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共 26,12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401 - 1450 筆)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於112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M01) 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結果,監測項目二氧化硫相對準確度為32.1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管理辦法第17條暨附錄二性能規格中相對準確度應小於等於15%之間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於112年11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排放管道(PM01)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結果,監測項目氮氧化物相對準確度為22.64%,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管理辦法第17條暨附錄二性能規格中相對準確度應小於等於15%之間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外埔廠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缺失如下:(一)堆置區採自動灑水,惟未涵蓋X001全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記缺失4點。(二)廠內車行路徑舖設粗級配,惟舖設厚度不足,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三)設有自動洗車設備,惟噴水口部分阻塞及告示牌標示不清,未符合附表二規範,出入口有路面色差,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第二類管制區禁止時段(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提供動力機械從事洗車之商業行為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第二類管制區禁止時段(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提供動力機械從事洗車之商業行為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10月23日19時10分巡查大肚本圳有異常排水情事,沿上游巡查至貴公司廠房後方排放口,查獲貴公司廠內酒槽清洗後產生之洗滌廢水未妥善收集,排棄黃色廢污水至周界外大肚本圳(屬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造成水體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10月29日派員複查,已清理改善完成,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獲貴公司未採取適當防制措致使工地內砂石污染道路,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2月6日15時40分查獲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三段495號鮮魚行未妥善清理油脂截留槽,導致作業產生廢棄物污染周遭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2,4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24日16時20分查獲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1126號甜點坊雖設置油脂截留槽,惟未妥善收集、處理作業過程產生之油脂等廢棄物,導致污染周遭溝渠,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9月25日07時25分派員至臺中市清水區O路O巷O號前稽查,查獲該公司從事住宅新建工程,未採取適當防制措致使工地內泥沙污染道路,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8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2月12日11時15分查獲貴公司從事木地板加工作業時未妥善防範,致木屑逸散污染周界溝渠,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塗料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64-02號),本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運作中,E101塗料生產作業區之攪拌機共20台(許可核定為9台),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查獲該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東新段32地號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本局公告修正「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點或場所」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含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及吊掛作業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限制時段內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灌漿作業致妨礙安寧,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於公告禁止時段內(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使用動力機械(預拌混凝土車及混凝土泵浦車)從事灌漿作業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96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懸浮固體檢測值288.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81mg/L(限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46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1月27日至「臺中市東區練武段社會住宅統包工程(東區干城好宅)(管制編號:B113B21017-1)」工地稽查,發現營建工程未妥善防範致工地車輛之輪胎附帶廢土或污泥污染路面;另有關違規改善部分,經查貴公司已派員於違規當日(27日)立即完成清理,並經本局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公司工程施工時未採有效防制措施,致車輛夾帶泥沙污染周界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7月15日14時50分派員至臺中市清水區O路與O路O巷交叉口處稽查,查獲該公司車輛未採取適當防制措施,致使車輪挾帶泥沙污染道路,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貴商號堆放貨物紙箱於騎樓,因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致廢棄物散落污染周界地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所管理之后里資源回收廠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97-08號),屬第2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時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局於113年9月11日至后里資源回收廠查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下稱CEMS),發現煙道P001之一氧化碳平均監測值於113年7月1日18時0分為143.20ppm;18時15分為24.35ppm;18時30分為141.96ppm,18時45分為234.84ppm,1小時動平均值為136.09ppm,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之一氧化碳1小時動平均120ppm。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所管理之后里資源回收廠領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97-08號),屬第2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即時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局於113年9月11日至后里資源回收廠查核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下稱CEMS),發現煙道P001之氯化氫濃度值平均監測值於113年7月1日16時為67.23ppm;17時為109.37ppm;18時為48.88ppm,累積3小時逾廢棄物焚化爐排放標準之氯化氫4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鋼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54-03號),本局於113年1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運作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一)現場E029造模區增加3組沾漿設施(2組沾漿桶僅沾漿,1組沾漿及沾砂),且皆無設置氣罩收集,貴公司表示近期新增之設備。(二)上述造模區使用矽酸膠(30、RP及RPⅡ)及消泡劑,未列入許可核定原物料中。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申請核准延長施工至22時,惟仍逾時於公告禁止時段內(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使用動力機械(預拌混凝土車及混凝土泵浦車)從事灌漿作業致妨礙安寧。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分署辦理「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中護健康學院綜合大樓新建工程-雜項(管制編號:B110B7Z123-1)」本局113年9月13日派員查核現場:1.工地周界: 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第6條)。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第8條)。 上開缺失共計14點,已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8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重劃會辦理「臺中市新八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工程(管制編號:B105B78001-1)」本局113年8月29日派員查核現場:1.工地周界: 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記缺失4點(第6條)。2.車行路徑: 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第8條)。 3. 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4點(第10條)。上開缺失共計12點,已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8、10條之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2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義九街25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777-00號),經本局於113年9月1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63.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6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2.本局已於113年12月13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已符合放流水標準,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事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本局於113年12月3日10時整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97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8日13時45分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場從事食品製造業,發現廠區內後方有紅色廢水排至廠外溝渠污染五福溪,經查為貴公司員工113年5月8日11時清洗盛裝食用黃色色素4號空桶所致,先予敘明。本局於113年6月12日14時10分派員針對貴公司用水量部分進行查核,貴公司提供之地下水權用水量之關係圖扣除生活污水使用外每日設計用水量約為70.5公噸,廢水排放量約為46.7公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食品製造業,需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惟貴公司未取得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自排放廢水部分,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現場查獲該商號清洗作業,未做好污染防制措施,致油渣污染周界溝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8月29日18時40分派員稽查,查獲現場有油污污染周邊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本案違規部分,當日已清除完成改善。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8月16日8時54分派員稽查,查獲該商號承租土地堆置拆除自家房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未設置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9月1日派員複查,現場已完成清理認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從事通風口拆除作業(含水泥路面切割),惟未妥善防範致水泥污染路面。
- 處分日期
- 2025/01/0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 違規情節
- 屬「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列管之飲料店業,使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販售現場裝填飲料。
- 處分日期
- 2025/01/04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之車輛(車號:KEK-5169)駕駛人於113年8月15日18時5分,行經臺中市清水區港埠路四段近臨港路六段隨意拋棄廢棄物,經本局清水區清潔隊攝影存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58-03號),本局於113年11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部分製程(E002攪拌機4台、噴射台2台及洗滌塔A001運作中)運作中,現場A001洗滌塔洗滌液流率50L/min(許可核定100~250L/min),超過許可核定10%容許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屬台中港西二槽區領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17-06號),本局於113年10月24日派員至台中港西二槽區執行稽查作業,現場部分製程運作中,依貴公司提供113年1~10月原物料報表核對,對二甲苯(PX)原物料用量為147,658.2公秉/年(許可核定33,991.06公秉/年),產品產量為155,401.13公秉/年(許可核定33,991.06公秉/年),皆逾10%容許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公告禁止時段(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內使用洗衣機等動力設備進行商業行為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公告禁止時段(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內使用抽油煙設備進行製餐作業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於本市公告指定清除地區違規拋棄一般廢棄物。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4,8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12月30日13時49分查獲貴商號未妥善處理餐飲油渣致污染周界水溝,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車輛出入工地時未採具有效防制措施,致使挾帶工地內泥土砂石至工地外污染周邊地面及道路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10日10時10分派員至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土地遭堆置廢棧板等廢棄物並已造成地面污染情形,經本局調查後該公司坦承堆放上開廢棄物行為,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3
- 罰鍰金額
- NT$4,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6月27日14時08分派員至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該公司承造「櫻花建設清水區市鎮北段地上15層地下4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將工地內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於工地旁人行道造成地面污染情形,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膠帶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66-03號),本局於113年10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製程運作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一)查核時發現E102塗膠作業區(包含塗佈機、烘乾機、貼合與收捲共3套設備),其中烘乾機、貼合與收捲未於圍封空間內,與許可證核定不符。(二) E102塗膠作業區之烘乾機(其中2套設備)後方廢氣管線至A101廢氣焚化爐前端,有數支未核定於許可證內之管線,據現場負責人員表示為烘乾機之熱交換器預熱使用,稽查人員輔以科學儀器量測VOCs濃度約為324 ppm,核有未依許可證進行操作。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7月9日9時5分派員前往貴公司土方暫存場稽查,現場作業中,於周界外測得作業均能音量為64.5分貝(背景音量48.2分貝),背景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不予修正,超過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3年8月9日9時30分前改善完成(限期改善通知書業已由貴公司人員收執在案),續本局113年8月13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095980號函同意貴公司申請展延改善期限至113年8月31日,合先敘明。本局於113年9月4日10時41分派員前往稽查,並於原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66.5分貝(背景音量52分貝),背景音量相差10分貝以上不予修正,超過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工廠(場)日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57分貝),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您所有之車輛經本局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作業,執行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測定,超過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值。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您所有之車輛經本局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作業,執行使用中車輛行駛噪音測定,超過機動車輛行駛噪音管制標準值。
- 處分日期
- 2025/01/02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公告禁止時段內(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7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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