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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共 65,1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101 - 18150 筆)

處分日期
2021/10/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違規情節
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處分日期
2021/10/07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第1項定),經本府109年5月19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36711300號函通知貴廠應於109年6月1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廠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6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
違規情節
110年度已違反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累計達3次
處分日期
2021/10/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盆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6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排風設施)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陽性點1處)
處分日期
2021/10/06
罰鍰金額
NT$2,4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7款
違規情節
化糞池之污物造成水溝污染,有礙環境衛生。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
違規情節
未遵行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所為命令執行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核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8月12日派員至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發電廠稽查,發現貴公司承攬「大林發電廠除役機組報廢設備拆除工作」(管制編號:E56B5678),前述拆除工程產出之廢塑膠、廢紙、廢木材、廢保溫材料、廢電線電纜、廢裸銅線混合、露天貯存,未依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未有防止雨水流入之措施或設備,亦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1、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廢保溫材料貯存區有積水情形,未保持清潔完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7月23日分別來函敘及,乙辰企業行、晉祥環保工程行於110年7月16日11時36分、11時34分、14時19分、14時21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該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貴公司110年7月27日、110年8月6日至局表示上開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為效期已過之針劑,惟上開廢棄物未填報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10年7月23日分別來函敘及,乙辰企業行、晉祥環保工程行於110年7月16日11時36分、11時34分、14時19分、14時21分載運大量標示貴公司之紙箱進入該廠並傾卸於垃圾貯坑,經該廠取樣拆封後發現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款規定,貴公司110年7月27日、110年8月6日至局表示上開內含藥劑未開封之玻璃瓶為效期已過之針劑,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產出、貯存、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於澄清路(近正修科技大學大門)機車道上執行分隔島矮樹叢修剪工程時,未將修剪後之枝葉打掃清理卻以吹葉機將之吹入分隔島內造成路面、分隔島髒亂。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輪胎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5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110年8月13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分別於109年1月8日、109年1月28日清除「航明船舶工程物料有限公司」、「天發勞務工程處」之廢油混合物(D-1799),應於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30日前)至處理廠,遲於109年1月30日、109年2月11日至新竹縣所轄立州油脂有限公司湖口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4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08月17日11時00分會同貴公司人員至貴公司拋光槽(E101)及鹼槽(E103)排放管道(排放管編號:P002)進行煙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過程均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程序,經取樣檢測結果,P002排放口煙道異味污染物檢驗值為1,300(標準值1,000),未符合排放標準,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4
罰鍰金額
NT$4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8月17日派員至貴事業部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M23)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元件編號:D610606;洩漏淨檢值:18,217.33ppm)洩漏淨檢值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4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08月28日13時10分前往苓雅區正福段583地號稽查時,發現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正使用動力機具進行挖土作業,已違反高雄市政府104年0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處分日期
2021/10/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花盆底盤)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塑膠杯)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8925-XR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5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KEB-7090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8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337-Q5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7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790-X6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0.8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32,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110年8月17日至貴公司「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可寧衛蘇伊士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85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110年7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派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旗津分關、貴社代表、報關行等人員至本市121號碼頭共同會勘,貴社報運出口「USED EQUIPMENT AND MACHINE FOR INDUSTRY」一批(報單號碼第BE/10/316/06193號),經開櫃查驗結果該貨品內附有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廢電腦螢幕、不含油脂之廢斷路器及廢配電開關等有害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環保署認定該批貨物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貴社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文件,逕行輸出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110年8月27日來函申請事業廢棄物解除列管,經勾稽貴公司承攬「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工程」(管制編號E1900439),產出之水肥及糞尿等廢棄物(D-0104)未申報清除、處理流向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好神拖水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積水容器(金爐)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清除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罰。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清除機構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與受託者訂定契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清運廢棄物,惟未委託合格處理廠商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24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罰。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未於清除前,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10/01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貴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大宗景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貴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貴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廢棄物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ZV-998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2.5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013-X6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6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ANL-2661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2.1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ZO-283號大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5.8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所屬ASA-3922號小型柴油車排放之黑煙不透光率達1.2m-1,超過排放標準。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0年7月15日稽查,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06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08月21日13時28分前往稽查,配合田寮分駐所警員於周界(地點)巡查,發現貴公司駕駛以大卡車kEB7957承載廢棄土傾倒於田寮區國有土地上,經本局人員現場攔檢盤問,未隨車攜帶土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清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
處分日期
2021/09/30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水溝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第 363 頁,共 1303 頁