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551 - 260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於113年1月16日14時55分派員至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工地(原華王大飯店舊址)進行稽查,該工地係住宅大樓建築工程,稽查當時該址施工中,人員於周界外量測均能音量為74.2分貝,並測得背景音量為60.5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已逾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於113年1月18日15時0分前完成改善。二、本局復於113年1月19日11時05分至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量測值為74分貝,背景音量為63.3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仍逾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舉發並予以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於113年1月16日14時55分派員至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工地(原華王大飯店舊址)進行稽查,該工地係住宅大樓建築工程,稽查當時該址施工中,人員於周界外量測均能音量為74.2分貝,並測得背景音量為60.5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已逾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於113年1月18日15時0分前完成改善。二、本局復於113年1月20日10時42分至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量測值為73.1分貝,背景音量為61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仍逾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舉發並予以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3月4日14時35分至高雄市鼓山區美術南五街193號對面工地稽查,該工地之人員將廢棄物由高樓層管道向下丟棄,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致生空氣污染之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製造,露天置放廢鐵貯存桶未採取防止雨水流入之措施且未保持清潔完整,桶內切削油水有滲漏致污染周界外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工地周邊泥土、泥漿未妥善清理,致污染地面或水溝。
- 處分日期
- 2025/01/20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1999案件通報,該混泥廠車輛載運混泥土散落路面,大面積汙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5/01/1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8月11日12時04分前往本市鼓山區大順一路與富民路口稽查,發現正使用破碎機進行道路施工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廠區內廢油泥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致油漬流出污染水溝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4月20日00時36分至00時48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德路與富農路口工地(龍中段94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暨民眾陳情案件稽查,本局於113年12年11日12時40分發現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白色混濁含油脂浮渣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雨水側溝正排放混濁含油脂浮渣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因故無法正常運作,而將暫存槽之原廢(污)水經廠內溝渠排放流至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91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135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437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進行鳳山溪專案暨民眾陳情案件稽查,經本局於113年12年13日14時30分發現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白色混濁含油脂浮渣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雨水側溝正排放混濁含油脂浮渣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正進行暫存槽施工改善,將暫存槽之原廢(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內溝渠流至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暨民眾陳情案件稽查時,於113年12年13日09時35分發現在鳥松區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白色混濁含油脂浮渣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雨水側溝正排放混濁含油脂浮渣廢(污)水;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內廢(污)水處理設施因管線阻塞無法正常運作,使2樓製程及地面清洗廢(污)流至原廢水收集槽而溢流至廠內雨水溝渠,流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暨民眾陳情案件稽查時,於113年12年24日11時55分發現在鳥松區美庄路橋下涵洞口有大量乳白色含泡沫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面向廠房左側)雨水側溝正排放乳白色含泡沫廢(污)水;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加工作業,廠區設有多道廢水處理過濾設備,惟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廠內廢(污)水排溝破損導致廢(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內雨水溝渠而流至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本市左營區博愛四路82號)進行飲水設備使用稽查結果,貴公司設置有三台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經查發現未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另未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已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盆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煙蒂。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5/01/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不明液體。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於113年12月18日07時24分派員現場稽查,發現工地內有吊掛車運轉作業中,查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該時段施工之證明文件,已違反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之規定:「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5月22日22時44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文街69號對面工地(龍南段1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5月22日01時21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文街69號對面工地(龍南段1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地坪粉光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11月2日23時53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文街69號對面工地(龍南段1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清理水泥壓送車之管路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1月30日22時55分至23時10分前往本市鼓山區明誠四路與美術東二路交叉口工地(青海段214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3月25日22時15分至22時26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德路與富農路口工地(龍中段94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000年00月至000年00月間委外清除處理非有害集塵灰或其混合物部分,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委託清除、處理情形。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未按時間、地點、方式排出垃圾,任意棄置,致污染地面(污染程度輕微)。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從事魚業加工未妥善處理殘渣等致污染水溝或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垃圾)。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畚箕內)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水缸)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花盆)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從食品加工業,污水未妥善處理,致污染水溝。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違規情節
- 車輛行駛中,散落污染物,致污染地面。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84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本市岡山區嘉華段312地號於113年3月19日18時51分因不明原因起火燃燒,經本局派員進行相關稽查採證發現係遭非法棄置、掩埋(處理)營建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及大量活性金屬(鈉、鉀、鈣、鎂、鋁、鐵)之禁水性易燃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導致發生自燃火警。經查行為人所駕駛之營業曳引車,係屬登記於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機構,惟未依規定將清除車輛登載於許可,前述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如下:貴公司(司機:黃家閎:車號:KLN-2053)領有高雄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2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8號)未依許可內容以未登載之車輛執行清除業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來函辦理乙級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HAA-9386已先行過戶至他行名下,顯未依本局核准之許可證內容辦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案經本局於113年11月28日02時54分派員至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73號周界稽查,稽查當時所陳噪音源為光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後方空壓機等設備運轉噪音,人員會同陳情人於該公司周界量測整體均能音量為59.1分貝,致電該公司無人接聽而無法配合量測背景噪音,故依法不予修正,其測值已逾本市夜間工廠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值52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文到30日(114年1月1日)內完成改善。二、本局復於114年1月3日00時42分至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量測值為60.3分貝,致電該公司無人接聽而無法配合量測背景噪音,故依法不予修正,該測值仍逾噪音管制標準值5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舉發並予以裁處。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3月7日07時26分前往本市新興區仁愛二街與德智街交叉口工地稽查,發現正使用挖土機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4月21日13時48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文街69號對面工地(龍南段1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吊掛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3年4月24日22時42分前往本市鼓山區龍文街69號對面工地(龍南段1地號)稽查,發現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項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經查貴公司現場堆置廢鋁,並有機具,據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切割等製程,僅整理現場廢鋁後,並將其出口至其他國家,另本局請提供上述廢棄物收受來源,經查收受來源有事業(鋁業)產生之廢棄物,貴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行為未領有審核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營運,上述貴公司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經查貴公司現場堆置廢鋁,並有機具,據貴公司人員表示現場無切割等製程,僅整理現場廢鋁後,並將其出口至其他國家(附有出口報單),另本局請提供上述廢棄物收受來源,經查收受來源有事業(鋁業)產生之廢棄物,再查現場有產出鐵條(綁廢鋁鐵條損壞)、廢塑膠(塑膠包裝帶)、廢棄太空袋,惟貴公司未於網路以傳輸方式申報其廢棄物產出、貯存等申報資料,上述貴公司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非法清除處理。
- 處分日期
- 2025/01/15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利用騎樓、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5/01/1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係經民眾陳情,本局於旨揭時段派員會同轄區警員前往本市杉林區旗甲公路與朝雲巷交會口道路執行攔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車斗(駕駛員:黃O生;車號:JF-OOO@OO-16)載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惟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14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9月12日10時20分派員前往本市旗山區廣福段2OO地號土地稽查,查該址土地有堆置事業廢棄物(廢木板、塑膠製品、尼龍袋等)情形,經查係貴公司承攬楠梓區OO公園遊戲場設置及設施改善工程所產出,現場管理人洪○○表示係受僱於貴公司,係伊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承租上開土地,因藍田公園其他公共工程有驗收需求,故將該批事業廢棄物由藍田公園暫時清運至上開土地堆置,嗣後已委由連O企業社派車清理,上開情形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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