、3M膠帶廢棄物、廢木材混合物)皆流向不明,據地主表示109年11月28日由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現更名:聚全工業有限公司)駕駛車號9019-VT(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33號)清運並提供當時清運照片佐證,為確認廢棄物流向,請貴公司提具廢棄物之清理合約、妥善處理文件、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備查,惟無法交代廢棄物流向,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0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0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ARM-1060)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3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桃園區中路三段172等2筆地號承造春虹建設(股)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查該工程產生之黃泥水未經沉澱直接由抽水馬達抽取至道路側溝排放,使黃泥廢水由道路側溝續流至南崁溪支流,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4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管制編號:H43B5262,廠址: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2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提供化學品清冊單中含有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溴酸鉀」,查毒性化學物質「溴酸鉀」之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資料已達列管濃度1%W/W以上,結餘量計(含瓶重)566.297公克;惟貴公司未於運作(貯存)前依法取得有效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8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查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111年2月10日申報之一般運送表單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系統,發現貴公司全國性聯防組織與委託運送業者非同一全國聯防組織,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事項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赴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編號P302粒狀污染物項目檢測,檢驗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粒狀污染物實測校正值為109 mg/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100 mg/Nm3。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26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第H5057-04號);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29日派員至該廠執行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前揭許可證核定之堆置場X001至X006及X007至X009所在土地地號為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813及587號;惟現場查核發現該廠另於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585-4、588、812、814、815、834、835、836、837、838、839、840及841等13筆地號土地違規使用,與工廠登記地號及許可證(頁次4/16)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經本府同意展延限期改善期限至111年5月31日,合先敘明。2.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6月1日執行限期改善屆期之複查,複查結果:原違反之情事仍未完成改善,貴公司仍於前述未列於許可證之585-4、588、812、814、815、834、835、836、837、838、839、840及841等13筆地號土地堆置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059-02號),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5月30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現場污染源旋轉窯燒結爐(E001)運作中且以下事項與前述許可核定內容不相符:1、污染源旋轉窯燒結爐(E001)投料時逸散,惟操作許可證核定廢氣為密閉收集。2、旋風分離器(A001、A007)至二次燃燒室(E002)之廢氣管線有逸散情形。3、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4)壓降為200 mmH2O,與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35-105 mmH2O)不符。4、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5)壓降為145 mmH2O,與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35-105 mmH2O)不符。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059-02號),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5月30日至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現場污染源旋轉窯燒結爐(E001)運作中且以下事項與前述許可核定內容不相符:1、污染源旋轉窯燒結爐(E001)投料時逸散,惟操作許可證核定廢氣為密閉收集。2、旋風分離器(A001、A007)至二次燃燒室(E002)之廢氣管線有逸散情形。3、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4)壓降為200 mmH2O,與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35-105 mmH2O)不符。4、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5)壓降為145 mmH2O,與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35-105 mmH2O)不符。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1,6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1年4月1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從事印染整理程序,共有二台印花機(一台未操作),並使用油墨、丁酮、色膏等有機溶劑,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年5月25日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印染整理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78-BH、自用大貨車)於111年5月10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GA-027、營業大貨車)於111年5月8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車輛(車號:ABQ-3571)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公告禁止時段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正在使用挖土機進行出土作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2/06/13
- 罰鍰金額
- NT$10,69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2月22日派員至貴中心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96.7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80mg/L)(註:懸浮固體、銅、鎳、鋅符合放流水標準),限期貴中心於110年2月17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月19日(改善期間)派員至貴中心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230mg/L,化學需氧量:2,310mg/L,銅:34.1mg/L,鎳:1 .78mg/L,鋅:5.37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5mg/L,化學需氧量:80mg/L,銅:1.5mg/L,鎳:0.5mg/L,鋅:2.5mg/L),貴中心於改善期間,放流水污染物項目(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銅、鎳、鋅)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更形惡化,另貴中心放流口所在之承受水體(黃墘溪)係屬新街溪及埔心溪第一級總量管制區,惟總量管制標的項目(銅、鎳、鋅)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2/06/10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11-TZ、自用大貨車)於111年5月3日行經「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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