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5801 - 158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1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1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1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1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1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8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1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18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18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19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1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19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19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0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1日至107年4月2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1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1日至107年4月2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2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0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1日至107年4月23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3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3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3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4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4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4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4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5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5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5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5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6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6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6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6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7日共計1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8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29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1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7年4月27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未改善完成,而按日連續處罰1日,並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完成改善,惟經本日(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結果,發現貴公司仍未將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堆置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改善完成,認定107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30日共計3日亦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依法裁處,並限期107年4月30日完成改善,倘屆期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 處分日期
- 2018/05/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7年2月7日派員至現場督察,查獲貴公司產出廢鐵桶、廢塑膠桶及廢橡膠等事業廢棄物,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且其事業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堆置於廠區外,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貯存區不符,皆未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
- 處分日期
- 2018/05/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7年2月7日派員至現場督察,發現於貴公司水泥儲槽(桶)旁空地堆置含油污之廢鐵桶、廢塑膠桶及廢橡膠,另於該廠區周界外空地亦發現堆置事業廢棄物D-0902無機性污泥,兩者皆露天堆置,無防止雨水、地面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無中文標示。
- 處分日期
- 2018/05/1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4月30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中西區民生路二段487號對面(臨安段1082-5地號)貴公司工地地下一樓橘色水桶內,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5/1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5月1日派員稽查,於本市南區新和東路51號旁(南華段97地號)貴公司工地地下一樓樓梯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15日11時30分許派員前往本市安南區海環街281巷86之3號稽查,稽查當時發現貴工程行有以鐵桶焚燒廢木材,現場未有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5年1月出廠(第2期車)的**-5407號自用小貨車,於107年4月3日行經本市永康區永安路與仁愛街交接處,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5月16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5月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宮於107年4月29日凌晨1時13分未經申請核准,即逕行施放煙火及鞭炮。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宮於107年4月28日22時34分未經申請核准,即逕行施放煙火及鞭炮。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03月31日派員至貴場稽查,於周界聞有些微不持續異味,於貴場大門口前地面見有堆積雞隻羽毛污染地面,孳生蒼蠅致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飲品類添加物製造(泡泡珠),本局人員於107年4月12日10時45分許發現貴公司所淘汰之泡泡珠未妥善過濾收集,致泡泡珠排出廠外,污染廠外溝渠。
- 處分日期
- 2018/05/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245-1100831-01號),負責人為顏廷曨,107年3月28日(107)兆字第01號函申請變更機構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為顏廷曨,惟查貴公司原負責人及技術員姓名為顏輔霆,經臺南市政府106年7月25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6432550號函同意變更為顏廷曨在案,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8/05/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本市善化區「台灣穗高科技專(41)一期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7R82002),經本府派員於107年3月22日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工地缺失如下:(一).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網,記10點。(二).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記4點。(三).裸露地實施面積未達80%,記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
- 處分日期
- 2018/05/0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應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領有本府核發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4月11日派員稽查,發現M02製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8吸附設備之壓降顯示100 mmH2O,已超過本府核准操作許可證範圍35~55mmH2O,故貴公司未依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8/05/07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4年5月出廠(第3期車)的118-**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107年4月2日行經本市善化區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12巷口(南科實中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8%,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8/05/07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2年4月出廠(第1期車)的**-106號營業大貨曳引車,於107年4月13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7%,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50%。
- 處分日期
- 2018/05/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未妥善清理積水容器(油水分離槽)並有孳生孑孓情事,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之虞,本局已拍錄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5/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作業,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2887800號)。經本局於107年3月29日派員至本市北區春牛豆漿大王(地址:臺南市北區成功路176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廢食用油人○○雖領有本市核發廢食用油人員工作證(D2-0573),惟卻以貴公司清除許可證未登載之車輛進行廢食用油清運工作,且該車輛亦未領有本市核發之廢食用油車輛工作證,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處分日期
- 2018/05/04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仁德區民安路一段363號貴校特教辦公室旁陰井、水溝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5/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有101年7月出廠(第5期車4期引擎)的**C-3093號自用小貨車,於107年2月23日行經本市南區永成路一段往86號快速道路方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3月27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4月1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8%,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以後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處分日期
- 2018/05/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1年10月出廠(第1期車)的**-159號自用大貨車,於107年4月17日行經本市新市區民生路與道爺路路口,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6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6月30日以前排放標準為50%。
- 處分日期
- 2018/05/03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0年7月出廠(第3期車)的449-**號營業大貨車,於107年3月2日行經本市仁德區崑崙路往86號快速道路方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4月11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3月17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岡山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7%,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8/05/0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宮於107年4月22日22時58分許未經申請核准,即逕行施放煙火及鞭炮。
- 處分日期
- 2018/05/02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飼料製造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於貴公司大門口及周界聞有明顯魚飼料及發酵堆肥異味,經會同貴公司負責人李文雄先生至貴公司廠區內巡查,於學甲區宅子港段170-171、170-172地號見有堆置肥料,未裝置惡臭收集及處理設施,產生惡臭逸散於空氣中,與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貴公司周界所聞之異味相同。
- 處分日期
- 2018/05/0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畜牧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固液分離機產生之污泥未妥善收集處理,棄置於場外地面水體即場外水溝。
- 處分日期
- 2018/05/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化廠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之個案再利用機構,依環保署來函(107年2月21日環署土字第1070012658號函)指出貴公司新化廠於106年12月27、28、29日收受之污染土壤,剩餘1,599.52公噸尚未完成再利用。
- 處分日期
- 2018/05/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20日11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潤滑油貯存區,未有防止雨水流入措施,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未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之措施及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導致地面油污流出污染水溝情事。
- 處分日期
- 2018/05/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係領有本市乙級清除許可證(107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02號)之清除機構,貴商號於106年12月12日以百承許字第1061200001號提送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本局審查後發現貴商號負責人戶籍地址及機構地址已於106年2月16日變更,惟貴商號未於變更後30日內(即106年3月18日)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8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新營廠執行稽查,查貴公司新營廠射出成型機之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射出成型程序)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惟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現場發現貴公司新營廠之射出成型機運作中,貴公司新營廠未領有設置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06年12月21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從事廢塑膠之回收、加工製造。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3月26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仁德區仁和路68號貴校校內待拆除建物廁所地面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07年3月27日前往麻豆區龍泉段158地號稽查,現場貴公司工程車輛載運土方於該地號出入口進出,輪胎從出入口處帶出泥土污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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