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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9801 - 9850 筆)

處分日期
2021/01/1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11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1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1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11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1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1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10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1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1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10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1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9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9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違規情節
貴工程行車輛(車號:KEF-1555)於109年11月20日10時18分許在本市永康區興國街路段,運送級配未依規定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並捆紮牢靠,邊緣延伸覆蓋至貨箱或車體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並每間隔1公尺要下拉一點。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109年12月25日於本市南區新平路6-2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99年6月出廠(第4期車)的4036-*5號自用小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2.5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0m-1。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109年11月5日於本市永康區國道一號北上323公里處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95年6月出廠(第3期車)的1181-*G號自用小貨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9年12月10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9年12月8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岡山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2.1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9年11月19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40 mg/L(標準值4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47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46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9月4日發現貴牧場死雞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並有臭味,現場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及未有收集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氣及防止污染地面、土壤等設備或措施。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8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8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查109年11月13日15時09分許,貴公司車號TDJ-8350車輛駕駛人於本市東區崇善路與崇善路182巷口前道路任意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1/01/08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10月14日15時30分許發現貴公司南部地區辦公室所產生一般垃圾未依執行機關公告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
處分日期
2021/01/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辦理本市仁德區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二課PC倉庫群整合工程-W庫Revamping工程 (工程地號: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段32地號等50筆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9年9月23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前揭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先行動工增建完成。
處分日期
2021/01/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7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7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109年12月14日於本市安南區本田路二段405號對面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公司所有93年2月出廠(第3期車)的3811-*E號自用小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黑煙達4.2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3目,之
違規情節
109年11月5日於本市仁德區崑崙路804號附近目視判煙,認定貴公司所有85年3月出廠(第2期車)的S*-847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通知109年12月18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9年12月18日至本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0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款第2目,之
違規情節
109年12月30日於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前進行路邊攔查排煙檢測,貴商號所有90年6月出廠(第3期車)的Z*-8410號自用小貨車經攔檢,檢測結果2.7m-1,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局於109年9月24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1及T01-6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抽水站T01-1(pH檢驗值6.1,許可核准2~5、水溫檢驗值31.3℃,許可核准26~28℃)、抽水站2 T01-6(銅檢驗值5.33 mg/L、許可核准1.2 mg/L)。貴公司抽水站 T01-1、抽水站2 T01-6之檢驗值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違規情節
109年11月19日執行鹽水溪流域跨科室聯合夜間稽查,貴公司肉品加工廠屬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廢水最大核准量350CMD,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核貴公司廢(污)水每日納管水量,發現109年7月份有14天、8月份有5天及11月份有4天之水量超過水措核准納管水量,另查廢水處理場發現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單元之污泥濃縮槽(T01-13)共2槽,變更為調勻槽,並增設污泥暫存槽共(2槽)。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3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109年11月19日執行鹽水溪流域跨科室聯合夜間稽查,貴公司肉品加工廠屬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廢水最大核准量350CMD,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廢水處理場發現調勻槽(一)(T01-4)排至調勻槽(二)(T01-5)時,未妥善收集廢水,以致疏漏至作業環境中。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永康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PH調整池所使液鹼,來源為群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科廠產生之廢液鹼,群超公司從事鋁擠型材生產作業,使用氫氧化納液清洗模具,最終該鹼液失去效用,群超公司無法再使用,對該廢液鹼並無任何加工行為,屬群超公司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且查鋁酸鈉未登載於其廢棄物清理書之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迦賢公司未申請許可文件即處理事業廢棄物。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宮殿所辦理店鋪、住宅拆除工程(位於:臺南市南區省躬段623-2、626-4等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建築拆除業),經本局於109年6月24日至現場查核,發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逕行拆除作業。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6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6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請迅予改善,倘仍未完成改善,仍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為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5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至該公司督察,經貴公司人員蘇森鴻表示,營運紀錄未存放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載地址(臺南市南區新孝路148巷95弄14號1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經本局裁處在案並限期於109年11月11日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按次處罰。  本局人員於109年11月12日前往貴公司(臺南市南區新孝路148巷95弄14號1樓)稽查,惟該址無人、大門深鎖、信箱貼有招領通知,水表貼有水費通知,經探訪附近鄰居表示已很久沒有見到有人進出,門口也被附近鄰居暫停車輛。並於14:41、14:49分別撥打其登記之電話(0913-771713),亦無人接聽。另於隔日(109年11月13日)10:14再次撥打電話亦無人接聽,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按次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3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經本局於109年10月5日派員執行大新營聯合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D9201289)領有押出成型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查發現M01製程旁有一座低溫熱裂解爐,其原料為塑膠廢棄物(M01下腳料進行破碎)、焦油及木屑,使用低溫裂解爐進行處理(熱處理),現場操作溫度為253度與196度,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第二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依公告條件說明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應於設置營運前提出並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提出並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即逕行操作,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從事其他紡織品製造業(管制編號:R10A1239),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24日督同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專家學者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人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及擇定排放管道(P301)辦理重金屬檢測作業,發現排放管道P301應設置採樣平台長度為1.65公尺(內徑0.65公尺)外加1公尺),惟現場經檢測人員量測長度僅1.1公尺,另發現現場一採樣孔前端被鋼樑擋住致採樣管無法放入,判定不符合採樣規範而無法執行採樣作業。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上崙二廠於本市仁德區從事食用油脂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11月18日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M01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運作中,稽查發現M01之防制設備A006洗滌塔之PH監測儀表顯示為11.37與許可證登載之範圍6-10不符,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上崙二廠於本市仁德區從事食用油脂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11月18日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M01之防制設備A001、A002、A014之排放管道P001有3處破損,且A006、A014之流率計無法辨識讀值,貴公司未有效收集廢氣及未有效監測防制設施運作情形。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管制編號:R1000463),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8月24日督同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專家學者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人員至貴公司執行督察及擇定排放管道(P003)辦理重金屬檢測作業,發現排放管道P003應設置採樣平台長度為1.43公尺(半徑0.43公尺(內徑0.86公尺)外加1公尺),惟現場經檢測人員量測長度僅1.13公尺,另發現採樣平台爬梯因腐蝕而有裂痕現象,判定不符合採樣規範而無法執行採樣作業。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6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局於109年9月7日派員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T01-1、T01-3、T01-8及T01-10原廢水採樣送驗,檢驗結果前處理廢水調整池T01-1(銅檢驗值0.848 mg/L,許可核准ND、鋅檢驗值0.269 mg/L,許可核准ND、鎳檢驗值34.8 mg/L,許可核准ND、總鉻檢驗值0.007 mg/L,許可核准ND及鉛檢驗值0.007 mg/L,許可核准ND)、酸洗廢水調整池T01-3(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02 mg/L,許可核准10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31.2 mg/L,許可核准30 mg/L、鎳檢驗值127 mg/L,許可核准17.5 mg/L、總鉻檢驗值0.311 mg/L,許可核准ND、鉛檢驗值0.990 mg/L,許可核准ND及水溫檢驗值30.5℃,許可核准25~27℃)、鉻系還原槽T01-8(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34 mg/L,許可核准10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548 mg/L,許可核准30 mg/L、銅檢驗值34.6 mg/L,許可核准32.14 mg/L、鎳檢驗值70.1mg/L,許可核准7.14 mg/L、總鉻檢驗值274 mg/L,許可核准14.41 mg/L、鉛檢驗值0.094 mg/L,許可核准ND、鎘檢驗值0.003 mg/L,許可核准ND、pH檢驗值1.7,許可核准3~5及水溫檢驗值30.7℃,許可核准25~27℃)及pH調整池T01-10(pH檢驗值11.5,許可核准8~10.5及水溫檢驗值30.8℃,許可核准25~27℃)。貴公司前處理廢水調整池T01-1、酸洗廢水調整池T01-3、鉻系還原槽T01-08及pH調整池T01-10之檢驗值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未依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原收受營建混合物再利用身分已到期,貴公司應依本府107年10月18日府環事字第1071176348號函核准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五、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內容執行相關清除、處理業務,惟貴公司迄今仍未完成廠內廢物清理業務,顯貴公司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109年10月12日以環事廢裁字第109104605號裁處書裁處並限期於109年11月27日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9年11月28日複查,發現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14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永康廠於臺南市永康區鹽行段1420、1421地號堆置廢棄物,經本局於109年8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棄物貯存區未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緩,並限期貴公司應於109年11月21日前清除現場堆置之廢棄物,逾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經本局於109年11月25日複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仍未將上述缺失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5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5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11月21日13時30分許派員至本市安平區安北路福爾摩沙酒店工地稽查,發現貴公司之工地出入口前周遭地面有廢飲料杯等一般廢棄物棄置,未依規定清理,經現場拍照存證,依法告發處分。
處分日期
2021/01/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08月22日上午09時30分至7-11崇華門市執行公廁稽查時,發現該廁間內有臭味、洗手台與鏡子不潔、便器積垢、牆壁及天花板髒污、清潔工具隨意放置及未確實填寫清掃紀錄表等,依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原則計點達23點(詳見臺南市公共廁所清潔維護管理辦法附表二之缺失記點原則)。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旨揭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從事金屬噴砂及表面塗裝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金屬噴磨(噴砂)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9年11月6日現場督察,督察時,發現旨揭公司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壓降表於反沖洗過程,指針靜止不動(停留於約0mmH2O),經廠方人員更換壓降表管線,壓降表指針仍靜止不動,廠方未維持空氣污染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山上三廠從事鋼鐵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灰鐵鑄造程序(M01)」(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084-02號),經本局109年11月18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空氣污染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101)廢氣入口温度為42.2℃,與許可操作值70~150℃不符,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11月16日14時10分許前往本市善化區西善三路旁工地稽查,經查現場貴公司從事南科台南園區二期基地安定掩埋場區域整地活化工程,稽查時於現場發現廢棄物貯存地點散發惡臭異味。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4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4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11月4日16時50分許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作業產生之廢棄物廢木材棧板堆置地點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
處分日期
2021/01/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3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3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處分日期
2021/01/0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日(110年1月2日)本局尚未收到貴公司所提送之完成改善證明文件,即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10年1月2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10年1月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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