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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30701 - 30750 筆)

處分日期
2017/08/08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8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放置廣告物於路面公共設施上。
處分日期
2017/08/08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違規情節
台端(即駿仰企業行)106年3月29日駿字第1060329001號函申請除許可證變更,原設置清除技術員吳00於106年2月20日離職,另於同日(106年2月20日)另聘周00繼任,惟未於規定期限(15日內,即106年3月7日前)向本局報請備查(遲於106年3月29日提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8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係查貴公司於106年5月31日15時50分(清除車號:256-Y3)載運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廢塑膠含土)之廢棄物進入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6月23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廢棄物代碼:D-0803於106年1月至5月,D-1799於106年3月至5月,D-0299於106年3月至5月,D-0803於106年3月至5月,D-1504於106年3月至5月未申報廢棄物貯存情形,另D-0903於106年3月至5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民眾提供佐證影、照片,經檢視照片中有明顯粒狀汚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7月17日17時6分派員至貴事業部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事業部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事業部所排放,經查係因於是(17)日11時4分輕油裂解程序(製程編號:M04),熱交換器(現場編號:E-1132C/G)進行維修清洗後烘烤工作,因作業不慎,引燃滲漏於地面之驟冷油,致發生火災,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AFW-5132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污染度49%,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2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6年3月15日前往岡山本洲產業園區查核放流水結果,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達37.5毫克/公升,已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授權訂定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限值30毫克/公升)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源豐加油站(場址地號: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四小段656、657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內容執行,核有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28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事業105年9月至106年1月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有機性污泥(代碼:D-0901)及斃死畜禽(代碼:R-011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106年6月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本市大寮區光明路1段407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從事廢塑膠分類作業,據貴公司李○○表示廢塑膠來源為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售予聯興資源有限公司及天辰環保有限公司,再由聯興及天辰公司轉售貴公司,惟貴公司未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即從事廢塑膠收受再利用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本局106年5月2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於路竹區太平路路橋下近國道1號高速公路(地號:高雄市路竹區環球段781地號)現場,發現有堆置廢汽車、引擎、傳動軸及廢鐵等物品,且未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 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案係本局於106年6月21日派員於本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前執行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機具攔檢作業,攔檢貴公司(車號:Z3-009)為本局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車輛,經查貴公司清除車輛未於車身明顯處標示許可證字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ZS-836)於106年6月16日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載運內含有機溶劑(油漆)廢液桶(廢溶劑),未符合「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並予以全數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ZV-158)於106年6月30日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仁武廠區),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車內載運之廢布條超過70公分,未符合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2款規定,並予以全車退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6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污泥處理流程與原許可文件(許可證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251-04號)登記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3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現場廢(污)水自收集溝渠溢流至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47,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現場污泥處理流程與原許可文件(許可證字號: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534-06號 )登記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21,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31,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現場廢(污)水自收集溝渠溢流至作業環境未收集處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3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06年6月29日至貴場查核,查對貴場106年自動水質水量連續監測(視)連線傳輸系統月報表,發現106年4月2日總用水量為1,320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為1,008立方公尺)、4月21日排放水量為1,618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為1,577立方公尺),未依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載事項運作;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業務二組於106年5月24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勘驗貴事業報運進口貨物一批,經認定該水淬高爐石粉(未有產源)未有該水淬爐石粉係國外煉鐵高爐所產出及純屬水淬高爐石粉相關證明之公證文件,故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貴事業未取得許可文件而輸入該批貨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油水分離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於進行回收燈管卸貨時不慎發生1箱廢照明光源傾倒破損,致螢光粉逸散。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馬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6月29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申報營運紀錄(E24011951060400007、E24011951060400021、E24011951060400024),處理者名稱申報為宏鑫公司,廢棄物代碼申報為D-1801,明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潮寮里建業路13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醛類化學製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490-00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7月5日執行稽查抽測,貴廠M03製程元件編號B03-O01之檢測值為19088ppm、元件編號B14-O01之檢測值為2223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10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5月9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總鉻 5.28 mg/L(標準限值為 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9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5月18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 33.5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生化需氧量 80.3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與總鉻 3.57 mg/L(標準限值為 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7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經本局於106年5月22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 34.2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總鉻 3.53 mg/L(標準限值為 2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申請書表示,位於本市路竹區新園段2059-1地號拆除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7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A001380-1號准予拆除函)已完工,且該工程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案,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申請書表示,位於本市路竹區新園段2059-1地號拆除工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年7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A001380-1號准予拆除函)已完工,且該工程已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案,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3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斑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稽查人員106年6月12日執行貴公司固定污染源磚瓦(紅磚)製品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P004)粒狀污染物稽查採樣,依「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NIEA A101.75C)」測定結果為98mg/Nm3,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磚瓦窯業開放式隧道窯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附表規定(標準值:60mg/Nm3)。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4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5月17日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觸媒重組程序(M20及M21)、觸媒裂解程序(M33)及烷化程序(M37)之設備元件檢測,經檢測結果:(1)M20製程:計有6個設備元件,編號:B11-O01、B11-F03、B12-O01、B13-O01、B13--N03、B19-N10;(2)M21製程:計有2個設備元件,編號:B02-O01、B06-N02;(3)M33製程:計有5個設備元件,編號:P-2207B-O01、P-2109B-O01、P-9201B-O01、P-9202B-O01、P-9201B-O02;(4)M37製程:計有4個設備元件,編號:A11-O03、A12-O01、A14-P01、A15-P01之洩漏濃度皆逾2,000ppm,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此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中鋼廠區煉焦東二路從事細焦碳篩選,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5月31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現場查核,查現場堆置細焦碳計3堆(含原物料及成品)、設有乾燥爐、袋式集塵器設備及排放管道各1座,另乾燥爐加熱燃料使用重油;另查其105年度全年細焦碳處理量高達470,092噸,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然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6年4月7日派員執行貴公司永安廠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 許可符合度查核,現場稽查發現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增設1套防銹噴油設備,防銹油為另外購買防銹專用油品;另廢淬火油回收貯槽現場有4座,與許可證登載3座不符,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花盆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17/08/02
罰鍰金額
NT$1,5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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