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共 26,12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0601 - 106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9/11/07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24日至「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3戶住宅新建工程」工地稽查,該違反地點之營建工程,未妥善防範致工地車輛之輪胎附帶廢土或污泥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19/11/07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24日至「陳麒汎住宅新建工程」工地稽查,該違反地點之營建工程,未妥善防範致工地車輛之輪胎附帶廢土或污泥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19/11/07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26日至「慶山建設股份有限辦公室新建工程」工地稽查,該違反地點之營建工程,未妥善防範致工地車輛之輪胎附帶廢土或污泥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19/11/0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時,查獲該公司廠區出入口因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致菇包木屑掉落污染周界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租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地號從事土石方堆置及回填作業,案經本局於108年10月4日11時42分派員前往上述土地周界外道路勘查,查獲貴公司堆置及載運土石方時,無有效之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情形,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所有車號137-ZU車輛於108年9月27日10時29分行經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中突堤管制站前,經本局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2.2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於周界外測得均能音量為81.5分貝(背景音量為65.1分貝,均能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大於10分貝,故不予修正),仍超出營建工程第三類管制區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禁止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禁止時段內(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作業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校於本市豐原區三豐路467號從事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下水道,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34 - 0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校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校已於108年7月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院於本市本市豐原區安康路100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384 - 1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院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院已於107年10月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大里區立新水資源回收中心」於本市大里區內新里新仁路二段262號從事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649 - 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局所屬「大里區立新水資源回收中心」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局所屬「大里區立新水資源回收中心」已於108年4月11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緯六路6號從事玻璃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335-08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已於107年12月14日完成代理人設置,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廢料區未妥善貯存致逸散及飛濺污染地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5月3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有土地堆置大量廢棄物,未依本局108年5月31日中市環清字第1080059852號函囑期限內改善完成,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金屬軋造程序(M04)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80-02號),依許可證核定內容製程鋼球、鋼珠使用量為36公噸/年,惟本局於108年8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時,依貴公司提供之原物料報表內容,該製程107年度鋼珠使用量為51.3公噸,逾許可證核定量之10%容許限值,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酸洗),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將製程產生之廢水貯留並循環使用,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隆里光德路523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70 - 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7年7月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里區國中路十股巷109號從事屠宰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84 - 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7年7月2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分局轄管之大甲彰濱段清水服務區於本市臺中市清水區吳厝里吳厝二街91號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之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32-1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分局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分局已於106年9月1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將製程產生之廢水貯留並循環使用,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元里大衛一街6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050-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7年5月16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豐原區鐮村路472巷60號設立煜鋒工業社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035-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臺端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8年11月3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南屯區永春南路380號從事土石方堆(棄)置場,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78-0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里區大元里國中路97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43-1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9月12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分公司於本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710號從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零售式量販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50-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分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分公司已於106年2月1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48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於本市大肚區新興里新興街58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180-08號),經本局於108年10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93mg/L(標準值:100mg/L)、銅檢測值:10.4mg/L(標準值:3.0mg/L)及鎳檢測值:1.43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衛廠)於本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34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18-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大衛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7月6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76巷9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93- 05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太平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太平廠)已於108年7月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校於本市大里區東榮路369號從事指定之地區或場所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72-04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校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校已於108年7月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8日10時00分派員抵達貴公司設立於臺中市梧棲區自立四街23號之廠區稽查,經查貴公司所收受之漿紙污泥於廠內露天堆置且未設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或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15日18時40分派員抵達臺中市梧棲區建國北街附近之「麗盛建設梧棲區三民段1500、1500-2地號住宅新建工程」,發現貴公司施工時無妥善污染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路面,並經該工程現場負責人確認污染事實始於當日環境稽查紀錄表親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2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之和運工程行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4中市廢清字第685-01號),經查所屬廢棄物清除機具(車號:177-T2)清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附件1所列廢棄物(廢木材、R-0701),惟未依規完成GPS裝置,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於施工作業時無適當污染防制措施,致碎石砂土飛揚及污染空氣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不銹鋼廠)領有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港四字第IEQ07090號),本局於108年7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不銹鋼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107年4月25日執行周界異味定期檢測,申報日期為107年6月4日及6月12日,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內完成網路申報。(二)107年4月19日執行P008管道檢測,申報日期為107年6月4日,未於定期檢測後30日內完成網路申報。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貴局辦理「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G10至G17站及全線電梯/電扶梯區段標工程(景觀工程)(管制編號:B102B6Z042-1)」本局於108年9月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內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第6條,記10點)、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覆蓋實施面積未達80%;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9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2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8月20日派員至「鐵道綠廊景觀風貌重塑計畫工程(管制編號:B107B4Z073-1)」稽查,結果發現營建工地物料堆置(第7條)及車行路徑(第8條)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記缺失8點,並限期於108年9月2日前改善完成,復經本局於108年9月3日派員複查,發現營建工地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第8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台中不銹鋼廠於本市梧棲區經三路5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水措)(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92-05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院於本市太平區永平路一段9號從事醫院、醫事機構,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265-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院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院已於107年5月29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於本市太平區建國里鵬儀路296巷2弄2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51-05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二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二廠)已於107年1月24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里區健民里仁化路125巷8弄8號從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81-0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龍井區竹坑里竹師路一段4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356-08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8日完成代理人設置,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局管轄之黎明社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於本市南屯區龍富路五段25號從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39-0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局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局已於107年11月22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太平廠)於本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25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49-07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太平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太平廠)已於105年12月2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太平分廠)於本市太平區德隆里華安街3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52-06),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太平分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太平分廠)已於105年5月1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里廠)於本市大里區仁化里仁美路138號、158號從事化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51-06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大里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8年5月10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查獲貴公司承攬「國聚之境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未妥善防範致泥砂污染道路,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於施工過程中未採具有效防制措施,致使砂土污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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