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5901 - 159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3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4日至107年4月9日共計6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4日至107年4月9日共計6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4日至107年4月9日共計6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4日至107年4月9日共計6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4日至107年4月9日共計6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4日至107年4月9日共計6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4年8月出廠(第2期車)的**-E09號營業大貨車,於107年3月14日行經本市安南區本田路二段399號對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9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處分日期
- 2018/04/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3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78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6日派員於貴店周界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空氣樣品1袋,經異味官能測定之檢測值為17(標準值10),未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官田廠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領有臺南市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0927-01號)現場作業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02月10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當時瀝青混凝土製作過程中,雖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大門左側廠房後方堆置木屑、飼料原料下腳料及廢白土與食品加工污泥混合物,貴公司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該貯存區並經審查核准,即逕行堆置上開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2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大門左側廠房後側堆置木屑、飼料原料下腳料及廢白土與食品加工污泥混合物,現場廢棄物露天貯存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8日至貴公司台南廠稽查,經查貴公司台南廠之廢陶土、砂石等事業廢棄物貯存區(廢棄物代碼:D-0499)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未於事業廢棄物貯存區之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3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電木板生產程序、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產生之集塵灰、酚醛樹脂製造程序產出之廢化學品包裝容器,及廢樹脂與廢塑膠混合物於廠內再利用等,未依規定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3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廢樹脂、集塵灰、廢化學品包裝容器及廢塑膠混合物之清理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3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4年酚醛樹脂製造程序產出廢化學品包裝容器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3月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集塵灰、廢塑膠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地點有散落污染地面,未有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之設備或措施及未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等情形。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查大隊於107年3月1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製程產出與進口之廢不織布裁邊料,於廠內經粉碎、抽線及切粒等再利用程序,未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處分日期
- 2018/04/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目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一般垃圾未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清除,任意棄置於違反地點,本局已為影像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4/1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6年3月出廠的**-137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11月23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1月8日前到檢,惟貴公司逾檢測期限仍未到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13日派員稽查,貴公司下營廠(管制編號:D9500563)領有耐火磚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現場查核發現缺失,其空污防制設備脈動式集塵器(A001)其濾袋更換頻率、清灰頻率皆每日紀錄更換和清灰各1次,惟107年2月12日起至27日止未運作仍有記錄更換和清灰,實際上未有此行為仍紀錄之,是貴公司下營廠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有94年7月出廠(第3期車)的4291-**號自用小貨車,於107年4月10日行經本市西區中華西路一段27號前,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本局於107年3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貴公司廢棄物之貯存地點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廠區平面配置圖之位置不符。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產出之廢木材及廢塑膠有露天貯存之情形,貯存時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或設施,有污染地面之虞,且未於貯存區明顯處標示廢棄物名稱。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3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3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3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3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2日共計2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3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2日共計2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2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2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2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3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3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3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3月31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3月3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3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2日共計2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3月31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3月31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2日共計2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4/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拆除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官田區二鎮段二鎮小段781之3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營造業),經本局於107年2月7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前揭增建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完成拆除工程。
- 處分日期
- 2018/04/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增建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官田區二鎮段二鎮小段781之3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營造業),經本局於107年2月7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前揭增建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完成增建工程。
- 處分日期
- 2018/04/1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07年3月13日前往麻豆區北勢寮段1264地號稽查,現場貴砂石行車輛因載運底泥於該地號出入口進出,致出入口處帶出泥土污染地面、道路。
- 處分日期
- 2018/04/13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飼料製造作業,製程為飼料製造程序(M02),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操證字第D1152-01號),依許可證內容規定原物料、產品紀錄表及設備檢查表應每日紀錄,惟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3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提供之107年1月至3月份原物料及產品紀錄表、設備檢查紀錄表之 107年1月2、5、8、10、11、15、17、19、20、26日及2月1、5、6、7、8、9、12、13、14、22、23、26日未紀錄,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8/04/1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6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2月11日查獲貴公司正進行「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 D106R72026-1/-2)施工,未依規定於開工前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遲至107年2月23日始完成申報,逾期30日以上。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有103年7月出廠(第5期車)的277-**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107年3月13日行經本市南區安平港四鯤鯓管制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1.4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101年1月1日以後排放標準為0.6m-1。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4年3月出廠的430-**號自用大貨車,於107年2月13日行經本市善化區省道臺一縣北上313.5公里附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4月2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3月2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23日23時33分派員稽查,現場發現貴廟於噪音管制區管制時段內使用擴音設施進行民俗活動,全程均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六甲廠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6年9月22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堆置之骨材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產品)及R-1209貯存區等,皆與貴公司六甲廠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配置圖不符,且未經本局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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