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4701 - 47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依車牌辨識系統檢核,該車輛於113年2月2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5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水汴頭段25地號等4筆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5日派員至桃園區永恆路與經國路交叉口勘稽查,稽查時於永恆路底南崁溪見有黃泥水情形,經巡視至上游發現貴工程正排放黃泥水,據貴公司人員表示使用水刀式打樁,因腹地面積不夠,無法設置沉澱槽,導致工區內黃泥廢水排放至道路側溝,再由區域排水續流至南崁溪造成明顯色差,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7,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31日派員稽查,經會同貴廠人員至廢水處理區勘查,現場見有以下缺失:(1)廢水處理單元過濾槽(T01-6)已經移除未使用,惟許可文件內仍有登載該項廢水設施。(2)廢水設施中間池(T01-5)有多餘管線連接至調勻池(T01-01)。(3)貴公司於廢水處理設施(T01-2)添加氯化鈣,惟許可文件內僅有添加硫酸、液鹼、高分子,並未有登載氯化鈣。以上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中壢廠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598-04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2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中壢廠放流口採樣檢測,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6.0mg/L(放流水標準: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其他工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廢水處理區勘查,查現場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見有以下缺失:(1)現場有一生活污水管線排至調勻槽(T01-02),與許可文件內容流向不符。(2)化學沉澱槽(T01-06)有一管線接至慢混槽(T01-15),與許可文件內容流向不符。以上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1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係從事食品製造業,查製程產生之植物性廢渣(R-0120)係未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0月17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12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貴公司逾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執行按次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該事業於111年9月至112年10月間,由廠區管理人員派車收受鑫茂環保有限公司之廢棄物廢鐵(廢棄物代碼:R-1301)及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進廠再利用共約184車次,惟上述收受事業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及用途未作成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3年1月19日會同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員警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592-3地號勘查,稽查時現場見有一貨車,上方載運廢木材棧板(D-0701),員警表示稍早貨車司機楊○德與吳○進一同將車上廢木材棧板堆置至上開空地,後現場員警命將廢木材棧板放回貨車上。先予敘明。經詢問貴廠負責人表示上開廢木材棧板產源確實來自晉麒塑料有限公司,查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0010210002),查廠內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木材棧板(D-0701)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3年1月19日會同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員警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592-3地號勘查,稽查時現場見有一貨車,上方載運廢木材棧板(D-0701),員警表示稍早貨車司機楊○德與吳○進一同將車上廢木材棧板堆置至上開空地,後現場員警命將廢木材棧板放回貨車上。先予敘明。經詢問貴廠負責人表示上開廢木材棧板產源確實來自晉麒塑料有限公司,查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10010210002),查廠內產出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木材棧板(D-0701)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3年1月31日至本市大園區華興路二段111號稽查,查廠區內設有切割機、破碎機、壓出成型機,現場部分作業中(破碎機、壓出成型機),經查貴公司向事業端收受廢塑膠,製程為廢塑膠經破碎、押出、裁切即為成品pvb膜(玻璃與玻璃中間之貼膜),該行為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暨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代碼:R-0201)之再利用行為 ,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有再利用機構資格(廢塑膠再利用),即逕行營運。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月6日派員至本市桃園區青溪二路、 日光路交叉口稽查,查貴公司將水泥袋、木棧板及生活垃圾等廢棄物堆放於建案旁空地(桃園區三民段230地號),前開廢棄物經露天堆置致影響公共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4/03/1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月6日派員至本市桃園區青溪二路、 日光路交叉口稽查,查貴公司將水泥袋、木棧板及生活垃圾等廢棄物堆放於建案旁空地(桃園區三民段230地號),前開廢棄物經露天堆置致影響公共衛生。
- 處分日期
- 2024/03/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查新運企業社來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文件,新運企業社申請刪除車輛,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尚未變更完成前即於113年1月24日逕自過戶,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罰鍰金額
- NT$247,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證字第H5770-03號」,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26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污染源為蒸氣鍋爐E101,排放管道編號為P101(稽查時前揭污染物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40ppm(排放標準為100ppm),核已違反空污法之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在案,並以112年9月22日府環空字第1120260627號函限期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倘經查驗後未完成改善,即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先予敘明。二、惟查貴廠未能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核認原違反之情事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觀音區「161kv大潭(甲)~梅湖管路統包工程(一工區)」,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20日派員稽查,稽查時作業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現場工作人員於場內巡視,發現有2條塑膠管線利用沉水馬達抽取工程施工廢水至場外水溝情形,且排放之廢水未經沉澱池沉澱直接排放於場外灌溉溝渠,並續流至新屋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罰鍰金額
- NT$3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藥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0279-09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6日至貴廠稽查,貴廠鼓風機冷卻水以溝渠輸送至T01-41污泥濃縮池,查該溝渠亦為雨水收集溝渠,貴廠廢污水與雨水合流收集至T01-41污泥濃縮池,未分流收集。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中壢區月眉里11鄰月桃路808號從事金屬加工,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5日派員稽查,稽查時貴公司因打翻冷卻切削油,清洗過程中不慎將廢機油排入廠內溝渠,由廠內溝渠再流至廠外後方溝渠,後續流至承受水體埤塘,污染本府104年6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函公告之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罰鍰金額
- NT$19,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查獲益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地號:本市大園區客運一段107、108地號2筆土地)已先行動工,惟該工程係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第一級營建工地(空污管編:H112H71052-1),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查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府核准。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罰鍰金額
- NT$189,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7日派員於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真色色度:690(限值:400)、化學需氧量:185mg/L(限值:16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BJC-2392)前經本府通知並限期於112年7月24日前至指定之機動車輛噪音檢驗場所接受檢驗,惟查貴公司車輛已逾期未依規定檢驗,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中壢區雙嶺段1411地號等1筆承造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日7時49分至現場勘查,稽查時於周界聽得動力機具(灌漿機)運作聲響產生噪音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中壢區義民路二段153號經營泰賀家小館(市招:1798 BAR),未登記「視聽歌唱業」或「視聽及視唱業」營業項目,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0日3時51分派員稽查,現場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於本府公告之禁止行為時段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廠從事藥品製造業,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2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貴廠後方牆面上有廢水排放至後方溝渠,現場於該排放口承受水體前取樣COD Kits試紙檢測水質達250ppm以上,貴廠污染本府104年6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40151682號函公告之管制區水體,影響水體品質。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4日府都建施字第1130003151號函說明十三表示,貴事業承攬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廠房增建工程[執照號碼:(112)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龍00949號]已於於111年3月24日先行動工,其工程進度達40%,惟本局於113年2月15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遲於112年12月28日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新設核准,貴事業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13年2月15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事業承攬艾克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廠房增建工程[執照號碼:(112)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龍00949號]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該工程於111年3月24日動工後至112年12月8日止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12月4日派員前往本市中壢區新中北路1131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於該地點堆置廢鐵逕為販售,屬共通性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4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接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通報本市觀音區大堀溪水防道路旁遭棄置營建拆除混合物,本局續於113年1月8日及12日派員稽查,查臺端將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1段48號5樓及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1段84號5樓裝潢工程產出之廢棄物,以1車4,900元價格委託唐國陽清除與處理,並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1,8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NNX-2865)前經本府通知並限期於112年8月29日前至指定之機動車輛噪音檢驗場所接受檢驗,惟查該車輛已逾期未依規定檢驗,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6日派員至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RD23)稽查,發現有大量不明白色水質情形,經循水路及人孔蓋至貴公司雨水道發現有白色廢水及牆面有殘留白色痕跡。經會同貴廠人員至廠內稽核,查貴廠於113年1月26日16時30分因廠內堆高機作業時不慎將裝有水性樹脂桶槽管線撞斷,部分洩漏樹脂雖有用桶槽承裝,剩餘洩漏樹脂則沿廠內溝渠續流至廠外經濟部觀音產業園區逕流廢水排放口,續流至承受水體(樹林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日派員稽查,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廢水處理區勘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軟水系統產生之廢水應排入調勻槽(T01-06),現場接一軟管排至中間池(T01-05)。(2)調勻槽(T01-06)有一處將廢水排入好氧生物槽(T01-03)。以上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3年1月23日派員至本市觀音區嘉富路101號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址貯存廢塑膠(R-0201),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3年2月7日會同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於本市觀音區台66線與台61線交叉口橋下(大潭發電廠橋下)執行路攔專案,經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牌:KEE-1888)載運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經司機表示廢棄物來源係裕利公司大園物流中心,後續欲將廢棄物清除至榮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惟經本局現場查核隨車證明文件未紀錄車號、重量、聯單號碼、清運日期及事業機構(聯單事業機構位於蘆竹區金翔銘有限公司)與實際清運地點不符,視同未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2年9月19日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12年1月~7月),發現貴事業皆未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2月20日派員前往本市八德區和平路稽查,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行經本市八德區和平路段車道時因輪胎夾帶泥沙致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4/03/13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2年12月13日環管執字第1127120949號,專案編號:wasteaibc11210)勾稽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貴事業之車輛GPS系統異常,貴事業(車號:95-BF、49-E3、HBA-6103、42-L3、58-CU、60-L3、05-L7、HH-553、35-L2、HBA-6368、HBA-6372、HH-552及HBA-6112)112年10月21日至112年10月31日區間經過台61線南下福興交流道、鹿港交流道及芳苑交流道,貴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無軌跡且週確認申報為本日無啟動軌跡,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月16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FC1-70050-F-020-G)檢測濃度1萬1,136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157-HX)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9.9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40-GT、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13年2月21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BQ-21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2月1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410-JC、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608-AN、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8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65-RE、自用大貨車)於113年2月2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L-8879、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3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G-2708、自用大貨車)於113年2月2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P-198、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2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GU-653、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3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K-2812、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9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J-005、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6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117-Q9、營業大貨車)於113年2月21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4/03/12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K-301、自用大貨車)於113年2月20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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