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共 38,81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701 - 7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4/29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無訊號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4月7日至貴事業稽查,稽查時貴事業經理表示前述廢棄物係為照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廠於113年8月起進行拆除作業所產生,惟南崁廠所產出之廢塑膠(R-0201)等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中之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12年1月至114年3月),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代碼:A-8801)],於勾稽區間內無清運聯單紀錄,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已超過貯存1年,未依規定完成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1月16日派員至本市環科園區執行攔檢專案,經攔查貴事業之清除車輛(車號:KEK-2829),其司機出示隨車證明文件(一般事業廢棄物廠外清理記錄遞送聯單):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該清除車輛GPS軌跡皆未至產源地址清運廢棄物,網路申報營運紀錄與實際清除過程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4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8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事業未依核准許可證登載之貯存區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故障未報備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故障未報備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無訊號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GPS無訊號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於30日內提出申請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於30日內提出變更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專責離職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
- 處分日期
- 2025/04/2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未申報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156,49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從事漆料化學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漆料化學製造程序(含接著劑製造程序)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6885-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4年3月18日至該公司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M01-1-E103-7-5-LP-01-0檢測濃度6,527.1 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000 ppm)。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從事印刷電路板鑽孔、線路蝕刻印刷及顯影成形,貴事業係屬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二)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惟貴事業未取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則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規定處分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閉路電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錄影系統)配置計畫,不同管制類別錄影系統設置要求如附件二。」貴事業管制類型屬第一類(甲級處理機構),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並應另於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完成後,申報其完成日期……」,貴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確實申報前月營運紀錄及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惟經本局於114年3月28日勾稽貴事業營運紀錄編號:H53086451130800011(廢棄物代碼:D-1504),其接受處理日期填報為113年8月21日,惟完成處理日期未於規定時間內申報處理完成日期,核已同時違反前開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ATA-5373)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5.8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613-RY)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5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4年2月18日會同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往本市龜山區大坑路三段527之1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址設立工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查製程係為原料(熱固化粉末塗料)>粉體塗裝>烤箱>成品,惟貴公司將廠內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約10包太空包),以一車新臺幣2萬元交由自然人(洪任廷)清除,惟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致使貴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棄物疑似○○載運至宜蘭縣礁溪鄉保安段558之1地號土地棄置。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中之申報資料(勾稽區間:112年8月至114年2月),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於勾稽區間內無清運聯單紀錄,貴公司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已超過貯存1年,未依規定完成清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3月18日會同臺北關竹圍分關與貴公司代表至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貨棧會勘,來貨為貴公司報運出口IR SCRAP一批(報單號碼 CW//14/223/VA8TK,淨重100KGM),檢視來貨為片網狀物料,另貴公司提供報關貨物相關說明資料,稱述該批貨物為銥廢料,原始產品是銥塗層的不溶性電極,用於電鍍電極,使用完後會殘留少量銥,將委託日本一家貴金屬回收公司回收,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判該批貨物係屬事業廢棄物範疇。2.本案輸出之廢棄物廢電鍍金屬(D-2612)判定屬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辦理,惟貴公司未取得輸出許可逕行輸出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並應依同辦法第18條之1規定辦理。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3月25日府都建施字第1140075139號函說明四表示,貴公司承攬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線支撐架拆除工程[執照號碼:(113)拆字第會觀00066號]已於114年1月5日先行動工,工程進度達100%,惟本局於114年3月25日查詢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惟貴公司遲於114年2月21日取得事業廢棄物理計畫書新設核准,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先行動工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14年3月25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貴公司承攬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線支撐架拆除工程[執照號碼:(113)拆字第會觀00066號]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申報資料,發現該工程於114年1月5日動工後至114年2月21日止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營建工程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汽產生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166-00號),該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排放管道P001,每兩年應執行1次戴奧辛檢測,經查上次戴奧辛檢測日期為111年9月13日。 經查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發現上開製程排放管道(P001)113年下半年度未執行戴奧辛檢測,已逾檢測時間,故未依規定辦理,上述核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後續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興安段1地號等1筆土地承造長虹擎山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3日派員稽查,現場動力機械(打樁機)作業中,於周界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82.2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規定之日間營建工程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期至114年4月6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4月18日派員複查,現場動力機械(打樁機)作業中,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全頻均能音量為73.6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72分貝),超出管制標準1.6分貝。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3月24日派員於貴事業放流口(D01)現場採樣檢測結果,pH 11.7未符合放流水標準(pH:6.0~9.0)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4年2月25日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將盛裝60%含水率污泥之太空包堆放於空地處,未依許可證登載內容貯存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1.稽查時現場未作業,現場目前拆除中,於桃園市龜山區茶專一街OO巷OO號旁外面堆置廢油混合物(D-1799)與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符,經現場人員林OO說明有OO公司(約42個貝克桶)與OO公司(約53個鐵桶、2個貝克桶)之廢油混合物(D-1799),OO公司未設置貯存場與許可不符,另未依主管機關核准堆置廢油混合物(D-1799)。2.上述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1.稽查時現場未作業,現場目前拆除中,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未申報原料自來水、4~6號重油,但有產出廢油混合物(D-1799),經詢問貴公司為林OO申報。2.上述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年○○月○○日富立達字第○○號函及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提送之申請文件,貴公司負責人於○○年○○月○○日換發身分證並已變更住址,惟遲於○○年○○月○○日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年○○月○○日派員至貴事業之轉運站(桃園市觀音區○○)查核,發現貴事業之清除機具(車號:○○)清運感染性廢棄物至轉運站貯存,並於次日進行轉運作業時,該車輛於密閉未開啟狀態下,車內貯存溫度顯示為攝氏○○度,未符合轉運應於攝氏5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之貯存溫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規定,貴事業應確實填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惟經本局於114年3月28日勾稽聯單編號:E490040411300701(廢棄物代碼:E-0217),其實際清運日期填報為113年11月13日,惟貴事業填報實際收受日期為113年7月13日,申報資料明顯有錯誤。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879-RW)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4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2882-YX)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0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樂捷段124地號等1筆土地承造合住宅、日用品零售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19日(星期日)下午1時53分派員稽查,現場正使用手持工具及動力機械(電鑽)進行模板施工作業中,於本府公告之管制行為時段使用手持工具及動力機械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6地號等5筆土地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25日(星期六)下午1時06分前往稽查,現場灌漿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造位於本市桃園區龍安段229地號等2筆土地店舖新建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2月9日(星期日)中午12時55分前往稽查,吊掛車輛及現場工人以手持式工具作業中,產生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檢視該公司提供114年4月份之運作紀錄表,截至114年4月7日毒性化學物質「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1200公斤,本局人員現場查核運作場所之貯槽量約1500公斤,並於貯槽旁另存放一桶53加侖桶約200公斤及約20公斤鐵桶,結餘量共計約1720公斤,與運作紀錄明顯不相符,經查該公司未依成份含量濃度區間,按實際情況,逐日紀錄,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法告發。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4年2月6日派員前往本市龜山區大湖路160巷45-102號之工廠稽查,查獲貴公司將廠內廁所拆除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廢磁磚、磚瓦及員工生活垃圾)堆置於該址後方山坡地,惟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前因114年3月5日桃環海資字第1140017511號裁處在案,並限期貴事業114年3月20日前改善完成。本局於114年3月21日至本市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820號執行屆期改善複查,惟未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空地堆置廢陶瓷仍未清除完畢,限期改善事項未改善完成,仍違反廢棄物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25/04/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貴事業核以違反上述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經查尚未依規定完成113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M-947、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1月1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51-VA、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1月18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K-2771、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1月19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K-3683、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1月19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R-555、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1月19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處分日期
- 2025/04/21
- 罰鍰金額
- NT$2,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279-GM、營業大貨車)於113年11月19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暨「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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